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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7.4.4 展项的装饰材料一律选用A级防火材料。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4.5 防水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7.4.6 装饰材料在三年内不得出现明显变质,表面装饰涂覆材料在3年内不得明显退变色。 7.4.7 展项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7.4.8 展项外部如采用铝合金材料,需做阳极氧化处理。
7.4.9 展项如采用易蛀、易腐材料,要进行防腐、防蚀处理。
7.4.10 玻璃钢材料不允许有浸渍不良、固化不良、气泡、切割面分层、厚度不均等缺陷,表面不允许有裂纹、破损、明显修补痕迹、皱纹、不平、色调不一致缺陷。树脂含量应控制在50%-60%,胶衣层厚度应为0.25mm-0.5mm,用于展项的玻璃钢材料厚度一般不小于2mm。 7.4.11 大型游艺车类展项采用的橡胶实心轮,其橡胶的机械性能应符合GB18170《电池车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要求。
7.4.12 被用于软体结构的硅酮胶,其厚度必须达到1.5毫米以上。
7.4.13 展项中使用的镜子应采用安全玻璃。当镜子采用普通玻璃时,镜子宽度在0.7m以内时,玻璃厚度应不小于6mm;镜子宽度在0.7-1m时,玻璃厚度应不小于8 mm。
7.5 设备选用
7.5.1 展品展项中所采用的一般通用机械、电器设备均要符合国家设计标准和验收规范。标准机电产品应选型合理,设备、元器件、零部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铭牌,其质量保证资料应完整、齐全。
7.5.2 对于非标设备的设计除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外,还可执行部分行业标准。对于非标准机电产品,设计单位应出具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
7.5.3 展项的设备应易于维护、维修,维修空间具有较好的开敞性,易损件应为易购件、通用件。
7.5.4 用于操作的按键、手轮、手柄等应尺寸合理,人机关系和操作界面良好,方便操作使用。操纵器的设计、选用执行GB/T14775《操纵器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7.5.5 用水展品展项,根据业主提供的相关条件和技术参数,要合理的进行展品展项用水的工艺设计,并且要对其储水设施按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做防渗处理。
7.5.6 展项的供电系统应设有独立的漏电保护开关,漏电保护开关设置在专用的开关箱内,且便于观察和维修。漏电动作电流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7.5.7 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系统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系统电气绝缘电阻不小于1MΩ。
7.5.8 设备的控制箱必须设有通风和散热装置。
7.5.9 所有展品必须有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突发停电时设备和人员安全、人员疏散、系统复位。
7.5.10 有电磁辐射的展项,其设备各项参数指标和防护措施均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7.5.11 展项设计要保证设备运行的噪音一般不得高于40dB,并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等措施,减少设备的噪音和多次反射声对观众听觉的影响。
7.5.12 小剧场、视听室等房间内外声衰减大于25dB。无大于50ms的强反射、声聚焦等声学缺陷。在允许范围内,展项间的距离尽量拉大一些,保证每个扬声器的直达声覆盖范围不要重叠。
7.5.13 小型剧场地面、布景、内部墙面和天花板应选强吸声材料,空场混响时间应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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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墙壁和门应选用隔声、隔震材料,以避免声干扰。
7.5.14 展品扬声器系统频率应优于100Hz-15Hz +3/10dB。扩声系统噪声低于NR35。 7.5.15 投影屏幕亮度应不小于60cd/m2;需要灯光配合时,屏幕前应无直达光,屏幕前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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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灯光控制亮度在20cd/m以下。
7.5.16 声音与图像同步,声音和图像技术参数(视频、音频、帧频、格式、视频分辨率和长度)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7.5.17 对于展项照明要有立体感,显色指数Ra≥90,对于大型展项适当采用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7.5.18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5.19 液压、气动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5.20 液压、气动装置应设有不超过额定工作压力1.25倍的过压保护装置,还必须设置监控工作系统状况的仪表。油缸或气缸执行机构行程的起端点必须设置限位装置。乘人部分由油缸或气缸支撑升降时,为防止压力管道、胶管及泵等损坏产生急剧下降,应设有保险装置。
