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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问题发展与住房保障问题(房地产与保障房)
选题原因:如今社会的住房问题牵动着每一个人的心弦。弱势群体住房问题依然严峻 住房保障任重道远。
三 、 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的问题 展望 发展趋势 (一)、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问题 1、开发计划不落实土地供应难以保证;对于建造保障性住房的房产商可能介于多拿土地的目的,使得保障性住房的配套以及相应的计划不得已落实,造成虽然政府批地建造,但是开发商计划不落实,使得土地供应难以保障。
2、供应数量远远不足。近几年来,在需求和成本的推动下,全国商品住房价格不断上升,开发商在高额利润驱使下,大量开发建设中高档、大户型的商品房,中低价位的商品住宅供应明显不足,许多城市中低价位商品住宅只占供应总量的10%左右。从我国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来看,从2000年开始,经济适用住房的投资增长幅度、占商品住宅比重以及新开工面积、销售面积等比重等各项指标均呈大幅度下降趋势,部分城市甚至停建了经济适用住房 。 3、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环节不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也是近几年来争议较大的一个方面。许多地方经济适用的分配管理不到位,甚至是由开发商负责审查购房资格,分配的程序不透明,分配的标准不公开,分配的秩序不规范,使得“走后门”之风盛行,而那些真正的中低收入者恰恰由于门路不多,往往无法取得购房资格。 (二)、廉租房存在的问题
1、廉租房发展不平衡,总体覆盖面过低。由于廉租房是针对城镇最低收入户的住房保障制度,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导致了保障的标准和覆盖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保障标准看,各个地方在在补贴对象的标准与补贴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经济实力较强,保障力度较大的城市已提出把补贴对象调整到1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而大部分城市只能先行解决6平方米以下、甚至是4平方米以下的双困家庭住房问题。特别是租金补贴标准差异更大,有些城市只补到10平方米,有些城市已补到近30平方米。从保障对象看,有些城市已把保障范围上调到低收入家庭(核定收入线标准),保障比例达到居民家庭总数的10%左右;同时,也有一些城市对双困家庭都难以做到应保尽保,保障面不到1% 。 2、住房金融发展不够。目前大量下岗职工,效益不太好、规模较小的企业职工及大量的私营企业雇员等中低收入群体,普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或者虽然已建立公积金制度,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因而失去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这就使得实际上最需要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的群体反而处于政府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之外,使这一部分人无法享受政府的金融政策优惠,这显然与建立公积金的初衷相违备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除公积金外,尚未有第二种直接面向中低收家庭发放的低息或无息的政策性住房贷款,也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专业性的住房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体系发展的滞后,制约了中低收入者购房的能力。
3、 住房保障工作多部门管理效率低下 。住房保障牵扯到财政、土地、房产、民政等多个部门,保障住房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由财政部门负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及进出门槛则由民政部门管理,分配则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这种职责交叉,多头管理的管理方式,很容易造成协调困难,工作效率低下,必然影响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分配的方方面面。 四 、 如何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 (一)确立政府管理体制
1、明确和建立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决策委员会
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必须解决的长期存在的问题,是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加上住房问题涉及面广,协调部门多,要想切实解决好住房问题,落实国家的各项住房保障政策,必须要成立一个常设的政府直属的住房保障委员会。具体来说,这个委员会要由政府的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房管部门、税务部门、法制部门、人民银行等组成,住房保障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依据相关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的住房发展计划,制订本地区的住房保障性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等,依法协调各部门的住房保障职能和责任,监督和保证本地区的住房发展计划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 2、建立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住房金融机构在国家解决住房问题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主要是为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而设立的。我国目前除公积金具备初步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雏形外,还没有建立类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于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贷款困难问题非常不利,应该尽快成立,也可以将公积金中心进行完善和改进。 (二)构建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的财
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的财力保障机制模式,是财力保障机制能否促进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目标实现的关键。总体来看,在我国现行的社会实际和政府财力下,住房保障财力保障机制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四类:一是财政预算安排,二是专项国债,三是土地出让金,四是其他,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等。可以根据城镇住房保障支出的特点,将住房保障财力保障模式划分为资本性支出和经常性支出两类不同的财力保障模式。
1、强化公积金制度.强化公积金的强制储蓄力度。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从现在来看,这个比例太低了,应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虽然现在不少地方的比例已提到8%的水平,但仍然偏低。按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看,应该将缴存比例提高到25%左右比较合适。 2、建立政府住房金融机构
作为商业性的住房金融机构,其行为受市场机制的制约,其目的是趋利避害,不愿经营低利润、高风险的贷款服务。相比高收入家庭的商业住房贷款,中低收入居民的贷款正表现为这种特征。因此,必须建立非营利性的政府住房金融机构作为商业住房金融金构的补充。 (四)健全住房保障法制建设
