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法》修订解读讲稿(简)
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到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从德智体到德智体美。 7.教育公平的理念; 8.现代学校治理的理念; 8.教育均衡发展的理念。
这些变化都蕴含了我国教育理论的不断发展,同时,都体现在教育法的修订之中。
五、教育法修订体现的新精神 (一)体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 (二)坚持党的领导。 (三)民主立法。 (四)科学立法。
(五)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六)促进和保障教育发展。 (七)教育公平。
(八)以人为本。
(九)教育国际化。
(十)教育现代化。
(十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教育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2015年12月27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两法修正案贯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教育事业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着重对两部法律中有关教育方针、教育基本制度、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修订、补充和完善,着力解决当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两法修正案的发布和实施,将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17 / 34
按照修订的条款来分,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一) 教育方针的修订。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原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方针的修订主要体现在3方面: 1.增加了“教育必须为人民服务”; 2. 增加了“教育必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3.在“德、智、体”之外增加了美。
教育方针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规定了培养目标;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
(二)教育教学内容的修订。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原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教育内容的修订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更加强调“立德树人”; 2. 加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3. 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 4. 创新精神; 5. 实践能力;
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
18 / 34
7. 、法制教育改为法治教育。
(三)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四)促进教育公平。将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原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五)实施双语教育。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原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六)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七)“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19 / 34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原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八)取消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原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九)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原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20 / 34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