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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
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待遇的通知
(86)教计字190号
我委九月二十九日下发的《关于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基数的通知》([86]教计字159号),因文字有误,作废。有关内容重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6]60号)“基本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的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教龄、护龄津贴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少发的部分不补。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
卫生部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
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86)卫人字第158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根据此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教龄、护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包括1985年7月1日以来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并均从198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不补。
实行护龄津贴以来,有些地区和单位反映,少数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的护理人员,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1号文件附件二《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精神,特进一步明确:今后,凡是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包括本人要求,经领导同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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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也一律从调离的下个月起停发护龄津贴。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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