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1美丽中国与生态文明建设 电子书(定稿)7.14
瞥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让大多数人民都树立起保护境的意识,做到人人自觉遵守保护生态。辅之以必要的法律制约,凡不自觉、有意违反的一定要处以惩罚。古代贤哲不仅提出了朴素的生态文明思想,而且在实践中通过设置专门政府机构、颁布法律法令等措施,集中体现了他们对生态文明的追求。
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地广人稀,原野不能尽辟,农田一般分布在都邑的近郊,郊外则辟为牧场,山林川泽仍然是人们重要的生产对象。《国语·周语上》:“民之有口,犹土之有山川也,财用于是乎出,其犹原隰之有衍沃,衣食于是乎生。”山林川泽和原隰衍沃并提,显示了它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国语·楚语下》载:王孙圉论宝,把山林薮泽作为国之六宝之一。“山林薮泽足以备财用,则宝之。”这除了与自然环境有关外,还因为当时种植业不够稳定,经常受自然灾害的威胁,需要以山林川泽的天然富源作经济生活的必要补充。((孟子·告子上》说,齐国都城临淄附近的牛山曾经草木茂美,但因为位于都市的近郊,人们随意砍伐,还能够茂美吗?当得到雨露的润泽,又会生长新芽嫩枝,然而在这里放牧牛羊,就又变得光秃秃的了。所以说,得到滋养,万物都会生长;失去滋养,万物都会消亡。孟子富有哲理的名言:“苟得其养,无物不长;苟失其养,无物不消”,包含着生态平衡的思想。古人认为山林可以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如果斩伐林木没有“时禁”的话,是会导致水旱之灾的。可见古人很早就已经发现山林植被有涵养水分、提高空气湿度、增加降水的作用。古代护林的礼俗制度还包括定时采伐,以保护山林的再生能力;禁止野焚,以保护山林以及鸟兽昆虫;禁止砍伐幼树,以保护山林的天然更新。
成书于东汉的早期道教经典《太平经))提出了“自粪”的概念,应与人工施肥不同,是指动植物死亡之后重新返回土壤,为新的生命提供养分。这样的认识,类似今天循环经济的思想。中国古代的劳动者还创造了充分利用生态条件的经营形式。《农政全书))记载,人们在塘岸上设置羊圈,每天扫羊粪于塘中,以为草鱼的饲料。而草鱼的排泄物又可以饲养鲢鱼。《广东新语》、《湖雅》等著作也记述了水塘上中下层鱼混养的方式,有的学者指出这是对水体的一种立体开发,对自然资源的一种综合利用。李约瑟在((中国科学技术史》中肯定了中国文化渊源中“自然主义学派”的作用。他还注意到古代中国人非常强调自然界的统一性以及个人与自然合一的特点。总之,我们在总结中国文化对于世界文化宝库的贡献时,不应当遗忘有关生态保护的思想和礼俗构成,因为这些文化遗产的存在,不仅标志着我们民族的历史成就,而且对于增强今天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启示与借鉴价值。
《吕氏春秋》有《十二纪》。有人问其中的思想要点,吕不韦明确回答,就是要调整天、地、人的关系,使之和谐,要点则在于无为而行。《吕氏春秋》的《十二纪》系统地介绍了一年十二个月的天象规律、物候特征、生产程序以及应当分别注意的诸多事项。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特别值得我们重视。例如,孟春之月,要祭祀山林川泽之神,所献祭品不得用雌性禽兽,当月还禁止伐树,不得毁坏鸟巢,不得杀害怀孕的动物和幼小动物,不得取禽类的卵。仲春之月,禁止破坏水源,也禁止焚烧山林。季春之月,禁止用弓箭、网罗、毒药等各种形式猎杀禽兽,也不许伐取桑树和柘树。此外,又有孟夏之月不许进行大规模的围猎、仲夏之月不许烧炭、季夏之月禁止砍伐山林等规定。成书于先秦秦汉时期的Ⅸ逸周书》的((周月》、《时训》、《月令》等篇,以及《礼记·月令》、《淮南子·时则》等,也有相近的内容。
以《月令》指导政策,在西汉中期以后更为明确。《汉书·宣帝纪》记录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六月诏,其中宣布春夏两季不得破坏鸟巢、探取鸟卵、射击飞鸟,这正是((月令》所强调的保护生态环境的禁令。大致成书于西汉中晚期的《焦氏易林》有“秋冬探巢”的文字,说明春夏两季不得破坏鸟巢的制度确实得以实行。
((汉书·元帝纪》记载,汉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六月,因气候失常,“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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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不时”,诏令行政部门认真监察,不许违犯“四时之禁”。永光三年(公元前41年)十一月,因地震雨涝,诏书严厉责问百官为什么不遵行“时禁”。所谓“时禁”,就是((月令))中所规定严令禁止的内容。近年甘肃敦煌悬泉置汉代遗址发掘出土的泥墙墨书((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其中有关于生态保护的内容。如“孟春月令”有“禁止伐木”的条文,又解释说,直到八月,大小树木都不得砍伐,待秋后“草木零落”时才可以有选择地砍伐。当月又有不许破坏鸟巢的禁令,规定甚至空巢也不许毁坏。破坏空巢的禁令执行到夏季。如果巢中有鸟和鸟卵,则全年都禁止破坏。
