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11111111111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员工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财〔2012〕16号)、股份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铁建财〔2012〕89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项目(指挥)部、分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及时提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正确核算”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公司对所属各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集中管理的安全费用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收取的总额不超过公司本级实际开支的金额,同时公司集中管理的安全费用总额不超过所属单位上年提取的年度安全费用总额的3%。
第六条 各项目(指挥)部、分部以当期业主确认的工程结算(或验工计价)为计提依据,按照概预算规定的标准提取;当
期尚未取得业主确认工程结算单的,应先以预估的工程结算(计划合同部门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编制的工程结算或验工计价)作为计提依据,并在实际取得业主确认的工程结算单后,对差异部分进行调整;对于因特殊原因形成的超计价部分(业主确认的工程结算或验工计价超过计划合同部门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编制的工程结算或验工计价),可暂不计提,待实际完成时再计提。概预算没有规定提取标准的,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执行以下提取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二)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三)以上未包括的工程类别,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明确标准的,统一按照1.5%提取。
第七条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公司各代局管指挥部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八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十条 各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季计提,各项目应根据公司每季度下达的施工产值完成情况,按规定比例上交安全费用,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划入公司专用帐号。
第十二条 各项目必须按规定比例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对项目完工后安全费用有节余的单位,安全费用上缴公司,但不冲抵项目应上缴款项,也不列入项目利润,超支部分由项目经理部补贴。
第十三条 各项目在起草劳务分包合同时,应将安全生产费用单列,不列入项目综合单价中。在实施过程中按劳务队伍实际完成情况给予计价。对于该队伍拒不完成的,项目部可直接组织施工,从劳务分包合价中扣除。
第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投入持续不足的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将合同中所含的安全费用扣除,转投到安全生产需改进的部位。
第十五条 各项目安全费用列支的凭据,如施工合同、买卖合同、工程结算单、票据、内部调拨单等应妥善保存,安全费用支出应登记台帐管理,台帐上需列明凭证号、摘要支出金额、费用明细,台账登记金额应与核销数据完全一致。
第十六条 设有工程指挥部的项目对下属项目(分)部的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统计上报公司项目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对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各项目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第四章 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各项目利用安全费用购建固定资产的,应事先向上级单位上报预算支出,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可作为安全生产用固定资产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作为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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