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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题](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 [参考答案]
(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依提单确定,清洁提单项下的货物因包装破损,说明损失是承运人没有尽到良好的管货义务造成的,说明了承运人没有尽到合同项下的最低责任,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公司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因为乙公司取得的是清洁提单,说明包装破造成的货损原因不在乙公司。 [解析]
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法律关系。二者的关系由提单来确定。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说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己装船的初步证据;对于承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符的证据,不予承认。承运人有妥善、谨慎地保管货物的义务。货物和提单不符,承运人应当负责。
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关系,依买卖合同确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必须证明乙公司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但是根据清洁提单,可以从法律上推定包装破损造成的货损不是乙公司造成的,而是承运人造成的。因此,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甲公司应该向承运人索赔。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海商法》第76——78条。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
(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
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解析] 略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4条。
1998年4月,中国进出口贸易A公司售与法国B客户货物一批。B客户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证行系法国的R银行,通知行为法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8月25日,A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8月27日,A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C分行议付。9月1日,C分行向A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9月12日,C分行通知A公司,单据道开证行R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l)提单末显示“已装船”字样;(2)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基于此,R行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A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C分行称根据A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随后C分行于1998年l2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A公司,A公司则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 [问题](1)A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 (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A公司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该承担付款的责任。 [解析]
(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信用证的运输单据条款的规定,卖方有选择用陆海联运提单或海运提单的权利,若提交海运提单则须表明“已装船”,若提交陆海联运提单则不必表明,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是一份陆海联运提单,故无需表明记装船“,即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2)保兑行作为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倮证兑付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承诺,独立于开证行的承诺,受益人有权要求保克行直接付款,并不受制于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因此,C分行负有向A公司付款的义务。信用证一经保兑,C分行则取代开证行承担首先付款或承兑和付款的责任;C分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汇票单据一经倮兑行付款或承兑、付款,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拒付,保兑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款。遇有信用证修改,保兑行可将保兑责任扩展至修改书,也可拒绝对修改书加以承兑,在后一种情况下,承兑行应无延迟地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5条、第38条。
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
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 (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参考答案]
(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华海公司收货后虽向大成公司提出质量异议,但双方就此间题达成新协议。因此,大成公司作为卖方,己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
(2)依据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北方公司负有开具信用证,并按信用证所引条款规定在商检证书上背书签字后交大成公司的义务,但北方公司却拒绝在商检证书上签字。这是造成大成公司无法承兑信用证的主要原因,而北方公司所称商检证书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其本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北方公司应对信用证无法承兑负责。 (3)大成公司与华海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晕委托关系。 (4)作为购货方和收货方的华海公司,应依法承担向大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析] 略。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5条。
51.甲公司因欠乙公司50万元货款未付,乙公司欠丙公司货款也为50万元,三方经协商,决定以汇票结清相互间的债权债务。为此,乙公司开出了以乙公司为出票人,甲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受款人,金额为50万元,出票日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丙得到汇票后向甲提示承兑,甲履行了承兑手续。10天后,丙向某家俱厂购货,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家俱厂。家俱厂得汇票后委托其业务员王某携汇票购买木材,王某不慎将汇票遗失,王某遗失汇票后立即通知了厂里,家俱厂也立即向甲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李某捡到了该汇票,伪造了家俱厂的印章,以家俱厂为背书人,自己为被背书人,以该汇
票在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50万元的汽车。汽车公司在汇票的到期日持汇票请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挂失止付为由拒付,同时要求汽车公司返还汇票。双方发生争执。
问:
(1)甲能否对汽车公司行使拒付权?为什么?
甲无权对汽车公司行使拒付权。因为汽车公司是善意的持票人,他所持有的汇票的背书是连续的,所以甲作为付款人无权以票据权利有瑕疵而拒绝付款。而且,该汇票虽然已经挂失止付,但因丙没有采取公示催告等票据保全手段,因此,甲仍应付款。
(2)该汇票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该汇票的损失应由丙承担。因为丙在遗失汇票后只采取的挂失止付措施,没有采取公示催告等保全票据权利的手段,使汇票被支付,丙对此有过错,应承担损失。
51.中国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下称美国公司)于2003年洽谈出售某种原料产品400吨。外贸公司发电报称“确认售与你方……400吨,7月在纽约交货,请汇40万美元。”美国公司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40万美元……请确认在6月交货。”外贸公司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品售与第三方。 请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 (1)双方之间是否已经成立合同?为什么?
双方之间未成立合同。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要约人对要约作为实质性变更的,该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本案中,美国公司复电6月交货,是对中方外贸公司要约内容中的交货时间加以变更,是实质性变更,故该复电不具有承诺效力,是反要约。中方外贸公司不回电说明没有接受美国公司的反要约,因此,两公司之间并未经过要约与承诺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既未成立合同。 (2)外贸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外贸公司未违约。因为双方之间没有成立合同。
51.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兔肉,以航次租船合同租某船,装有冷藏机的船舶在开航之前接受检查是适于在约定的航程中安全运送兔肉的,且之间又接受了一次定期检查。但冷藏机在运输途中突然发生故障,承租人虽尽力采取一切措施快速修理但仍有部分兔肉变质。 问:承租人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
承租人对此损失不负责任。因为: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所有人均应默示担保船舶具有诗行性。这种适航性包括船舶在开航时具有适航性和装货时,船舶适于接受特定的货物。由该案例可以看出,船舶在开行之前是适于接受特定的货物兔肉的,且又接受了定期检查证明船舶是诗行的。同时在出现事故后,承租人接力采取一切措施使船舶适航,所以可以知道船舶在事实上是适航的,只不过是在途中发生了意外事故。由此可见,承租人符合适航性的担保,对此损失应不负责任。
51.德国G公司向意大利I公司订购了一批皮衣。双方合同规定卖方在10月前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卖方交付货物前支付80%货款,其余货款待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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