又规定,只要是不伤害人类的蛇虫,在九月之前都不得杀害。不许杀害怀孕有胎的动物,则是全年“常禁”。不得杀害幼鸟的规定,也同样是全年“尽十二月常禁”。保护幼弱走兽的禁令,则执行至九月底。这篇文字的日期为“元始五年五月甲子朔丁丑”,时在公元5年,是明确作为太皇太后的诏书颁布的。书写在墙壁上,是为了扩大宣传,使有关内容为众人所知。’汉初名臣晁错在一篇上奏皇帝的文书中发表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其中说道:让德政普及,使得天上的飞鸟、地下的水虫草木等都为其蒙被,然后才能使得“阴阳调”、“风雨时”,维持良好的生态秩序。这种试图以人为因素影响“天”的意志的主张,其实体现了比较开明的生态意识。汉宣帝时,御史大夫魏相上书引述<明堂月令》的内容,主张顺应阴阳四时执政。他说:执政者的行为“奉顺阴阳”,则“风雨时节,寒暑调和”,“灾害不生”,五谷丰登。所谓“风雨时节”,是汉代民间对理想生态的习惯表达形式。汉代铜镜铭文中常见“风雨时节五谷熟”、“风雨常节五谷熟”、“风雨时节五谷成”等文句,都表达了同样的社会愿望。中国古代生态保护意识较早成熟,正与农耕生活对自然生态条件的高度依赖有关。这种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本身就是具有科学意义的。而中国早期的农学和医学,正是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得以发达的。
《明史·职官志三》说到“荐新,循《月令》献其品物”的制度。太平天国文献中也可以看到这样的内容:“特命史官作《月令》,钦将天历记分明;每年节气通记录,草木萌芽在何辰。”这说明((月令》作为一种文化存在,确实有久远的历史影响。当然,其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在不同的时代,受到重视的程度可能是不同的。
各代都颁布了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法令。周文王时期曾颁布《伐崇令》,它被誉为“世界最早的环境保护法令”。((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此外,如((逸周书》上说:“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因为春天树木刚刚复苏。什么时候砍伐呢?((周礼》上说:“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除保护生态外,还要避免污染。比如“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把灰尘废弃物抛弃在街上就要斩手,虽然残酷,但重视环境决不含糊。周代还制定了保护自然资源的《野禁》和《四时之禁》。秦朝的((田律》可以说是迄今为止保存最完整的古代环境保护法律文献,它有一部分专门讲述资源与环境保护,包括古代生物资源保护的所有方面。汉唐时期,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已发展到较高水平,统治阶级十分重视国土合理开发利用与环境整治问题。尤其是在唐代,山林川泽、苑囿、打猎、城市绿化、污水排放、郊祠神坛、五岳名山等都纳入政府管理的职责范围。《唐律》详细、具体地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措施及对违反者的处罚标准。
据吕锡琛在((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法规及思想》-文中指出,宋元时期特别是北宋十分重视资源与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执法,官府屡次颁布这方面的禁令,保护的对象包括山场、林木、植被、河流、湖泊、鸟兽、鱼鳖等众多方面。明清两朝的法律则多沿用唐律,都有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令并有所发展,如清代还设有专管水利的官员,并设堡专门保护水道、河堤,这种办法一直延用至今。
总之,历代都颁布了一系列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政府法令,通过法律制度的方式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一系列思想主张固定下来,通过法律制度的强制性来具体实施这些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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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社会生产活动。
