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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学习测试试卷参考答案(三)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一规则属于( C )
A.命令性法律规则 B.禁止性规则 C.授权性规则 D.义务性规则 2.判例作为正式意义的法的渊源存在于( C )
A.罗马法系 B.社会主义法系 C.普通法法系 D.罗马法系和普通法系 3.( A )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A.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 B.社会革命 C.不同性质政府的更替 D.新法废除旧法 4.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 C )
A.国家行政机关的裁决 B.审判机关的判决 C.立法机关的法律 D.公安机关的逮捕证 5.下列不属于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区别的是( C )
A.诉讼程序的不同 B.法律结构的不同 C.阶级本质的不同 D.法官权限的不同
6.人的出生和死亡,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种情况称为( A A.法律事件 B.法律行为 C.行为能力 D.权利能力 7.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可把法分为( B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实体法和程序法 C.根本法和普通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8.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 C )A.法的历史渊源 B.法的理论渊源 C.法的效力渊源 D.法的文献渊源 9.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 C )
A.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正确、合法、及时 D.从重从快 10.人身权利属于( C )
A.特殊权利 B.相对权 C.一般权利 D.职权
11.在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B )
A.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监察机关
12.我国的司法解释,包括两类: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另一类是( B A.司法行政机关的解释 B.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 C.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D.国务院法制局的解释 13.从法与国家的关系看( A )
A.法离不开国家 B.法可以离开国家 C.法决定国家性质 D.法决定国家的形式
)
1
)
14.下列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是( C )
A.买卖合同 B.结婚 C.立遗嘱 D.行政复议 15.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是( A )
A.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B.损害结果 C.因果关系 D.主观过错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选项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选项是符台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法所体现的意志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这意味着( ABCD )
A.法具有客观性
B.立法应注意现实的经济条件
C.法应随着经济条件发展而发展 D.法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 2.规范性调整,( BCD )
A.针对性强,适用于具体事项 B.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行为模式 C.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左右
D.是一种典型的行为方式(提供典型的行为模式)
3.就社会主义法对资本主义法的继承来说,下列哪些是可继承的内容:(ABCD )
A.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 B.法律技术、概念
C.资本主义国家反映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法律规定 D.资本主义国家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规定 4.法理学是法学的( ACD )
A.一般理论 B.应用理论 C.基础理论 D.方法论
5.责任相当原则意味着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中要求( AB )
A.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B.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
C.法律责任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应当由法律预先规定 D.法不溯及既往 6.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所使用的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该规则属于( BCD )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命令性规则 D.确定性规则
7.法律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不同的法律解释其效力也不相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 AC )
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涵义的
B.法律规定业已修正需要重新定义其相关内容的
C.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D.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
8.法具有判定、衡量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它可( ACD )
2
A.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 B.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犯错误 C.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犯罪 D.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 9.下列能成为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BCD )
A.在我国旅游的英国人迈克
B.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 C.在上海市定居的无国籍人张三 D.全国人大常委会
10.在民法法系,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 ABCD )
A.权威性法学著作 B.正义和公平等观念 C.政策 D.判例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一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2、公平责任
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3、义务
义务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能力
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5、法系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法系在英文中写作Legal genealogy或legal family等形式,亦可译作“法族”,它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四、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28分)
1、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一)阶级分析方法 (二)价值分析方法
(三)逻辑与语义分析方法 (四)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2、简述法律责任特点
(一)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 (二)法律责任还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 (三)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四)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3、简述法的规范性作用 (一)指引作用
3
法的规范作用首先体现在法对本人的行为的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来调整人的行为的,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自己应该如何行为,法律对本人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
(二)评价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作用。 (三)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四)预测作用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五)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违法犯罪行为。 4、从静态来看,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中的作用主要有哪些 (1)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2)建立和维护民主政治的运行秩序。(3)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4)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保护。(5)建立和维护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新秩序。
五、论述题(第1小题10分,第2小题12分,共22分)
1、试述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司法法治原则。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既依实体法司,也要依程序法司法。
(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称司法平等原则。它是社会主义管理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三)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宪法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
(四)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2、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请综合运用法理学的理论分析。
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从这起案件本身来看,应当说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可以说当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如果我们把本起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的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
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然而,事物并不总是遂人所愿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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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获的是非正义的恶果。因此,当信守法律会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这种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引出了两大著名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任何制定法如果与人的理性以及自由与人权这些基本的价值相抵触,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论自然而然的结论。这就意味着在法治实践中,如果执行法律规定所带来之结果与公平、正义、人权这些基本价值观相抵触,那么,这种法律规定就不应当被遵守和执行。但自然法理论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1)它建立在“理性”、“自然权利”这些先验、抽象的命题之上,使其带上了逻辑上难以证明的硬伤;(2)由于“正义”、“理性”、“公平”、“权利”等一套抽象的价值体系对制定法“合法性”的评价见仁见智,很难统一,其极端化的表现就是人人都根据自己的标准来否定制定法的有效性拒绝遵守法律;(3)把某种政治权威的道德作为制定法的评价标准将会导致法律的专横。正是由于自然法的缺陷,所以实证分析法学应运而生。
实证分析法学认为,法是出自文明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权威的规则;法的意思只能从实在法中引出,而不能从抽象的正义或者道德观念中引出。因此,要求法学研究应坚守“价值中立”,只承认实在法的存在而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进一步不承认法与道德之间有必然联系,但也因此落下了“恶法亦法”的恶名。但是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因为拒绝对实在法进行道德评价,强调实在法的最高效力,要求人们严格遵守出自一定权威,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实在法,这对一个进入正常秩序的社会,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是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进而确立法治的绝对统治地位方面,就显示了自己的优越性和生命力。但由于除其坚持“价值中立”而出现“恶法亦法”的难题外,还会导致在法治的名义下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正是这些方面,才导致二战后实证分析法学的反思和自然法学的复兴。
回到本案,如果对一个信仰自然法理论的人来说,肯定会认为人的生命价值高于维护法律权威的这一社会价值,因此在这起野生羚牛伤人案件中,当地有关部门就应撇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毫不迟疑地击毙羚牛,以保护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而如果一个坚持实证分析法学法律观的人,他的做法与先前叙述的当地相关部门的实际做法会大同小异: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即使会付出受害人夫妇受伤甚至死亡这样惨痛的代价。这仍然是一个见仁见智的两难选择。
法治的现实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两难,归根到底在于法治不仅仅是一种理想,而且是一个运行过程。人类制定法律,实现法治,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保障个人权利。只是因为人们在何为公平与正义这一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因此退而求其次,将法律确定的秩序本身当作公平与正义的化身,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但是当现行法律的执行结果与其基本价值冲突时,选择往往是要求人们遵守现行法律,当然,这种遵守也开始被附上越来越多的条件。
随着法治观念地深入人心,只有人们对法治目的的理解、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内涵越来越趋向共识的时候;只有人们都能够认识到保护人的生命的崇高价值、牺牲法律的权威而不被认为是践踏法治的时候,再面临法律权威与个人生命这样的两难时,选择起来或许才并不困难。人们会舍弃形式上法的确定性而追求和维护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毫不犹豫地保护个人的生命。因为人们都理解这种选择正是遵循了法治的真谛。当然要达到这个境界,我们还要跨越法治的漫漫历史长廊,还要时时面临“法律还是正义”这一法治中的两难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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