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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修保养项目不符合标准,经甲方指正仍无改善; (4)、将维修保养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
(5)、因维修不当造成人身或设备损坏,情节比较严重; (6)、因维修保养不到位,致使电梯年检不合格;
(7)、紧急故障不能在指定时间内派员前来处理,累计达三次以上; (8)、因维修保养不当,致使电梯运行遭受业主投诉累计达 10 次以上。 (二)义务
1、 对每台电梯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并供乙方查询。签订合同前向乙方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2、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电话通讯、监控摄像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并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
3、甲方有权指派电梯安全管理员,负责电梯以下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负责电梯、电梯机房钥匙的使用管理;
(2)负责对乙方的维护保养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 (3)负责对乙方提交的电梯安全隐患提示单签字确认。 (4)如果更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4、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5、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 6、为乙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 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及相关资料。 2、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3、由于甲方下列原因,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1)连续两月或累计四月不支付维修费用;
(2)无故不在维修工作单上签字,致使维修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3)除乙方无法解决情况及紧急情况外,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聘请非乙方人员对电梯进行维修工作,致使电梯受损。 (二)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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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应当为现场作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乙方现场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受到第三方伤害及致使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与甲方无关;
2、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许可(有效期内)。
3、乙方对上述电梯至少提供 2 名技工进行专职定点保养,24小时全天候急修服务,负责紧急故障或意外事故的处理,未经甲方同意而换人按缺少一次保养处理。
4、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当全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中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若乙方在维保过程中未作好安全防范措施,甲方每发现一次扣除该台电梯本月维保费的20%。
5、因乙方维修保养不当给甲方、乙方人员或乘客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若因此导致乘客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的,甲方有权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追偿,上述损失可从甲方未支付的维修保养费中扣除。
6、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的更换情况及电梯更换修理需求。
7、乙方有义务负责按照甲方提出符合安全规范的维修保养标准进行保养。 8、对所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保障设备整机及零部件完整无损。
9、因自然老损的全部电器零件和因机械磨损而损耗的全部零部件,若在本协议第八条第3项约定金额之内的,由乙方负责在 2 日内提供,乙方提供的所有零配件必须为原品牌电梯同规格同型号之产品并经甲方相关人员认可,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维修保养费,并追究乙方责任。
10、应当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的定期检验,并参与电梯安全管理活动。 11、应当妥善保管电梯图纸及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终止后交给甲方。 12、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
13、乙方在维修保养过程中,须通知甲方对口人员参加,并须有甲方对口人员在《电梯定期保养报告书》、《电梯月、季检保养实况检查表》、《电梯紧急维修单》、《 沈阳 市电梯及自动扶梯运行维修保养及检测工作记录薄》、甲方的《电梯故障记录表》上签字认可。上述文件资料未经甲方对口人员参加的,视为乙方未保养,甲方有权扣除该台梯当月全部保养费,并追究乙方责任。
14、建立回访制度(包括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维修质量、是否按照规定实施维护保养等)。 15、每月底需向服务处提供当月工作总结(维护保养内容、器件更换内容、电梯运行情况)及下月维保检验计划
16、每年电梯检测前,乙方需安排对全部电梯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
17、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电梯的应急演练(如电梯困人、电梯迫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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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乙方保证其已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特种设备维修许可,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拥有该维修资格;若该许可在合同期内被依法撤消,则甲方有权即刻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19、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安全检验责任
电梯安全检验申报由 乙方负责,申报方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安全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签订以甲方对本项目享有物业服务管理权限为前提,若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有义务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均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甲方按合同实际执行时间(按天计算)支付乙方应得的维护费用维保费用。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按未予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双方约定的 30 日的,乙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合同。
(三)因甲方违规使用电梯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配件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四)乙方的维护保养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并且乙方应当返工、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因乙方维护保养不到位或乙方人员维修保养工作中违规操作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此导致第三方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的,甲方有权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追偿。
(六)因乙方维修工程中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引起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七)乙方未按合同约定驻场人员数量、聘请无职业资格人员从事电梯维护及其它相关工作,甲方在乙方当期电梯维保费中扣除违约金 2000 元/人/次。
(八)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工作环境内,违反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甲方在乙方当期电梯维保费中扣除违约金 500 元。
(九)在本次维保合同结束前十五日内,在不续签维保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完成后期的电梯维保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服务质量目标及工作考核
(一)乙方接到通知后须在2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维护处理,否则甲方将扣除该台电梯本月保养费的10-15%。在上下班高峰期(需注明具体时间)、电梯困人、两台及两台以上电梯不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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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运行和发现事故隐患等紧急情况下,乙方须在15分钟内(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分钟)赶到现场排除故障,否则甲方将扣除发生故障电梯本月保养费的20%。
(二)乙方对电梯出现的常见故障及隐患,必须及时进行处理,若同一故障在一月内有三次出现,甲方有权扣除该梯该月的维保费,若同一故障在一月内有五次出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三)对于周保养,每缺少一次扣该梯当月保养费30%,对于月检测每缺少一次扣减该梯当月保养费40%,对于季检测,每缺少一次扣该梯当月保养费用的50%。在保养期间内,未经服务处相关人员同意而离开现场,按缺少一次保养处理。
(四)电梯维保工作考核与日常检查挂钩。每月考核分数不得低于95分,每低一分扣当月全部维保费的2%。(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四《电梯维保检查考核表》)考核检查由甲乙双方人员共同完成,并现场签字确认,如任何一方对检查出现问题不签字确认,视为认可。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它
(一)甲、乙双方必须服从电梯安全检测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监督,对甲、乙双方无法确定的责任,应由监察部门裁决,双方应服从裁决。 (二)本合同包含以下附件:
附件一:《沈阳赛洛城电梯明细表》
附件二:《沈阳赛洛城项目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范》 附件三:《沈阳赛洛城项目电梯零部件合同内包换清单》 附件四:《沈阳赛洛城项目月度电梯维保检查考核表》
附件五:《廉洁合作协议》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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