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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国内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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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9年2月2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投诉,对天津市XXX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自2008年开始,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标有放大、突出使用“PULANNA”的网址的化妆品共40种,总计32561瓶(袋)。其中,11种商品按照当事人的宣传单标价计算,非法经营额为584332元;19种商品没有标价,但按照当事人提供的《相近产品价格统计表》中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为1231004元;还有10种商品无法计算非法经营额。现场还发现了标有放大、突出使用“PULANNA”的网址的包装物407618个。执法机关依法对上述涉嫌侵权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经查,使用在化妆品、肥皂等商品上的第1413209号“”商标,是天津市普兰娜

天然植物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天津市XXX化妆品有限公司擅自生产标有放大、突出使用“PULANNA”的网址的化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7月6日对天津市XXX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犯“(袋);3、没收侵犯“元。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32561瓶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物407618个;4、罚款人民币1865336

六、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9年5月12日,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沂水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沂水县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杜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不必追究刑事责

任,决定移交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杜XX自2006年开始多次购进标注“维维”、“黑牛”字样的机包豆奶粉20.1吨,同期购进标有“维维”或“黑牛”字样的豆奶粉包装袋分别为10000个和28000个左右,购进“维维”、“黑牛”豆奶粉包装箱2000个左右。购进上述机包粉及包装标识后,杜XX在家中生产加工标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名、“维维”商标和标注“广州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厂名、“黑牛”商标的豆奶粉共计2000箱左右,加工后全部销售给西安市赵X,经营额为160000元人民币。

经查,使用在豆奶粉、豆粉等商品上的“”商标,是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

”商标,

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420552号;使用在豆奶粉(以奶为主)等商品上的“

是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3731654号。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杜XX在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制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6月5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人民币160000元。

七、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在对北京XX肥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08年 11月份分别委托北京市平谷XX复合肥料厂和北京XX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外加工“大化五洲丰”牌复合肥外包装袋。自2009年2月份开始当事人委托北京市平谷XX复合肥料厂加工各类“大化五洲丰”牌复合肥共计247.75吨,当事人分三次将其中总重达240吨的上述产品销售给辽

宁XX农业资料有限公司,获经营额477000元,未售出化肥共7.75吨,非法经营额15592.5元,尚未使用外包装袋500条,非法经营额1300元。以上非法经营额共计493892.5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依法对查获的7.75吨涉嫌侵权的化肥予以查封扣押。

经查,使用在农业肥料、肥料、混合肥料、化学肥料等商品上的“”

商标,是烟台五洲施得富肥料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901616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认为,当事人北京XX肥业有限公司在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

”注册商标近似的“大化五洲丰”

商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于2009年6月24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人民币490000元;三、没收侵权的“大化五洲丰”牌复合肥7.75吨及外包装袋500条。

八、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吴XX于2007年12月2日从南京某地购进标有“大白兔”字样的三种规格奶糖400箱,进货金额合计115800元,在常熟市XX副食品商店进行对外销售。至2008年1月14日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销售“大白兔”奶糖260箱,销售金额合计76725元。尚未销售的库存奶糖140箱。经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库存奶糖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使用在奶糖商品上的“”商标,是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

注册证号为第202241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吴XX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尚未销售的“大白兔”奶糖140箱;3、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九、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山东省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山东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发青州市XXXX商贸城D-3机电楼和综合楼的过程中,与孙X(已另案处理)签订了门窗安装承包合同,并指定窗户使用“南山”牌铝型材。孙X于2008年9月份开始安装,同年10月26日完成。山东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给孙X铝合金窗户款(含安装费)100640.75元。2008年11月17日被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经“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铝型材不是权利人生产的商品。

”注册商标权利人山东南山

经查,使用在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的“”商标,是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3267595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8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责令消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3、罚款人民币28万元。

十、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9年3月19日,山东省东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山东天力车辆有限公司投

诉,对当事人宋XX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三轮

汽车13辆,并当场予以查封扣押。经查明,该批三轮汽车是山东聊城XX重工有限公司(已另

案处理)生产,总货值78240元。有证据证明,山东聊城XX重工有限公司无权使用“商标,其生产的带有“”商标的三轮汽车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使用在三轮农用运输车等商品上的“”商标,是山东天力车辆有限公司的注

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551528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东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东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7月16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三轮汽车13辆;3、罚款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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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9年2月2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投诉,对天津市XXX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自2008年开始,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标有放大、突出使用“PULANNA”的网址的化妆品共40种,总计32561瓶(袋)。其中,11种商品按照当事人的宣传单标价计算,非法经营额为584332元;19种商品没有标价,但按照当事人提供的《相近产品价格统计表》中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为1231004元;还有10种商品无法计算非法经营额。现场还发现了标有放大、突出使用“PULANNA”的网址的包装物407618个。执法机关依法对上述涉嫌侵权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经查,使用在化妆品、肥皂等商品上的第1413209号“”商标,是天津市普兰娜天然植物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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