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疑狱奏谳:奏谳是汉代创制的疑狱逐级上报复审制度,“谳”即评议刑罪,早在秦代的时候
就有萌芽,疑狱奏谳到汉代得到了系统化、制度化,疑罪奏谳制度要求对于疑狱,地方官吏不能确定的必须逐级上报,直到皇帝,当然也有出土文献中记录越级上报的案例的。疑狱奏谳制度对于统一适用法律,慎重处理案件,减少冤狱具有重要作用,对整顿司法秩序也有积极的效果,但该制度到东汉时期逐步有名无实,流于形式。
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也就是引用儒家《春秋》等经典的精神原则或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
是汉代出现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司法实践中用于定罪量刑的还有《诗》、《书》、《礼》、《易》等经典,所以也称为“引经决狱”或“经义”决狱。春秋决狱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汉初,到汉武帝时期,由于儒术的独尊地位和统治者的提倡,《春秋决狱》开始盛行,大儒董仲舒将任职诸侯王相时期引经断罪的案例二百三十二事编成《春秋决事比》,对当时的司法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即根据案件的事实探究行为人的动机,实际上更侧重于“论心定罪”,即主要依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来判案:动机善良而违法的,可以减免责任,动机邪恶即使行为合法,也要予以处罚。《春秋》决狱与承袭秦律而制定的《九章律》相比较而言,量刑相对宽缓,对调节社会矛盾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随意性,对司法也肯定有负面的影响。《春秋》决狱与据律断案并存于司法活动中,是“礼法并用”的早期表现之一,在《春秋》决狱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符合儒家礼制精神的法律观念,如“原心定罪”、“父子相隐”等,为后世的封建法典所吸收,从而促进了中国封建法律的礼法结合。
录 囚:录囚是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制度,为汉代所首创。西汉时
期就有州太守与郡太守定期巡视辖区录囚的制度,皇帝录囚始于东汉,汉明帝、和帝等都在京城洛阳诸狱录囚,有时平冤后还会追究当事法官的刑事责任。录囚制度是受儒家“天人感应”、“仁政恤刑”等学说影响的后果,对于及早发现冤案,改善司法状况,稳定社会秩序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后世所沿袭。
矜 恤:即对老幼废疾者或妇女犯罪,可以在量刑和监禁方面给予优待的原则。该原则从
汉初、汉惠帝、汉景帝至汉宣帝甚至到东汉光武帝几个时期,经历了一个渐进完善的过程。该原则使得老幼废残和妇女等弱势群体在一定范围内的犯罪得到减免,这既不会对封建统治造成重大的危害,又可以标榜统治者的仁慈,缓和社会矛盾,是我过古代法律文化和精神进步的表现,对减少滥杀,培养尊老爱幼,怜恤残弱的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
二、问答题:
1、试析汉初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答:汉朝立国之初,天下凋敝,国库空虚,财源枯竭,人民四处流亡,无以为生,因此,弃乱思治成为了时代的要求,而秦帝国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也促使统治者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寻找新的统治方略,因此,“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就顺应了此时的时代和统治要求成为汉初的治国方略,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
汉文帝即位后,黄老思想得到了更好的贯彻,社会经济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社会稳定,风气良好,为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其改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废肉刑,定刑期。将黥改为髡钳城旦舂,劓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即将黥、劓、刖刑改为了笞、徒、死刑;其次是规定了岁刑刑期。规定了髡钳城旦舂为五岁刑,完城旦舂为四岁刑,鬼薪白粲为三岁刑,司寇为二岁刑,隶臣妾分别为一岁刑和二岁刑,复作(女犯)与罚作(男犯)为一岁刑。
汉景帝在汉文帝改革的基础上继续进行了刑制改革,其于汉景帝元年颁布《箠令》,针对笞刑过重且不统一、不规范的弊端(“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继续改革,《箠令》对笞刑的刑具“箠”的规格以及笞刑的执行方式等作了限制性规定,更加强调“笞刑”的教化功能,提高了受笞者的存活率。
文景帝改革刑制后,汉代的刑罚体系主要变化在于身体刑和徒刑,肉刑在很大程度和范围上得到了废除,徒刑的使用逐步占据了重要地位,另外赎刑的使用也规范扩大起来。总的来讲,汉文、景两帝的刑制改革,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存了劳动力,适应了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为封建五刑制度(笞、杖、徒、流、死)奠定了基础,使汉代的刑制向文明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2、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汉代法制有哪些变化
答: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汉代的法制法律原则、审判制度、司法领域方面出现了新原则、新制度,这些制度是儒家思想的直接体现或者就是儒家经典在法律中的引申。从下面几个方面可以看出:
法律原则方面。(1)上请原则。又称先请,是赋予一定范围内的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他们犯罪后,司法官不得擅拘、擅决,而必须奏“请”皇帝裁断,以维护官僚贵族的特权,是对儒家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也是儒家经典思想中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和特权的精神的直接反映。(2)矜恤原则。即对老幼废疾者或妇女犯罪,可以在量刑和监禁方面给予优待的原则。该原则使得老幼废残和妇女等弱势群体在一定范围内的犯罪得到减免,这既不会对封建统治造成重大的危害,又可以标榜统治者的仁慈,缓和社会矛盾,是儒家“仁政”思想原则在汉律中的直接体现。(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简而言之就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互相包庇犯罪可以减免刑事责任。其实质是对儒家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是孔子“亲亲