二、儒家生态观念:德性的智慧儒家的生态智慧是德性的智慧,通过修身实践,礼乐教化,尽心知性而知天,表达了人文主体与自然环境之间相须互动的观念。天人合一是儒家生态思想的核心。
(一)天人合一,中和位育所谓天人合一,一般是指人与自然为一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天人合一”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自然观,与西方文化相比较,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东方智慧。
儒家持一种“上下与天地同流”、“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的观点,强调“天人之际,合而为一”;认为人的一切活动和创制,都应当顺应“天道”、不违逆自然。“夫人事,必将与天地相参,然后乃可以成功。”(((国语·越语下》)告诫人们必须认识到人是自然的一分子,应当自觉地遵循自然规律,按照自然规律办事,“与天地参”,才能取得成功。
从价值观上说,天人合一主张人和自然界的地位是平等的,自然界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天道与人道合一,肯定自然规律与道德法则的内在统一,反映了极其深邃的生态伦理的思想。
儒家不仅注重天人和谐、取舍有度的中庸之道,而且追求生生不息、化育万物的理想境界。《中庸》日:“惟天地至诚,故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天”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客观性以及自然界;“人”指人的主观能动性、精神意志、人的生产活动、社会活动和人的创造。“与天地参”并非是指天地有隔,而是说人只有如此至诚尽己之性,亦尽物之性,才能与“天地”并称,参与“天地之化育”。强调中和之道,“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在思维方式上,和谐体现为有机思维。作为中国宇宙论的有机原理的同时发生的思想,是关于宇宙中万事万物相互关联的首要原理,以阴阳图的形式(环型思维)表达了出来。在中国传统伦理后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将伦理道德的属性赋予了“和”,由此将之发展成生态伦理学的一个基本原则。“和”其实就是生态文明思想在中国传统伦理中的另一种表达方式。
在中国传统伦理中,仁和智(知)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要求“必仁且智”(董仲舒。《春秋繁露·必仁且智>)。就其含义来看,“是是、非非谓之知””(《苟子·修身》)。即,智是一种是非之心,包括事实认识和道德认识。这种认识不仅指向社会关系,而且也指向了生态关系。在这个问题上,不能简单地认为中华文明是以伦理为主导的文明,事实上,中华文明也十分强调对自然事物的科学认识。
天人合一思想主要包含着几个要点:第一,天与人是有机联系的整体。天道是内在于人道而不是外在于人道的,天道最集中、最充分地体现在人道上。第二,人道即天道,修人道也就是事天道。第三,人能够遵循自然变化法则,并且能够引导自然变化,强调人在改造和利用自然界中的主观能动性。第四,天人合一是人孜孜追求的生存境界,真善美融为一体的道德境界,无限生机的和合境界。
(二)仁民爱物,厚德载物儒家从人道契入天人关系,将天道人伦化,提出尽心、知性、知天、积极利用自然万物、人与天地参的进取观点和“仁民爱物”的生态道德观,力求发挥人的主体能动性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儒家认为,“仁”就内在地包含爱人与爱物这两个方面,由爱人而达于爱物,由爱物而推及爱人。人类的价值要高于所有自然物的价值,人类的秩序也高于自然界的秩序,人类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社会的道德原则来利用和管理自然界。
中国传统伦理要求人类要与自然万物为友。“乾称父,坤称母,予兹藐焉,乃混然中处。故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张载集·正蒙·乾称》)即,人是天地之间的一分子,是与天地万物为一体的,因此,要把其他人看作是自己的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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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妹(民吾同胞),形成人对人的爱;要把自然看作是自己的伙伴(物吾与也),形成人对自然的爱。显然,“民胞物与”是从“天人合一”的自然规律推出来的生态伦理思想。
