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消防系统调试及试运行方案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 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2)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3)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未端放水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5、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6、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7、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8、消防通信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2)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3)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9、当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当有抽验比例要求时,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 (六)系统试运行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试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由施工单位和生产厂家派技术人员对使用单位派出的值班人员进行示范操作和培训,使其能独立操作。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① 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② 操作规程; ③ 值班员职责 ④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3)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2、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正式验收合格后,施工方才可把消防系统的所有设施移交给建设单位。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