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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象学本体论 (一)现象的一元论
现象作为存在的直接显现的系列(现象的存在)只能是有限的,而存在本身可以显现的系列(存在的现象)在原则上却是无限的。现象的存在和存在的现象的区分意味着存在本身除了现象的存在之外还有未显现的即超现象的“东西”存在。它们构成现象的条件的两个方面:一是意识,也就是使存在得以显现的东西;一是存在本身,即意识所显现的东西。
(二)反思前的我思
反思的意识是把意识本身当作对象的意识。反思的意识可以是是第二位的。反思前的意识则直接指向对象而不是关于对象的意识,因此它是原始的、第一位的。
萨特强调在进行哲学思维之前必须是意识净化,即排除掉通常的意识中所包含的各种具体内容,是意识还原为纯粹意识。再由纯粹意识揭示直接呈现于意识的事实,这种事实也就是胡塞尔“面向事实本身”中的事实。但萨特不同意胡塞尔的先验自我概念。他认为纯粹意识应是全部清澈的、透明的,类似柏格森哲学中的流变。
(三)自在和自为、存在和虚无
萨特认为意识的意向性也就是超越性,即越出意识自身的范围而达到非意识的存在。后者可以呈现于意识中,成为现象的存在;但不依赖于意识,而是独立自在的。这就是自在的存在。自在的存在属于存在的现象,而意识所及外部世界的存在则是现象的存在。现象的存在作为意识所呈现的存在由意识赋予意义;意识所向不同,意义也不同。因此现象的存在的意义就在于意识怎样显现它或者说与意识处于什么联系之中。作为人的认识和科学研究对象的世界正是这样的世界。
至于未为意识所呈现、未为意识授予意义的自在的存在,本身没有意义。它的特性是:纯粹地、绝对地存在,不以人的意识是否显现它为转移;既不与他物发生关系,也不与自身发生关系;其存在没有任何变化和发展,无所谓过去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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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在自在的存在的世界里不可能存在辩证法。 意识是自为的存在。它的特性正好与自在的存在相反。它不是存在,而是对存在的否定,即非存在、虚无;它不是自在的,而必然超越自身;它不是其所是,而是其所不是。它作为存在的缺乏却趋向存在。它永远不是什么,但又趋向于成为什么。这种趋向性的结构是一种虚无化或者说否定运动。
自在的存在本身是充实的,没有裂缝的,因而它本身不可能分割开和虚无化。然而意识的活动可以只涉及其中一部分,将其显现出来而将其他一切隐去,而隐去就是化为虚无。人们平常所谓认识某物实际上正是将此物的背景虚无化,从而将此物突出出来。意识对存在的显现过程实际上就是虚无化的过程。自为的存在无非是一种超越性、否定性。意识必然超出自身的界限,而且它不能作为现成已有的东西而存在。自为不断地追求和趋向存在使人不断地超越、否定自己和世界。萨特把人的这种不断地超越和创造说成是人的自由。自在和自为二者是统一的。自为不能独立存在,只有与自在相联系才有存在的意义;而自在如果没有自为,便是没有意义的东西。
三、自由理论(存在主义和人道主义) (一)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
存在主义就是一种使人类生活成为可能的学说,并主张每一真理,每一行动,都包含有人类的背景和人类的主观性在内。结合超越性和主观性(纯粹意识活动),即他的存在主义的人道主义。
(二)人的存在和自由
自由是萨特哲学的基本概念,指的是以主观性和超越性为特征的纯粹意识活动,和自为同义。存在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主张存在先于本质,这指的是人的本质出于人的自由创造。这里所谓认定本质,泛指人的各种有质的规定性的特征(包括人的才能、专长、职业、地位等)。人不外是由自己造成的东西,这就是存在主义的第一原理。这原理也就是所谓的主观性。物总是消极被动的,没有自由,不能自己造就自己。它们的本质是当它们作为人(自为)的对象而存在的时候由人赋予的。就它们作为人的对象来说,它们的本质先于其存在。以往哲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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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重要失足之处就是把本质先于存在这种情况绝对化,把它推广于人,以致认为人的本质也先于存在。他们全都把人降低到动物的地位。人作为的存在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它的主观性和超越性(否定性),即按照自己的意向不断地否定自己、超越自己、而这正意味着人不断地设计、谋划、选择、造就自己。
(三)自由选择与道德责任
由于萨特把自由等同于人的意识活动(自为)。因此只要人有意识人就是自由的。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的自由要受到各种具体条件的制约。与自为同一的自由则是人们在思想上对自己面临的各种可能性加以选择的自由,不受任何限制。选择是否成功与具体的自由相关,而与自由本身无关。因为自由就是选择的行为本身,而不是通过选择获得自由。人们即使不选择也仍然是作了自由选择,那就是选择了不选择。所有选择都是个人单独地进行的,完全根据个人在特定境遇下的意愿,不遵循任何普遍的或先天的标准,不受任何因果和逻辑关系的约束。但他又强调要把个人的自由选择与所应担负的道德责任联系起来。个人在做出任何一个选择时,要为此既对自己、又对他人和世界负责。因为选择完全是我个人的自由行动,我们前无托词,后无推诿;因为个人的选择要牵涉到他人以至于全人类。
人们之感到烦恼。正是由于人被判定是自由的,人不能逃避自由,不能逃避在各种可能性面前进行选择,不能逃避对所进行的选择要担负的责任。烦恼意味着对自己、他人和世界的责任感。逃避是一种自我欺骗,是不诚。烦恼、孤寂、绝望等情绪是对自由的领悟的根本方式。
(四)个人与他人
萨特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主奴关系”,即每个人都力图维持自己的主体性,把他人当作随自己的意向转移的对象(奴隶)。个人之间的关系必然是一种对立和冲突的关系,不管个人对他人抱什么态度。因此,尊重别人无非是一句空话,即使我打算尊重别人的自由,我对别人所采取的态度仍将是对别人的侵犯。他人就是地狱。彼此都是刽子手。在《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中他又提出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相互依赖。50年代以后,萨特更多地强调个人在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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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自由必然受到历史情境的制约。
四、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
(一)萨特后期表现出了接近马克思主义的倾向。
他在《辩证理性批判》中系统地表述了怎样用存在主义来医治和补充马克思主义。他认为马克思主义作为当代惟一有生命力的哲学应当是一种真正的人道主义,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人学”,存在主义正是这样的入学,因而马克思主义中原本应当包括存在主义。可是马克思的继承人却把人丢了,使马克思主义中出现了“人学的空场”。他医治和补充马克思主义的主要方法是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分离开来。一方面否定和排斥辩证唯物主义,代之以所谓人学辩证法;另一方面重新解释历史唯物主义,把它当作存在主义新历史人学。
(二)人学辩证法
萨特把辩证唯物主义归结为自然辩证法,对之全盘否定和排斥。他认为辩证法只能是人的实践所造成的社会历史领域的规律,不是自然规律,因此只有历史辩证法,没有自然辩证法。
(三)历史人学
萨特说马克思主义是当代惟一有生命力的哲学时,指的正是历史唯物主义,他所谓的补充指的是把存在主义当作“历史人学”而纳入历史唯物主义。
第七章 弗洛伊德主义
一、弗洛伊德主义概况 (一)弗洛伊德的生平和著作
弗洛伊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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