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长期供货购销合同(2018版)
合同编号:
购销合同
(长期供货)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购销合同
(长期供货)
下列各方均已认真阅读和充分讨论本合同,并在完全理解其含义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各方在 共同签署。
甲方(采购方):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供货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乙方按甲方对产品的实际需要,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指定的地点供货。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标准单价等见下表(下表未能尽列的,可以另行附表, 见附件 )。具体交货数量、交货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书面《供货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确定的为准。
序号 产品名称 品牌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标准单价 (元人民币) 1
第二条 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按下列原则确定
(1)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甲方按实际需要向乙方购买产品。本合同产品价格为乙方标准单价下调 %。
当甲方需要合同范围外的乙方其他产品时,乙方向甲方供货的价格须下调不少于前述下调比例,甲方也可向其他产品供应商订购。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或甲方指定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将按照实际需要在本合同基础上向乙方发出书面《供货通知书》,具体的供货数量、供货日期以甲方书面《供货通知书》确定的为准。
(3)本合同签订后, 甲方发出任一书面《供货通知书》之前, 经市场调查表明,如同类产品市场价降幅≥5%或当乙方给第三方的售价低于标准单价5%以上,或同类产品市场价升幅≥10%时,甲、乙双方应协商相应调整未供部分货物的价格,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供货商。《供货通知书》发出后市场价格变动的,该批产品的价格保持不变。
(4)对于建筑设备、材料的采购,若合同有效期到期,但甲方已使用乙方材料的工程(栋号)仍未完工,乙方应按原合同价格继续供货至该工程(栋号)完工。
2、本合同签订后, 甲方发出任一书面《供货通知书》之前,甲方可根据本条第1款的定价原则将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更换为甲方所需要的乙方其他产品或乙方已更新换代的产品。甲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招标或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但在进行同类产品的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
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以包供货、包运输、包通过验收、包风险、包税金、包售后服务等方式向甲方提供产品。本合同价格为前述内容的包干价格。
4、结算方法:实际数量以甲方验收签证为准,按实结算,单价按本合同中确定的价格执行。
2
第三条 质量、技术标准
1、质量要求:
2、技术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四条 乙方承诺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为产品生产厂家原厂生产的产品。
2、乙方保证在约定时间内按本合同及甲方书面《供货通知书》约定的产品种类、品牌、数量、规格型号、质量及售后服务内容等向甲方提供产品及服务。
3、乙方保证所供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如因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4、乙方保证每月供货能力不少于 。
5、若乙方产品价格下降比例达到 5 %以上(含本数)时,乙方必须在2天内通知甲方。
第五条 保修(质)条款
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质期如国家规定终身保质或保修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规定的期限为 年,自各批产品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质)期内,如产品发生故障的,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的 2 天内对产品进行免费维修,维修不合格的应无条件更换(因不可抗力、甲方不正当使用或人为破坏除外)。若乙方拖延,则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先从保修(质)金或其他应付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交),保修(质)期满后维修服务只收工本费。同时乙方应实行国家新“三包”政策,对产品向用户提供“三包”服务。
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效力的限制。
3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