7.5.21 空压机房应有完善的降噪声处理,给排水系统合理,清洗方便。
7.5.22 气、液管路和容器应无泄漏,元件更换、运行介质加注易行、安全,排放和防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5.23 展品展项的水、电、气、声、光、数据、通信等接口,要注明管、线的型号、规格、连接方式、位置尺寸及消耗能量。
7.5.24 展品展项中的电缆需规范布线,保证安全距离或按标准设置阻燃隔离层,对布线易损部位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电缆截面容量应满足使用要求。
7.6 使用空间设计
7.6.1 展品展项几何尺寸、重量必须满足建筑楼板(地面)设计载荷、层高等相关要求。 7.6.2 展品的外形尺寸设计要根据展厅的实际情况,合理利用空间,大型展品展项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通道,要便于运输、搬运和组装。
7.6.3 对于超大、超高需要在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前进场的展品,应在设计清单中专项列出,以便相关部门尽早做出安排,保证展品的安装顺利进行。
7.6.4 展厅楼地面设有管线敷设层,非大型设备的重要管线和需找坡的排水管线,一般不得在楼板上打孔。
7.6.5 展项设计的隔墙和小空间不宜做到顶,隔墙和小空间的下部需增设百叶回风口,要保证空调系统设计要求的回风量。
7.6.6 展厅内如出现密闭空间的展项,需增设空调系统和机械排烟装置,并满足相关的消防要求。
7.6.7 在展厅钢结构上吊挂大型展项,展项设计单位要向建筑设计单位提供展项的吊挂重量、吊挂节点位置等技术参数,与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协调。
7.6.8 所有的公用设备和数据线可以在展厅任何位置提供。展项设计单位应该在展品平面布置图上标明所有的电力、压缩空气和数据线的位置。
7.7 安全和环保
7.7.1 展品展项的设计应绝对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平面布局首先要考虑人流通道,满足消防要求。
7.7.2 展品展项的设计中,不得将消火栓与展品展项混为一体,消火栓四周的装饰色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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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消火栓的颜色有明显区别。展品展项与消火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 7.7.3 满足GB4064-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等有关电气安全的国家规范。
7.7.4 高度大于15米的室外大型展项,应按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设避雷装置。
7.7.5 展品演示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包括气、液等)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不得给人员、设备和环境造成危害。
7.7.6 展品展项设计中应尽量少用天然石材,多用人工石材;少用夹板,多用人造板;少用油漆,多用涂料。
7.7.7 设有化学试验的展室或展台应设机械排风系统。展品在演示过程中,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成份,且不能达到排放标准时,应单独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7.7.8 对于激光和紫外线的设备,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以免人员受到照射。
7.7.9 对于环境投射灯光和展品照明灯饰,光强要适中,不应使人产生眩目感、闪烁感,避免光污染。
7.7.10 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展项及设备不得敷设在给排水管道的上面。 7.7.11 展品在陈设和使用过程中,尽可能不产生有害气体、液体和固体废弃物。 7.7.12 用水展项地面要铺设防滑材料,确保人员安全。
7.7.13 展品展项灯光设计中避免大面积使用白炽灯,尽量采用高效节能灯(如金属卤素灯)和LED灯。
7.7.14 展品展项电气设计中,对大负荷电气设备尽量采用变频装置。
7.7.15 特种设备一定要通过特种设备监察检验部门审核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书。
7.8 特殊要求
7.8.1 对于互动参与性的展品展项,要为老人、儿童、残疾人提供方便,体现功能化和人性化设计。
7.8.2 儿童展品展项设计,其内容、形式、布景及所使用的材料要从生理上、心理上充分为儿童考虑,有益于儿童的身心健康。
7.8.3 儿童展品展项的结构设计,除满足上述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及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关于儿童安全的现行标准、技术规范。
