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对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关系的再认识 pdf
山东社会科学(双月刊) 1998 年第 1 期(总第 65 期)
对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关系的再认识
王英津
从主体上来看, 社会权力系统可以分为政治权 力系统和政治权利系统, 前者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后 者的主体主要是公民, 这两个系统之间是互动的对 立统一关系, 正是由于这两大系统的相互对立和统 一, 才构成了社会权力系统的矛盾运动, 从而推动了 社会权力系统结构的不断变化、发展, 进而又推动了 整个社会的政治发展, 发展的基本规律是: 社会权力 是一个定量, 而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是这个定量内 部的一组变量, 这组变量的双方之间是反比例关系, 即在社会权力总量不变的情况下, 政治权力越大, 则 政治权利越小; 政治权力越小, 则政治权利越大。但 是, 政治发展的基本趋向是: 政治权力不断缩小, 而 政治权利不断扩大。与此相适应, 在国家的统治和管 理模式中, 专制的成分不断减少, 而民主的成分在不 断扩增, 人类社会逐渐地由专制走向民主。
一、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的对立性
(一) 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对立的形成
从根本上说, 权利是人所固有的。人们在实现其 利益的过程, 常常产生各种冲突和斗争。人们为能够
是具体的个人。当人们说国家和政府在行使政治权 力时, 实际上就是这些具体的个人按照某种方式正
②
在行使政治权力。”政治权力的行使往往受到掌握 者个人利益的影响, 利用公共政治权力来为个人谋
私利。
其次, 根据近代的人民主权学说, 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 但人民由于人口众多, 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 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 而只能将属于自己的国家权 力委托给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 即实行间接民主的 代议制。这种体制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在国家权力的 所有者(人民) 与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政府) 之间存在 某种程度的分离, 在这种“分离”状态下, 极有可能 “引起政治失控——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所有者的整 体意志, 而是凭着权力行使者的意志和情绪运行, 以 至出现政治异化——政治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异变, 权力的行使不利于权力所有者或偏袒部分所有
③
者。”
(二) 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对立的表现
1 1 对立表现之一 权力和权利在划分与配置上
:
生存和发展, 保障自己的权利, 便需要控制、缓和人 们之间的各种冲突和斗争, 否则, 人们便永远处于所
的矛盾。
(1) 二者在权力划分与配置上的反比例关系。如
谓的战争状态中。因此, 人们希求能够建立一个强有 果对社会权力加以量化研究, 那么政治权力和政治 力的政治权力, 以便控制冲突, 保障权利, 这样, 政治 权利在数量上的对比关系是反比例关系, 也就是说, 权力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了。正如恩格斯所说; 政 在社会权力这个总量不变情况下, 如果国家行使的 治权力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逻辑起 点) , ”“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 ( 历史起
①点) ”。因此, 政治权力一旦产生, 便具有“公共权力” 的性质, 它被冠以国家权力、政府权力的名义和形 式。这是问题的一方面,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 这种以 “公共权力”的形式出现的政治权力却常常被滥用为 “私权力”,这是因为:
政治权力越大, 则公民行使的政治权利就越小, 反 之, 如果国家行使的政治权力越小, 则公民行使的政 治权利就越大。这一权力数量划分与配置上的反比 例关系是由其实现的目的——利益上的反比例关系 所决定的。这是因为, 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都是实现 其主体利益的手段。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产生对立 不是自己的目的, 最终目的是实现各自的利益。在一 首先, 在其现实性上“政治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具 定的社会中, 利益是一个常数, 如果政治权力主体实 有个人的性质。国家、政府、公共权力本身不过是抽 现的利益大, 则政治权利主体所实现的利益就小, 反
象的存在, 代表国家以政府名义行使政治权力的都 ·44·
之亦然。利益分配上的这种反比例关系, 决定了实现 ? 1994-2014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利益的手段在数量上呈现出反比例关系。
稳固化。
21 对立表现之二: 权力与权利的互控
(2) 二者在权力划分与配置上的斗争及规律