相隐,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法律令文中的引申,其意义在于维护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国家的家庭伦常关系,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审判制度方面。最主要的体现就是《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也就是引用儒家《春秋》等经典的精神原则或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是汉代出现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审判制度;司法实践中用于定罪量刑的还有《诗》、《书》、《礼》、《易》等经典,所以也称为“引经决狱”或“经义”决狱。《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即根据案件的事实探究行为人的动机,实际上更侧重于“论心定罪”,即主要依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来判案:动机善良而违法的,可以减免责任,动机邪恶即使行为合法,也要予以处罚。《春秋》决狱与据律断案并存于司法活动中,是“礼法并用”的早期表现之一,在《春秋》决狱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符合儒家礼制精神的法律观念,如“原心定罪”、“父子相隐”,反过来又促进了法律的更进一步的儒家化。
司法领域方面。(1)录囚。录囚是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制度,为汉代所首创。录囚制度是受儒家“天人感应”、“仁政恤刑”等学说影响的后果,对于及早发现冤案,改善司法状况,稳定社会秩序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后世所沿袭。(2)大赦。这是体现封建国家对犯罪进行普遍宽赦的制度,赦前之罪,不论举发与否,都一律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西汉时期受儒家“仁政”思想的影响,将赦免制度化、规范化,凡登基、册后、灾异等凶吉之事,皇帝都会颁布大赦令,而且赦免对象广泛且频繁。大赦制度对缓解社会矛盾有一定的作用。(3)秋冬行刑。汉代形成了秋冬行刑制度,即除了对罪大恶极者处决决不待时外,死刑的执行均在立秋之后,冬至之前这段时间。这是深受儒家思想影响下形成的特殊的司法制度。秋冬行刑发端于阴阳思想的则时说,董仲舒将其充实、发展,认为其是顺天行诛、天人感应的重要体现,且能增强司法领域的威慑力。
3、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汉代法律原则有哪些发展变化
答:汉代早期法律原则主要有特权原则、自首减罪原则、诬告反坐原则等,但在随着儒家法律思想对法律影响的逐渐加深,汉代的法律原则还形成了一系列体现儒家思想和精神的新刑法原则,主要有:
上请原则。又称先请,是赋予一定范围内的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他们犯罪后,司法官不得擅拘、擅决,而必须奏“请”皇帝裁断,以维护官僚贵族的特权,是对儒家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也是儒家经典思想中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和特权的精神的直接反映。上请制度始于汉高祖七年,经宣帝、平帝、东汉光武皇帝等,将范围逐步扩大到县长、郡首、皇帝宗室、王公、列候及其子嗣、廉吏等等,不遵循上请原则的司法官吏要承担刑事责任。
矜恤原则。即对老幼废疾者或妇女犯罪,可以在量刑和监禁方面给予优待的原则。该原则从汉初、汉惠帝、汉景帝至汉宣帝甚至到东汉光武帝几个时期,经历了一个渐进完善的过程。该原则使得老幼废残和妇女等弱势群体在一定范围内的犯罪得到减免,这既不会对封建
统治造成重大的危害,又可以标榜统治者的仁慈,缓和社会矛盾,对减少滥杀,培养尊老爱幼,怜恤残弱的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这是儒家“仁政”思想原则在汉律中的直接体现。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随着儒家经学正统地位的确立而逐步得到承认和确立的一种制度,简而言之就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互相包庇犯罪可以减免刑事责任。汉宣帝时期以诏令的形式对此予以正式确定,其认为亲属之间(祖孙三代亲属和夫妻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是合乎父子之亲、夫妇之道的,对这重行为,法律不应该追究。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亲亲得相首匿是对儒家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是孔子“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法律令文中的直接体现,其意义在于维护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国家的家庭伦常关系,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4、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汉代诉讼审判制度有哪些变化
答: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汉代的审判制度出现了显著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儒家的经典精神或原则设立司法审判的制度。汉代诉讼审判制度主要有以下的发展和变化:
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也就是引用儒家《春秋》等经典的精神原则或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是汉代出现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审判制度;司法实践中用于定罪量刑的还有《诗》、《书》、《礼》、《易》等经典,所以也称为“引经决狱”或“经义”决狱。春秋决狱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汉初,到汉武帝时期,由于儒术的独尊地位和统治者的提倡,《春秋决狱》开始盛行,大儒董仲舒将任职诸侯王相时期引经断罪的案例二百三十二事编成《春秋决事比》,对当时的司法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即根据案件的事实探究行为人的动机,实际上更侧重于“论心定罪”,即主要依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来判案:动机善良而违法的,可以减免责任,动机邪恶即使行为合法,也要予以处罚。《春秋》决狱与承袭秦律而制定的《九章律》相比较而言,量刑相对宽缓,对调节社会矛盾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随意性,对司法也肯定有负面的影响。《春秋》决狱与据律断案并存于司法活动中,是“礼法并用”的早期表现之一,在《春秋》决狱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符合儒家礼制精神的法律观念,如“原心定罪”、“父子相隐”等,为后世的封建法典所吸收,从而促进了中国封建法律的礼法结合。
录囚。录囚是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制度,为汉代所首创。西汉时期就有州太守与郡太守定期巡视辖区录囚的制度,皇帝录囚始于东汉,汉明帝、和帝等都在京城洛阳诸狱录囚,有时平冤后还会追究当事法官的刑事责任。录囚制度是受儒家“天人感应”、“仁政恤刑”等学说影响的后果,对于及早发现冤案,改善司法状况,稳定社会秩序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后世所沿袭。
大赦。这是体现封建国家对犯罪进行普遍宽赦的制度,赦前之罪,不论举发与否,都一律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赦免古已有之,但偶尔一用,且适用范围有限制。西汉时期受儒家“仁政”思想的影响,将赦免制度化、规范化,凡登基、册后、灾异等凶吉之事,皇帝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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