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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成员进行监督,这样便打破了同级监督中的利害关系顾虑,也消除了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的信息梗塞。 2、政府监察机关
在中央一级,国务院组成部门中设有监察部;在省级和市、县级政府,分别设有监察厅和监察局。在目前这套体系中,纪委和监察机关是“连体儿”。从中央到地方,纪委和监察机关都采取了“合署办公”的方式,用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构名称,履行两种职能。
纪委监督党员,监察机关则监察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换言之,监察机关不能监察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及上述机关公务员。 3、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是对经济领域腐败的预防和惩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审计机关主要工作对象是机构的财务收支,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此外,国家机关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也是审计的对象。
和纪委一样,审计机关也实行“双重领导”,同时对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与纪委系统类似,审计系统为增强独立性,也进行了垂直监督的尝试,例如向地方派出“特派办”。 4、预防腐败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至今仅有六年时间,和监察部合署办公。它的职责是统筹全国的预防腐败工作,并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除中央层面外,预防腐败局仅在部分省份成立。成立时,往往也使用在该省监察厅“加挂牌子”的方式。 5、国家司法机关
在本体系中,对腐败行为的惩治,最终要依赖法院和检察院这两大司法机关来实现——法院和检察院也被称为“两院”,与政府的“一府”并称。 6、其他
公安、金融等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是相对处于外围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相关工作。
总体来看,本体系涵盖的腐败治理主体堪称丰富,但这亦有可能带来庞杂、低效、相互冲突等副作用。在本体系的运行过程中,一直有疑问:为何如此众多的部门都难以堵住腐败?中国社科院研究员辛向阳的观点是,虽然制度很多,但制度内部以及制度之间的严密性不够,且制度执行不彻底,导致贪腐人员很容易“绕着制度漏洞走”。
上述反腐机构的独立性也是本体系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在香港,一个独立机构廉政公署就成为腐败的防火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认为,当务之急是保证反腐机构的独立性和充分授权。另外,人大未被纳入本体系的主体结构中,亦被一些研究者视为缺憾。 工作流程 1、教育
当一名公务员刚进入体制,或一名官员新任职的时候,他们一般都会被安排接受包括党风廉政教育课程在内的培训。当他在仕途上继续前行时,还会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不断接受反腐教育——这是因为,廉洁从政教育已经被普遍纳入教学计划,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选拔前还要进行廉政法律法规考试,任用前要进行“廉政谈话”。 2、监督
党内监督。包括10项制度: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人大监督。包括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有关部门工作报告以及预算审查等。
政府内部监督。包括上级对下级、政府对部门、行政首长对工作人员的层级监督,以及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
政协民主监督。包括召开会议、提交提案、组织委员视察、开展民主评议等。 司法监督。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政府行为的审查,以及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
公民监督。包括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渠道包括信访机构、举报电话、举报网站等。
舆论监督。新闻媒体披露各种不正之风和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3、信息公开。包括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
本体系中人大、政协的监督,亦存在可以提升的空间。中央编译局反腐学者何增科认为,人大、政协既要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又在编制和经费等问题上受制于同级政府,难以实施有效监督。 4、惩治
最常见的是,纪委在通过各种监督途径掌握党员违纪线索后,展开调查。最经常被提及的是“双规”,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双规”并非司法程序,仅由县级以上纪检部门使用,且有较为严格的启动程序。与“双规”相对应的是“双指”:“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双指”由监察机关使用,对象是涉嫌违反纪律的公务人员,基本是中共党外人士。
公安、审计、行政执法机关、法院、检察院也可以成为惩治模式的启动者。惩治功能的发挥,最重要的依然是独立性和法治保障的问题。以审计机关为例,在双重管理制度下,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均由地方政府任免、经费由地方财政供给。审计发现问题时,就不得不考虑本级政府意见,可能难以运行惩治流程。 六、财产申报制度的历史轨迹和发展
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明确提出:“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此后,几乎每年都有人提出官员财产申报一事。这样算起来,财产申报已经提了23年。 1、财产申报的起源和国外发展
“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称作一项“阳光法案”。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由于其反腐效果被众多国家所验证,所以至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
如韩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是1981年出台的,名为《公职人员伦理法》,由当时的总统全斗焕政府制定颁布。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也有30年多年的历史。根据规定,必须申报的内容包括各种渠道的利益所得、接受的礼品以及资产和负债等几乎与公职相关的所有方面。同时法律还规定,联邦政府公职人员在离职后被禁止从事某些活动,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腐败和防止政府官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利。对于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诉讼。美国的财产申报的成功之处在于在申报环节明确了需申报的财产范围,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而且在问责环节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惩处办法,使得“阳光法案”能够顺利的实施。
俄罗斯反腐倡亷领导层身先士卒。总统梅德韦杰夫在2009年4月6日率先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家庭财产与收入情况、总理普京及政府高官和议员的财产在4月下旬也陆续公布,不
按《反腐败法》申报收入情况的公务员,将被开除。还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官员财产进行规范的管制与监督,使其能够置于“阳光的照射下”。 2、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发展的历史轨迹
中国历史上虽然没有什么财产申报制度,但官员大体的财产状况,皇帝是掌握的。中国古代集权政治特点之一就是信息的掌控,就是上级掌握下级情况,而下级则进可能不让上级知道的太多。对于官员财产情况的掌控是集权统治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论何人有何种背景都不能超越官职的正常收入范围。如清朝乾隆时纪晓岚的亲家做着盐务的官,皇帝要查他,纪晓岚事先通风报信,给亲家捎去一封信,里面装了一点盐和茶(寓意“严查”),亲家得以转移财产。皇帝没有查到,知道有人走漏风声,很快纪晓岚就败露被发配到了新疆。他的亲家也逃不过追逼,该交的都得交出来。
如今,到了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政治参与的强化,近年来每次全国人大、政协会议都会引发若干公共议题。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更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 1987年全国人大首次提出:“我国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要在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1988年,国务院监察部与法制局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2000年,中纪委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2001年,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财产申报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2008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北大教授巩献田等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
2009年1月1日起,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2010年7月11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 3、制度建设任重道远 虽然,中国已有23年的申报探索,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未全面建立,但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聚焦和公众的强烈期盼。
许多网民议论到:“官员财产申报制”是“没有特殊利益”的“公仆”们践行其承诺的一个标志,是真正的反腐的“封喉一剑”,是保障纳税人和公民权利、监督制衡权力的起码底线,是“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启动的一个信号!是判断是否真心反腐败的试金石。
还有网民写到:全面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共和国的决策者,既要有勇气面对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声,更要有智慧破解纷繁复杂的现实难题,这是责任,更是使命。 目前,党和政府对官员财产申报已有了更深的认识,并且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在不懈的努力,但是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任重道远,仍需我们做大量的工作。
我们应该看到:1.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强政府公信力,争取民众信任提升政府形象;2.可以强化政府官员的自我约束;3.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 目前国内形势,党的反腐败任务已经相当严峻,反腐倡廉工作已成为社会民众最为关心的话题。反腐败问题不仅是在事后对腐败个案的惩处,更是要用“制度反腐”。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随然官员财产公示跟其他制度一样,不可能一出现就十全十美,必须有发展、完善的过程。但它的制定和完善符合反腐败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国家的长治久安,符合人民大众的迫切需求。
方美洲 刘晓瑜 如何有效地制约约束政、治 权 力 组员: 张慧媛 杨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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