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都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其 权力与权利的互控, 即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之
间的相互制约, 这种制约是一种纵向的权力——权
产生和发展与阶级、国家的产生及社会经济的发展
息息相关。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统治阶级基于经 利制约。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之间的制约是通过两 济优势, 拥有一切政治权力, 公民基本上不享有政治 种基本模式实现的: 一种是以“权力制约权利”模式, 权利, 并且那时的“公民”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 另一种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模式。 现代意义上的政治权利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开始的。 或宪法性法律文件中肯定了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包
(1)“权力制约权利”模式。
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 为了本阶级的利益, 在宪法 第一, 对政治权利行使目的制约。法律确认公民
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等权利。 取个人幸福的手段。这种合法利益和幸福是利己的,
从统治阶级那里争取到一部分政治权利, 使政治权 但同时也是利他的或利社会的, 至少对他人和社会
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 就是赋予他获得合法利益、谋
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 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但它 是无害的。法律所确认的公民的政治权利, 是从这样 又有很大的局限性, 资本主义国家往往以财产、教育 的基本目的出发的, 就是说, 法律是站在客观的正义 程度、性别、种族, 居住年限等各种条件限制公民的 的立场上, 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权衡来设定每个 政治权利, 后经人民的不断斗争, 使政治权利的范围 公民的政治权利的。所以, 政治权力在赋予公民政治 又得以扩大。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 标志着政治权力 权利的同时又限制了公民的政治权利。这样就可以
与政治权利的关系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社 避免个人政治权利的任意行使损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会主义国家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公民享有广泛 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的政治权利, 而且还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物质和法律 第二, 对政治权利行使程度的制约。即政治权利
条件, 以保障政治权利的实施, 同时社会主义国家通 的行使一定要适度, 而不能过度。有时人们行使政治 过制定宪法和法律, 从宪法和法律上对属于国家的 权利并非出于恶意, 而是出于善意, 即使在这种情况 政治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通过上述历史性考察, 可 下, 如果行使权利过度, 也会使政治权力所保护的他 以得出结论; 随着历史的发展, 有一个政治权力向政 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受到损害。
治权利不断“返还”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 权力在国 第三, 对政治权利行使范围的制约。当国家法律 家与公民之间的配置规律是——属于国家的政治权
在规定公民行使政治权利范围时, 就预示着同时也 被赋予后, 就告知公民只能在该权利范围内行使, 超
越该范围, 便是越权。对公民政治权利范围的确定是
力越来越小, 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越来越大, 直至演 对公民提出了约束的范围。因为当一定范围的权利
变为“社会自治”。
(3) 二者在权力划分与配置上的法律化。在近代
以前的专制社会里, 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的范围界 法治国家对公民进行制约的前提, 也是判断公民行 限相当模糊且不确定。从根本上说, 权利是人所固有 使政治权利合法与否的标准。
的, 但在近代以前的剥削阶级社会里, 人民的政治权 第四, 对政治权利行使方式的制约。政治权利的 利全部或部分地被剥夺了。到了近代, 通过斗争、革 行使也必须依照一定的方式和秩序进行。政治权利 命又全部或部分夺回了。夺回的是固有而失去的, 不 的行使方式必须合法, 不合法或违法行使政治权利, 是任何人恩赐的。为了使夺回的这一部分权利不再
则是国家所不允许的。所谓的合法, 就是指行使政治
重新被夺走, 人民每当取得某种权利时就用法律或 权利的方式必须附合法律的规定。合法的方式是公 宪法性文件规定下来, 借以保卫和巩固胜利成果。宪 民实现政治权利的最有效、最有利的方式。 法作为权利的保障书, 是阶级力量对比的结果, 是社 (2)“权利制约权力”模式。
