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三)交易所开发票给买方期货公司会员或买方非期货公司会员;
(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开发票给客户;
(五)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完税标准仓单、含税交割结算价是指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中的标准仓单、交割结算价。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0年12月2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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