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2012年
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违约方也无须对合同关系以外的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虽以相对性为原则,但也存在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主要包括:(1)租赁权的物权化;(2)合同保全;(3)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经过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效力;(5)笫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五、案例分析题
37、(1)甲与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理由是:①甲与乙密谋窃取公司的财物,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②甲与乙分工,实施了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③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本案中,甲与乙共同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仅仅利用了甲工作上的方便条件,而没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所以应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贪污罪。
(2)丙的行为构成窝藏罪。丙明知乙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3)甲具有自首情节。因为甲在司法机关还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而是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就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乙具有自首情节。因为其在逃跑过程中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丙不具有立功情节。丙打电话给乙促使乙到公安机关自首,不属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不应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如果考生认为丙协助了司法机关抓捕到犯罪嫌疑人,从而具有立功情节,且言之成理,也可得分) 38、(1)孙某与江某的夫妻忠诚协议不适用我国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均为财产关系,而夫妻关系主要是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夫妻忠诚协议不适用我国合同法。
(2)如同意法官甲的观点,参考答案如下:
人身权是法定的。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立、变更、终止人身关系,即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人身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这一规定具有明显的倡导性,并且婚姻法也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见,夫妻相互忠实是一种道德义务,并非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确立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仅以违反“夫妻应相互忠实”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孙某与江某的夫妻忠诚协议属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并且是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故该办议无效。
如同意法官乙的观点,参考答案如下:
①协议中有关人身关系的约定,如“背叛方必须同意离婚”、“过错方必须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婚姻法规定,是否主张离娇是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本案中,孙某与江某之间“背叛方必须同意离婚”的约定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故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不得取消或放弃,本案中,孙某与江某通过忠诚协议要求过错方必须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规定,故该约定无效。
②孙某与江某之间“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属于财产关系的约定,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以协议方式处分财产,故该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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