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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6 大型体育场馆(场>车位/100座 2.5-7.0 15000座,馆>4000座) 小型体育场馆(场<车位/100座 1.0-1.5 15000座,馆<4000座) 车位/100座 2.0-3.5 车位/100座 0.8-1.0 车位/1ha占地6.0-15.0 面积 车位/1ha占地2.0-5.0 面积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2.0-3.0 17 市级剧场、度假村 18 一般影剧院 19 旅游区、度假村 20 城市公园 21 火车站、旅客口岸 22 中学、技术学校 23 小学 24 大专院校
车位/100学生 0.5-0.8 车位/100学生 0.4-0.6 车位/100学生 0.7-0.9 第七章 城市住宅区
第四十八条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布局的要求,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期开发、配套建设。 (二)为便于居住区管理和综合服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且与周围建筑功能不能配套,不得作为住宅区进行零星开发。
(三)住宅区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光照、通风、防灾和私密性及健身娱乐的要求。并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创造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
第四十九条 城市居住区应根据城市现有或规划布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和承载容量的具体情况,按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应配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和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十条 参与居住用地平衡的四项基本用地为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其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7—1的规定。
表7-1 居住用地平衡指标 单位%
名称 居住组居住区 小区 团 50-60 55-65 70-80 用地构成 1、住宅用地 2、公共服务设15-25 12-22 6-12 施用地 3、道路用地 4、公共绿地 居住区用地 10-18 9-17 7.5-18 5-15 100
第五十一条 建筑基地内有兼容布置的小区,其居住用地部分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多层不应大于28%,中高层不应大于25%,高层不应大于20%,混合层取两者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线。
第五十二条 住宅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绿地率不低于35%。
第五十三条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级公园不小于10000平方米,小区内小游园不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公共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
(二)绿地四边最小宽度不小于10米,且最少应有一条与相邻级别的道路相邻。 (三)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并考虑便于居民游憩、散步和交往之用。
(四)组团绿地面积应满足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影响线范围之外。 (五)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 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区总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第五十五条 小区道路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用于消防、救护以及商业运输和垃圾清运等功能的需要。
第五十六条 小区的道路可分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道路宽度不宜小于20米;
(二)小区路路面宽度6-10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米,无供热管线不宜小于10米;
(三)组团路路面宽度4-6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米,无供热管线不宜小于8米;
(四)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米。
第五十七条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机动车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且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不宜小于75度;
(二)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在尽端设置12乘12的回车场地; (三)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以在梯步旁设置推自行车的坡道;
100 7-15 3-6 100 (四)小区内并应考虑无障碍通道。
第五十八条 小区内的道路应考虑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管(杆)线、燃气、通讯的设置位置,在采暖供热区还应考虑设置供热管线位置,同时还要考虑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和预留埋设位置。
第八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五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城市景观要注重城市整体效果,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重视城市轮廓线,视角通廊和自然山水等景观要素的有机结合。
第六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错落有致的天际线,以及空间层次协调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在符合有关建筑退让和建筑高度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设置,以丰富城市景观。
(二)城市重要地段道路两侧不宜建住宅楼和商住楼,确需建造时,其立面设计、装饰应与周边建筑环境协调。
(三)严格控制沿城市主干道两侧设置小型商铺带。
(四)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五)沿街建筑立面需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六)沿街建筑立面二次装修必须与周边建筑立面协调,且不得外扩,并按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S)之和的1.5倍。
第六十二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90米。
(二)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5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六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多层住宅屋面一般要求为坡屋顶,并应考虑太阳能的统一安装,室外空调机应统一隐蔽设置,厨房、卫生间应设置抽排烟道及太阳能的上下水管道。
第六十四条 以商业为主的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前不得建筑各类围墙。沿城市干道两侧不得建设永久性实体围墙。
第六十五条 沿山、滨水以及风景区、文物区、水源保护区周围的建筑应严格按有关保护规定及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九章 建筑管理及其它
第六十六条 建筑物的相互间距,以建筑物上起遮挡作用的最外主要轮廓线;建筑物的高度以最外主要轮廓线处的高度尺寸确定,相邻两栋建筑物地面的自然地坪高差在0.3米以下的,可不考虑高差影响。
第六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建设建筑物应满足消防要求,其两端消防通道的间距不宜超过160米。建筑的沿路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建筑物的门洞作为消防通道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米;作为消防通道的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米。
第六十八条 在本市规划区域内,承接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与承担设计任务相应的设计资格。
第六十九条 在建设用地规划方案报审时,必须使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地形图,规划成果和设计深度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技术经济指标不得弄虚作假,并提供有关指标的计算资料。
第七十条 在建设工程方案报审时,沿城市主次干道建设项目上报方案不得少于三个,其它建设项目不少于两个。上报方案包括平面图、正立面图、背立面图、侧立面图、剖面图、透视效果图及电子文件。上报设计方案应有文字标明建筑立面的色彩及装饰材料,并附总平面布置图,并应反映出城市干道和周边用地的关系,注明基底标高,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前场地,坡度应控制在0.3%-1%1以内。
第七十一条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界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需要对现有建筑加层的,除应出具原设计单位或同等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关于该建筑结构、消防、抗震可行性鉴定证明材料外,还应符合规划的有关要求。
第七十三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抗震设防区划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十四条 十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单栋建筑面积超过 7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住宅区必须按规定配建人防地下室。
第七十五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性建筑进行规划建设时,应按照划定的城市紫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毗邻城市河道、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河道、道路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包括与河道、道路配套的绿化带)。
第七十七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二年内未实施的,许可证自行作废;二年后继续实施的,应另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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