制订专门性的住房保障法律。当前,我国亟需建立此类的《住房法》从根本上明确我国的住房保障发展目标、计划,住房保障实现的方法、机制,政府的责任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住房保障真正进入有法可依的发展轨道,确保整个住宅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褚超孚:《城镇住房保障模式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3、李乐平:《社会保障权的界定和历史考察》,载《玉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6年第27卷。 4、贾智莲:《社会保障政府责任的探讨与现实选择》,载《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5、彭善利:《关于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思考》,载《中国建设信息》,2002年第7期。
6、席卫群.国外住房保障体系中财税政策的借鉴及启示[J].税务研究,2008,(4).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资力度对盘活我国国民经济打破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意义重大
08年,在出口受挫的前提下,如何通过扩大投资和内需来刺激经济发展成为年度工作的首
要议题
但在内需方面,从低消费人群最基本的消费入手,这一计划能调动80%的人群共同消费,才能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对于房地产而言,使中低收入阶层的消
费能力释放出来,整个市场便可以慢慢地活跃起来,同时达到快速拉动经济的目的 从经济学的而角度来讲,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资力度可以使相关资金沿着产业链的方向进入更加广阔的上下游产业,并进而发挥乘数效应的作用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就业机
均利润率,并且一直在快速增长。国际上房地产利润率一般维持在5%左右,高的有6%-8%,而中国房地产的利润率高达30%-40%。而按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国房地产利润率增长每年都在30%以上,2001年增长41%,2002年增长56%,2003年增长32%。在国外人们购一套适于居住的房屋仅是年工资的3-5倍,而国内工薪阶层购一套房的费用多是年工资的10倍-20倍。由于在前期获取了巨额的暴利,使得多数房地产商未能摆正其定位和心态,以为暴利会一直延续下去,拒绝接受价格下降的现实。并人为将房价炒高,致使我国房价远偏离其真实价值和居民收入水平,出现了较严重的泡沫。据统计,我国的房价收入比(即一套房屋的价格与一个家庭年收入之比)超过10,远高于国际水平。按照国际惯例,目前比较通行的说法认为,房价收入比在3-6倍之间为合理区间,如考虑住房贷款因素,住房消费占居民收入的比重应低于30%。(日本的房价在发达国家最高,其房价收入比约为4-5:1,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房价收入比是3:1;旧金山、东京、纽约、伦敦、悉尼等城市的房价收入比约为4.4-8.5:1,而我国深圳、北京、上海房价收入比都超过13:1)。 2. 土地的供应不规范,政府机会主义行为严重
政府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和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政府在以下方面却是机会主义的:
一是在土地转让和使用中政府为了增加收入,某些官员为了私利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他们以低价从农民手中圈得土地,然后以高价转让给开发商。据统计,07年政府的转让土地所得超过7000亿元。
二是政府在与地产商的交易中不能履行契约或随意更改契约。 三是政府的调控政策没有延续性和稳定性,很多政策的出台都是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如要求开发商公开建房成本等)。
四是政府在土地交易中黑箱操作,腐败严重。我们的国土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在过去20几年的房地产发展中,土地供应很不合理。而且在土地交易中存在很大的黑箱操作和腐败行为。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我国建立起一个公正、公平、高效、廉洁的土地交易市场。
3.供需结构失衡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存在较严重的供需结构失衡。具体表现为:
一是新建的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而高端住房却供给过剩。据对北京、上海、天津、西安、武汉、杭州等城市房屋销售情况调查,去年销售的商品住宅中,一百二十平方米/套以上的住房都在40%以上,最高的超过60%,中小套型住宅比例偏低。同时,据建设部门统计,2006年初,在40个重点城市新上市的商品住房中,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为19.18%;2007年10月份,这一比重有所提高,但也只有25.77%,与现行政策规定的调控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
二是廉租房供给很少,政府重视不足,覆盖面小,未以开发廉租房为政策重心。同时经济适用房的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且政府以提供经济适用房为主存在很多问题(发达国家和香港政府主要以提供廉租房为主)。 4.房地产业对金融依赖程度较高,蕴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我国的房地产对金融的依赖程度很高,远远超出发达国家对金融的依赖程度,积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房地产信贷增长过快。2007年10月末,全国商业性房地产贷款余额达4.69万亿元,同比增长30.75%;比年初增加1.01万亿元,占同期商业银行全部新增人民币贷款的28.9%。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6万亿元,比年初增加6192亿元,同比增长35.57%。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10月末余额达到4502.2亿元,比年初增加960亿元,同比增长34.87%。 二是房地产商自有资金比重低。我国的房地产的开发建设,投资商多数欠缺资金,例如上海,房企的自有资金2001年仅为18.84%,2002年为17.53%,2003年为16.94%。据统计,我国80%左右的土地购置和房地产开发资金,是直接或者间接地来自银行贷款,而个人通过按揭贷款买房的人,占全部购房总数的比例高达90%;同时,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债率远高于世界公认的50%举债的警戒线,
多数企业达到75.8%,个别地产超过80%。这意味着房地产市场的绝大部分风险系在金融机构身上,使得我国的房地产金融面临着较高的金融风险。
三是商业银行过度竞争。目前,房地产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贷款仍是各银行的优质资产,商业银行间的业务竞争日益激烈。为了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部分商业银行基层行采取变通、变相或违规做法,降低贷款标准,减少审查步骤,放松真实性审核,严重影响银行资产安全。2006年有关部门对16个城市的住房贷款抽样调查发现,平均22.31%的借款人办理贷款时未曾与银行直接见面。郑州、北京、杭州、广州等城市该比例分别高达46.31%、35.4%、32.83%和32.2%。 四是住房贷款管理薄弱,“假按揭”贷款风险显现。少数银行的分支行对房地产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甚至为了规避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政策规定,与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共同虚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开发贷款转换为住房消费贷款,将一些销售困难的楼盘以“假按揭”方式帮助开发商套现。 5.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和服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误导市场预期,人为造成市场紧张,恶意哄抬房价,带来一些项目的房价短期内非正常上涨。而且随着房市的不景气和房价的下跌,一些原来被遮掩的问题开始暴露,为减少损失,一些房地产商和中介机构就加大了其机会主义行为,使得市场秩序的混乱程度在短期内可能进一步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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