7.8.4 儿童使用和接触的展品展项,必须考虑会出现的机械伤害、材料的强度和适用性。儿童展区的电器产品,除执行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外,必要时应规定保证儿童安全的附加条款。
7.8.5 童车类设计执行GB6675-2003《国家玩具技术安全规范》、GB14747-1993《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等相关标准。
7.8.6儿童展品中的发条驱动、电池驱动、惯性驱动机构应加以封闭,不应露出锐利边缘或锐利尖端,以及其他可压伤手指等身体部位的危险部件。
7.8.7儿童展品中的动力传动链/皮带须加保护罩使其不可触及。
7.8.8 儿童的化装、演示服饰,包括供儿童穿戴的头饰和其他穿着的玩具,需按国标的相关要求进行燃烧测试。产品包装时,应设“切勿近火”的警示说明。 7.8.9 儿童展区用水展项设计还要充分考虑参观儿童的安全问题。
7.8.10 对可预料因儿童误用而发生的危险应提出警告,安全标志的要求执行GB/13433-1993《产品标准中有关儿童安全的要求》中的相关条款。
7.8.11 展项操作说明、图文板的文字设计中,要给盲文留有一定的版幅,满足残疾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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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控制与管理
8.1 人员体系
8.1.1 业主负责展项设计的管理工作。 8.1.2 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
8.1.3 设计单位的设计团队应包括设计负责人、总设计师、各专业设计人员。设计负责人由该设计单位法人委托,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总设计师负责设计质量与布展协调的总体把握;各类不同的设计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同类工作经验。
8.1.4 一名受法人委托的设计负责人只能担任一项委托设计合同,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设计合同内容工作时,需经业主同意,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8.1.5 设计单位在履行设计合同时,应在(业主方或现场)建立代表机构,该机构应包含机构负责人及专业配套人员,数量满足现场工程需要。该机构在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后撤离。 8.1.6 设计单位应于设计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将设计团队及代表机构的人员构成、对设计负责人的委托书书面通知业主。当需要人员调整时需征得业主书面同意。
8.1.7 设计负责人应参与设计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查和确认工程量变更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总结。
8.1.8 代表机构撤离时,机构负责人应将完成变更后的竣工图和设计资料整理移交给业主。 8.2 质量控制
8.2.1 质量认定要求
a) 设计单位要有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正规认定的资质证书 b) 业绩证明
8.2.2设计质量除需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参考现行的国家规范,并应满足业主所要求的创意和使用价值。
8.2.3 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成果的质量控制由设计负责人和总设计师共同负责。设计成果需经设计负责人和总设计师共同签名,否则视为无效文件。
8.2.4设计单位应于设计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将质量控制小组人员组成及有效措施说明,书面通知业主。
8.2.5 设计单位在履行设计合同时,为保证展品展项与布展的完美配合,根据设计进展,需制定与布展设计单位的定期交流制度,并报业主,由业主安排进行。
8.2.6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需定期进行设计检查工作,检查时间报业主,业主将派人参与检查。
8.2.7 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工作的不同进度,确定提交设计成果的各个阶段。每个阶段的设计成果需经业主确认后再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文件会签)。 8.3 进度控制
8.3.1 设计工作开始前要详细拟定设计工作计划,对每项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和目标。指定实施负责人和各专业设计人员审核,并制定具体的措施,保证计划落实。
8.3.2 设计负责人协同专业设计人员依据总的设计时间安排设计工作,与业主商酌后确定主要节点的完成时间。
a) 设计单位安排详细的出图计划并进行自检和审核。分析各专业设计图纸工作量、工作顺序,并分析其可行性、合理性等。
b) 对设计单位出图计划存在的问题,设计负责人应及时提出,加强各专业互相协作。根据前面的实际进度对出图计划及时调整。尽量把困难估计在前面,避免进度前松后赶使设计不尽如人意。
c)以科学的管理秩序安排出图计划,避免单一的进度控制。缩短总的设计工期,提高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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