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先,应注意函件名称要一目了然,应能准确反映函件内容,如“请尽快支付****年*月进度款的函”;其次,函件内容要简练明确,应写明支付时间、应支付金额和支付依据,如“根据合同约定,贵司应在****年*月*日前支付上月进度款******元,但贵司至今未支付”;再次 , 函件内容要反映相关事实,如只写催要款项,函件内容就比较单薄,建议可视情况写上催款过程,“如写因欠款已导致工程停窝工的情况等等”;最后, 要把握函件的语气,在双方关系比较良好的情况下,要注意催款函语气不要过于严厉,应真诚、恳切,避免矛盾激化。
b、 催结算函。催结算函是用来催促甲方审核结算的函件,在建设
工程中也比较常见。写结算函应注意:首先,发函要及时,当发现甲方在约定的结算期限内没有完成时,应立即发结算函;其次, 内容要全面,函中应对送审时间、送审价格描述清楚,如“****年*月*日我司将结算书送交贵司,送审价*******元”;如已进行部分审价,则应对部分审价过程也作个描述;最后,观点要明确,应写明审价时限及依据,指出对方已违约,如合同约定有超出审价时间以送审价为准的约定,则应在函中写明,以送审价为准,要求对方按送审价支付工程款,切匆在此情况下又给予对方宽限期限,否则错过以送审价为准的最佳时机。
(律师界人士认为:发包人逾期结算即产生按送审价支付工程款的后果,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从审核期满之日起即有权获取工程价款,因此,发包人审核期限届满,承包人应依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按送审价付款,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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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发函要求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否则,相当于放弃了合同约定“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一旦事后又主张按送审价结算工程款,将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在工程款拖欠现象严重存在的建筑市场,广大施工企业只有
学法懂法,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适时使用“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这一尚方宝剑,才能在工程价款结算的谈判、催收工作中,争取主动。)
c、通知解除合同函。要求解除合同函是当合同约定解除事由出现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解除合同函件。施工人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函应注意:首先,发函要慎重,发函前最好征求律师意见,慎重考虑发函依据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其次, 内容要有依据, 通知解除合同函应写明解除合同的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还应写明解除合同的事由经过,写明该情况的发生所以才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最后, 要按照法定或约定程序,注意给对方宽限期,《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一种解除合同情形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故若施工单位因甲方欠款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事先催告,给予对方合理的宽限期。
另外施工单位在所有发函中应注意,不要为眼前利益而自认违约或其他不利,而成为今后向对方索赔的隐患。如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让甲方提前支付工程款,情愿按对方要求在函件或报告中自认工期、质量等错误;更有甚者,由甲方写好函件, 施工单位直接盖章了事,熟不知这正中甲方圈套,在日后纠纷中就成为一份最直接的违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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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函的签收确认与保留:
发函的签收应以今后可作为证据使用为原则,注意保证其证明力。 第一,应注意函件的形式。函件如有多页,应注意盖骑缝章,避免调包换页。
第二,应注意函件的签收形式。函件的签收应直接在函件上签收,写签收人及名字,不要只采用签收本签收的方式。因为签收本上只记录函件名称,而且有时记录的函件名称与函件真正名称不一,或者函件名称无法反映内容的,有的施工单位根本不写函件名称,只写不一个字“函”,这样根本无法证明对方签收的内容是什么。
第三,应注意签收人身份。函件签收人应注意最好由合同约定的签收人、或对方代表人、或指定收发人签收,以便于今依证明其身份。因为案件中常有当事人否认签收人为其员工,对签收人身份不认可的情况,故为确保函件签收效力确定,最好应由上列人签收,如上列人不能签收的,则应注意需有其他相应文件能证实签收人的身份。 第四,如遇对方拒签时,可采用快递到对方工商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收的形式。此时应注意快递单上写明文件内容、页码:若是比较重要的文件,如结算书等,则建议采用公苏快递的方式。
第五,应注意保留原件。函件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万一有纠纷时作为证据,而证据则必需戚原件,如无原件无法辨别真伪,故施工单位应保留函件签收的原件,作为工程档案长期保管。
4、收到函件的处理: 收到函件的处理应体现在:
a、签收确认。应做好签收记录,包括签收时间。对于签收的函件应充分重视,所有来函应保留存档以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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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有异议应及时回函。对来函中所述内容如有异议的则应及时回函澄清,表明观点。
d、如对方又回函表示新的不同意见时,应再予回函澄清。如无新意见,则不必回函。 B、工程签证
谈工程签证前我们要先说明一下“签证”与“监证”两词的区别。本人发现许多同志对两者的意义理解不清,实际工作中常常将两者混用,其实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签证”是一种互证,是一方对另一方提出请求证明的事实的一种确认。“签证”是第三方(一般为本领域专家或专业人士)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做的第三方证明,比如我们经常说的“工程造价签证”。
按承发包合同约定,工程签证一般由甲乙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注:目前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应者居多)。它不属于洽商范畴,但受洽商变更影响而额外(超正常)发生的费用,或由一方受另一方要求(委托),或受另一方工作影响造成一方完全超出合约规定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工程签证从另一角度讲,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在实际履行工程合同中,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涉及工程的款项、工程量、工程期限、赔偿损失等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该协议从法律意义上讲是原工程合同的补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对工程合同进行部分变更,这是因为合同签约前考虑的问题再全面,在实际履行中往往免不了要发生根据工程进展过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而对合同事先约定事项的部分变动,这些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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