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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奖励
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池政办[2017]66号 【发布部门】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奖励政策的通知
(池政办〔2017〕66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奖励政策》已经2017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9日
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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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实施“旅游兴市”战略,加快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和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31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旅游业培育成重要支柱产业的意见》(皖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品牌创建和业态提升
(一)对成功创建国家5A 级、4A 级、3A 级的景区,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20万元补助。
(二)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 万元、10万元补助。
(三)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旅游特色小镇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对成功创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五)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水利风景区的景区,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六)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的景区,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七)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体育旅游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5 万元奖励。
(八)对成功创建“安徽省森林旅游示范景区”的,给予5万元奖励。
(九)对成功创建全国、省级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主持和参与旅游业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按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主持和参与旅游业省级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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