当前位置:首页 > 川委发(2008)7号 财政供养人员
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事业编制或人员控制数内聘用。 第十八条 配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第十九条 录用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公务员调任、转任应当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实行聘任制的机关公务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聘任。
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应当规定锻炼期限。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挂职锻炼期满后不再回原单位任职的,应当将人事关系从原机关转出。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事业编制或人员控制数,并在规定的编制或人员控制数限额、岗位限额和结构比例内聘任和聘用。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超编进人。历史原因形成的党政机关超编人员,已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计划,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5年内用自然减员空出的行政编制逐步消化;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超编人员应当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6个月内调离党政机关。历史原因形成的事业单位超编人员,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5年内逐步消化,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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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超编。历史原因形成的暂未核编或需重新核编的事业单位,应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从严控制人员增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按规定加快核编进程。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实行定编定岗和实名制管理,建立财政供养关系,确保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应当自法定生效之日起,改变或解除其与原单位的财政供养关系和人事关系,办理工资调整手续和下编手续:
(一)退休; (二)退职; (三)调出; (四)辞去公职; (五)被辞退或解聘;
(六)死亡(含宣告死亡,下同);
(七)被开除(含依法被判处刑罚,下同);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改变或解除财政供养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办理核减工资和调整津补贴标准手续:
(一)受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等处分或处理;
(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核减工资或调整津补贴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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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和离退休费(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除外)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核定和资金拨付必须按县级及其以上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管理权限批准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办理。对擅自增设的机构和增加的编制,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不得核拨财政资金;对超编进入的人员不得用财政资金安排人员经费,不得纳入财政直接支付工资范围;要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禁止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超编配备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政策的,一旦解除或改变与原单位的财政供养关系和人事关系,应当及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变更、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同级组织、人事、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提交财政供养人员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县级及其以上组织、人事、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如实向上级组织、人事、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提交财政供养人员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二十八条 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覆盖面广、互连互通、反应灵敏的财政供养人员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并依照职责权限及时对系统中的财政供养人员信息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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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维护,实现财政供养人员管理信息资源共享,以利于实时监控财政供养人员的动态变化情况。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送用编计划,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向用人单位发放《编制使用通知单(卡)》。
军队转业干部、三州内调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原则上应当在空缺编制内安置,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接收单位空缺编制情况事先征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意见,并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专项用编计划。
(二)用人单位凭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发放的《编制使用通知单(卡)》,按规定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进人申请,并经相应的考试、考核(考察)合格后,办理录(聘)用或调(转、聘)任手续。
(三)用人单位持《编制使用通知单(卡)》和组织人事部门录(聘)用或调(转、聘)任通知,在30个工作日内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实名制登记并领取《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卡)》。
(四)用人单位凭录(聘)用、调(转、聘)任通知和《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卡)》及其他所需有效证件,到同级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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