架熹认为,“仁”的意思就是“生生”,“仁是天地之生气”,“天地以生物为心,天包着地,别无所作为,只是生物而已,亘古至今,生生不息,人物则得此生物之心以为心。”儒家肯定天地万物的内在价值,认为“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主张以仁爱之心对待自然,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体仁万物的人文关怀。儒家的生态道德,是一种推己及人、由人及物的道德。
对自然要有同情之心。仁起源于人们的“恻隐之心”,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同情心。这种同情心是无所不包的,既包括他人也包括他物。在人和自然的关系领域中,一方面,它要求人们在对待自然资源的问题上,要采用“钓而不纲,弋不射宿”(《论语‘述而》)的方法。这里,“钓”是一钩钓鱼的方法,“纲”(网)是罗列多钩捕鱼的方法。前者得鱼少,后者得鱼多。之所以要舍多取少,就在于捕鱼决不能竭泽而渔。“弋”是用生丝系矢射鸟的方法,“宿”是指夜宿之鸟。白昼射鸟难,夜取宿鸟易。之所以舍易取难,就在于捕鸟决不能斩尽杀绝。这本身是仁的要求和体现。另一方面,它要求人们对待自然万物要有“不忍之心”。“钓而不纲,弋不射宿”则直接具有自然保护的意义。
孟子日:“信,言合于义也。”《墨子》说:“信者,诚也,专一不异也。”信即诚信之品,这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要求和方法。“诚为仁义礼之枢,诚之为知仁勇之枢。”(王夫之:《读四书大全注》)从其含义来看,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将信与诚相训,因此,信即诚信。从其思想要求来看,诚信强调的是真实无妄。中华传统伦理强调,用真心来对待自然,即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由“信”而达“和”,最后又回到了“仁”。这就是程颢提出的“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王阳明提出的“大人之能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也,非意之也,其心之仁本若是,其与天地万物一也”(((阳明集要·大学问》)。“仁”是比“德”更高一级的哲学范畴,“仁”是“德”的统领,“仁”最终也体现在人与自然的和谐上。
(三)取物顺时,合于礼义儒家要求人要按照大自然的节奏来安排自己的行为,节制欲望,而不能过分索取,要“节用而爱人”,合于礼义,使万物各得其宜、各得其所。
《大戴礼记》记载孔子说:“开蛰不杀当天道也,方长不折则恕也,恕当仁也。”《礼记》记载曾子日:“树木以时伐也,禽兽以时杀焉。”这里有对时令的强调,把惜生与悯人联系起来。
《礼记·王制》继承了《夏小正》、《孟子))、((苟子》的有关思想,体现了儒家在环境管理上“取物必顺时”的传统,允许“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1。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将环境的直接管理与市场的间接管理结合起来对自然资源进行保护。
《礼记·月令》记载:“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仲春之月: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季春之月:田猎置罘落网毕翳鲠兽之药,毋出九门??命野虞毋伐桑柘??孟夏之月:毋起土功,毋发大众,毋伐大树??季夏之月:是月也,树木方盛,乃命虞人人山行木,毋有斩伐。”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原则是:“毋变天之道,毋绝地之理,毋乱人之纪。”月令是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春秋时期,管子在齐国为相,十分注意对山林川泽的管理和生物资源的保护,提出“以时禁发”的原则。他说:“山林虽近,草木虽美,宫室必有度,禁发必有时。”(《管子·八观》)孟子提出按照自然的生态节律和动植物的生长特点去利用自然资源的生态道德要求:“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侉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孟子。梁惠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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