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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禹刑》
《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夏朝统治者对以往作出的各项判决以及从具体判决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加以汇编,名之为《禹刑》。 2、汤刑
是商朝刑法的总称。商灭夏之后,为了建立和维护新的统治秩序,商朝统治者以夏朝《禹刑》为基础,进行删修、增补,初步形成了商朝的刑法,并以商朝的开创者汤为之命名。商朝后期,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统治者又曾对《汤刑》作出全面的修改、补充。
二、简述
1、商朝的刑罚有哪些?
商代的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 夏朝时产生的奴隶制五刑在商朝时继续通用,此外,商朝的刑罚特点是极其残暴。断手、活埋、沉水、火焚、炮烙等等都是商朝使用过的刑罚。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礼
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周礼,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根本大法,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24) 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范。(27) 2、《吕刑》
《吕刑》是西周的法典,主要记述了其时的法律原则和详尽的赎刑及一般司法制度。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到周穆王时周初制定的刑事法律已经不敷运用。于是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了新的刑事法律,名之为《吕刑》。《吕刑》主要规定了五刑之犯可以交纳罚金以赎罪的制度,疑罪从赦的刑罚原则,以及司法官“以五声听狱讼”、司法官犯有“五过”应予处罚等内容。
3、嫡长子继承制
是指在身份和继嗣继承方面,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贵族的身份特权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无论是贵族还是贫民,其祭祀祖宗的主祭权,也只有嫡长子方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商朝末年,至西周时期已经十分完备。
4、质剂
西周时期,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称做“质剂”。民间从事标的大、价值高的买卖,买卖双方要订立一种较长的券书作为买卖契约,这种较长的契约叫做“质”。从事标的小、价值低的买卖,买卖双方要订立一种较短的券书作为买卖契约,这种较短的买卖契约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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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剂”。当双方当事人因买卖行为发生诉讼时,须提交原订契约“质”、“剂”作为证据,官府则以“质”、“剂”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简答题
1、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罚”。“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对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政策的转变,由信奉天命发展到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的具体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众、对民众行仁政,施用刑罚要慎重。
(2)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西周立国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
2、简述西周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西周初期,为了迅速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周公进行了大规模的制礼活动,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完备的《周礼》。《周礼》的很多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司法等方面的规则,属于法律规则。
西周中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原有的《周礼》已不敷运用。司寇吕侯奉穆王之命制定了新的刑法,名为《吕刑》。《吕刑》的内容主要涉及当时实施的赎刑以及其他一些刑事政策。
三、论述题
1、试述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也是政治组织的原型和基础。西周以血缘上的亲疏和血统上的嫡庶为标准,将整个社会划分为不同层次的“大宗”、“小宗”系统。首先,周天子作为姬姓宗族的宗主,是天下大宗,在西周统治的疆域内是血缘上的尊长。其次,周天子的同姓兄弟,作为天下的小宗,被分封到各诸侯国。诸侯作为天下的小宗,一方面受周天子的统辖;另一方面诸侯在封国内是封国的大宗,是血缘上的尊长。再次,卿大夫作为诸侯国内的小宗受诸侯节制;而卿大夫在其采邑内又是大宗。与这样大宗、小宗关系相适应,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同时又是政治上的等级关系。
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特点是,以政治、血缘双重标准来确定个人身份、分配权利义务;通过大宗、小宗系统来建构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周天子作为天下共主掌握着国家最高权力;在血缘上,周天子又作为本族的大宗,拥有天下宗主的身份。政治上的“周王”,血缘上的“大宗”,这双重身份使周天子得以通过行使政治、血缘两方面的最高权力,实现对国家的统治。
2、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不尽相同: (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制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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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巨大差别。
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法律规范体系。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根据当时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急剧变化,起草了一部刑法,刻在竹简上,公之于众,史称“竹刑”。竹刑为邓析所私著,没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后来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为国家所认可,具有了法律的效力。
2、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将国家法律公诸于众,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子产铸刑书冲击了奴隶主贵族以言代法的特权,打破了“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法制原则。
3、《法经》
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4、具法
《具法》是《法经》的第六篇,主要内容是加减刑罚的法律规定,包括根据不同犯罪情节,予以加刑或减刑两个方面的规定,并以减刑为主,类似现代刑法“总则”的部分内容。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性质。
二、简答题
1、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公布成文法的情况及其历史意义
为了巩固变法成果,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先后公布了成文法。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此后约三十余年,郑国的邓析另行起草了一部刑书,刻在竹简上,公之于众,史称竹刑。竹刑为邓析所私作,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郑国执政杀邓析,而将其竹刑采用为国家正式法律。公元前536年晋国的赵鞅、荀寅把范宣子制定的法律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众。继郑国、晋国之后,其他诸侯国也相继制定公布成文法。
成文法的公布,在中国立法史上实现了法律由秘密到公开的转变,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极端专制,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是新兴地主阶级在在实现自身利益过程中对中国法律发展作出的一大贡献。
2、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由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组成。这六篇内容在结构上可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前四篇,是整部法典的主体部分,规定如何惩处侵犯私有财产、侵犯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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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以及追捕、囚禁盗贼的有关事项。这一部分体现了《法经》的立法精神“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第二部分为“杂法”,规定如何惩处盗贼以外的其他各种犯罪行为。 第三部分是“具法”,类似于现代刑法的总则,规定加重和减轻处罚的各种情况。
三、论述题
1、试论《法经》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法经》在立法宗旨、内容和体例方面具有以下四点特征: (1)维护和巩固新的封建制度。《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为了维护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为了确认和保护封建经济关系而制定的。
(2)确立和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度。《法经》虽然在形式上废除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但是它又确立和维护了新的封建等级特权。对违反封建等级制度者予以严惩。
(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原则。《法经》体现了早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悝“重刑轻罪”、“以刑去刑”的思想,即对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也要处以重刑,以达到使人们不敢轻易违法犯罪效果,从而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
(4)开创了我国封建法典编纂的新体例。《法经》改刑为法,使法与刑分离。它首先开列罪名,然后规定刑罚,开创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此后的秦律、汉律在体例上都其影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颁布表明中华法系的肇始,为后来封建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在其十二篇之中,有六篇与《法经》有着直接传承关系。可以说,《法经》对中国古代法的影响是深远的。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廷行事
法廷已行之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秦朝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除了以规范性法律为依据,同时也参照此前的成案、判例。
2、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对于直接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由官吏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3、非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指涉及家庭内部关系的诉讼。对于非公室告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4、廷尉
在中央审级中,专职司法官为“廷尉”。 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注意:其长官也叫廷尉)
5、读鞫
鞫即审讯,引申为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因而读鞫即为宣读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亦即宣读判决书。(经过审讯,由司法机关向当事人宣读判决,此程序名为“读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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