会成员的政治约定, 是人们产生政治权力并约束政 政治权利对政治权力的制约主要是通过许多中 治权力的政治决议, 是公民权利的宣言, 在形式上, 介来实现的, 这些中介主要有: 是公民与国家在权力划分上的“书面合同”或“书面
第一, 法律和法律制度。现代民主国家都承认政
契约。”自宪法产生以后, 二者的权力界限便法律化、 治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而人民授予国家以权力
·45·
? 1994-2014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的最基本的方式就是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机关进行 立法, 以法律明确规定国家的职权, 使国家权力的取 得具有合法性, 据此, 我们可以得出制约政治权力的 一条基本原则: 政治权力仅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 围。法律无明确赋予的权力, 国家不得行使, 而且国 家行使政治权力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 进行。限制政治权力本身并不是目的, 目的在于限制 政治权力对政治权利的侵害, 以确实保障政治权利 的实现, 最终实现政治权利主体的利益。 任制。
眼, 时刻注视着政治权力的运行, 稍有不规, 便发出 制约政治权力的重要手段, 同时也成为公民政治权 利的强有力保障。当然, 在各国的政治实践中, 公民 通过大众传媒以舆论来制约政治权力所起的作用大 小也不一样的。
的保障下, 政治权力主体才能保证自己的政治地位 和政治资格; 只有在政治权力的作用下, 社会政治生 活才能按照特定的法律规范、制度规范和程序规范 进行, 从而保证政治权利按照这些规范予以实现, 如 果没有政治权力的保障, 政治权利就无从实现。
(二) 政治权利是政治权力的基础。
根据近代民主理论, 政治权利是人民所固有的, 政治权力是人民授予的, 就二者的关系而言, 政治权 利更具有本源的意义。政治权力的产生和存在, 是为 权利来衡量和控制。如果政治权力的行使偏离了政 是离开了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便成为无源之水, 无本
(三) 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可以相互转化。
第二, 政治制度。主要包括选举制、考任制和限 了保障政治权利的实现, 政治权力的界限应叫政治 第三, 社会舆论机构。新闻舆论如警觉锐利的双 治权利得到保障的宗旨, 政治权力便会得到改造, 若 呼喊。西方对此有第四种国家权力之称, 并且已成为 之木。可见, 政治权利是政治权力的源泉和基础。
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是互为条件的, 在一定的 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首先, 由于公民为扩大政治权 利而不断进行斗争, 政治权力主体被迫通过宪法和
第四, 代议机构。代议机构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 法律向公民“返还”权力。这样, 使一部分本来应由国 的重要形式, 如议会, 人民代表大会等。在西方, 有人 家行使的管理社会的政治权力, 而改由公民来行使。 以为代议机构是人民控制政府的根本途径。因此, 他 随着权利行使主体的变化, 权力的性质也发生了变 们始终都把代议机构看作是法治的支柱。从目前各 国的政治运行机制来看, 代议机构是最代表公民意 思表示的机构, 公民通过它对政治权力实行强有力 的监督, 监督政治权力的运行是否附合宪法和法律 的规定。
治哲学认为, 在国家和公民之间, 并不是一个空旷的 这些政治性或非政治性团体的存在并不是多余的, 而是发挥重要作用的,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公民 通过它对政治权力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制约。
二、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的同一性。
(一) 政治权力是实现政治权利的前提和保障。
化, 由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制约力量转化为一种非强 制性的参与资格。这样, 政治权力便通过立法和法律 而转化成了政治权利。其次, 政治权利也可以转化为 政治权力。例如, 政治权利被公民依法行使, 参与国 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时, 政治权利是不具有强制执 代表, 这些代表又通过代议机构来表达他们所代表 机构表达出来, 便具有了强制执行力。随着政治权利 具有了强制性, 政治权利也就转化为政治权力了。
第五, 政党、群众团体和各种利益集团。西方政 行力的。当公民通过行使政治权利选举产生自己的 地带, 而是充斥着政党、群众团体和各种利益集团。 的公民的“意志”,公民的“意志”一旦最终通过代议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 第 168 页。 ②刘海年、李步云:《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6 年 8 月版, 第 332 页。
③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1993 年版, 第 304—305 页。
政治权力是基于实现和保障政治权利而产生 的。公民为实现自己的利益, 而结成特定的政治力 量, 可是, 只有当他们的力量成为政治权力, 即这些 公民占据了社会统治地位以后, 才能获得真正的政 治权利, 因此, 政治权力的形成和政治统治的确立, 是公民获得政治权利的政治前提。同时, 也只有在政 治权力的保障下, 社会才能保证一定的政治秩序, 使 政治权利的实现获得稳定的环境; 只有在政治权力
(作者单位: 中农信山东代理处) (责任编辑: 李玉明)
46· ·
? 1994-2014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