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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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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5 9:53:28

昆明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昆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的精神和《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务工,年龄在6至15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

第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由居住证办理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入学,不得择校。

第三条 各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小学入学:

(1)在昆务工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昆务工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务工地社区出具的务工证明等其中一种)。

(2)居住证明:在昆居住地派出所签发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昆明市居住证》或半年以上的《昆明市临时居住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昆的实际居住地相关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其中一种)。

(3)身份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子女户口簿;适龄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昆明就读证明(就学联系函)。

超过法定入学年龄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缓学证明。

2. 初中入学:

(1)小学阶段已在昆明市享受公费学位的小学毕业生,根据当年的招生政策随就读小学分配入学;

(2)新申请初中公费学位的小学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在昆务工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昆务工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务工地社区出具的务工证明等其中一种)。

②居住证明:在昆居住地派出所签发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昆明市居住证》或半年以上的《昆明市临时居住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昆的实际居住地相关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其中一种)。

③身份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子女户口簿;适龄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昆明就读证明(就学联系函);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证明等相关材料(超过法定入学年龄的,所提供材料中应含缓学证明)。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从外地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需提供第四条中的相应材料。办理转学一般以学期为限,转入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联系,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入手续。接受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的学校对转入和转出的学生应按照国家、省和昆明市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六条 加大宣传力度,确立正确舆论导向,各单位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工作始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网络等宣传工具宣传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服务政策。

第七条 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和公安、发改、人社、工商、财政、卫生等部门和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争取支持和帮助。

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生源调查工作,积极探索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网络预登记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招生计划,合理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尽量为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公费学位,并保障其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督促开发单位同步建设配套学校,并无偿同步交付属地政府统筹使用。

公安、工商和卫生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有关情况,并如实做好材料提供工作。

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组织、督促本辖区外来务工人员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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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昆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的精神和《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务工,年龄在6至15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 第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由居住证办理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入学,不得择校。 第三条 各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接受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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