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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规范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试行第一批) 二、适用范围
江苏省范围内核技术应用单位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监督。 三、监督要求
省级、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频次
江苏省范围内的核技术应用单位,环保部明确规定监督检查频次的按照环保部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监督检查频次的按下列原则执行: 1.伴生矿利用企业每年监督检查1次; 2.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每年监督检查1次; 3.射线装置应用单位每2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五、监督内容
(一)辐射安全监督的基本要求
1.凡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只限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借用密封型放射源必须在原审批部门办理放射源转让审批备案手续,密封源的持有状况必须与许可内容相符合。
2.环境保护有关手续的履行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等。
3.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工作场所监测。
4.辐射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和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人员应当参加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和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训。
5.辐射工作单位要组织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辐射工作单位要建立健全辐射防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如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
操作规程,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辐射防护与安全保卫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辐射防护设施定期检修制度,人员培训计划,辐射工作场所和个人剂量监测制度等,并经常进行检查,组织落实。
7.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备有应急措施。防止放射源的丢失、误照等事故的发生。
8.辐射工作单位在辐射工作场所入口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9.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的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应有历年来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审批文件。 10.辐射工作单位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11.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年度评估报告应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安全和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落实等方面的内容。 (二)对于不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场所,监督内容可参照国家环保部辐射安全管理司编制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试行第一批)中有关规定执行。第一批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包括: 1.探伤用放射源生产线
2.核医学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生产线 3.含放射源仪器生产场所 4.γ辐照装置 5.自屏蔽式γ辐照器 6.刻度用γ/n源场所 7.γ射线远距冶疗装置 8.放射源收贮单位 9.近距γ射线治疗装置 10.γ射线大型客体检查系统 11.甲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 12.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 13.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医学应用场所 14.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单位 15.Ⅰ类非医用射线装置
16.Ⅱ类射线装置(非医用加速器) 17.电子辐照装置 18.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
19.Ⅱ类射线装置(非医用X射线机类) 20.医用治疗X射线机 六、监督检查结论与处理
辐射安全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后,应依照国家颁布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制作辐射安全现场检查笔录,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制作辐射安全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辐射安全监督人员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整理归档。 附表一:
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传 真 邮编
检查 检查结果
具体检查内容
项目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 辐射安全许可证
手续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转让、转移审批、备案手续
整改结果
√/×
√/×
年度监测报告
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管理机构
人 员
辐射
安全 防护 措施
辐射
安全 管理 制度
度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和考核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工作指示灯
安全联锁装置
操作规程
岗位职责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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