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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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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介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是1867年8月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一次国际植物学会议中,德堪多的儿子(Alphonso de Candolle)曾受会议的委托,负责起草植物命名法规(Lois de la Nomenclature Botanique),经参酌英国和美国学者的意见后,决议出版上述法规,称为巴黎法规或巴黎规则。该法规共分7节68条,这是最早的植物命名法规。1910年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次国际植物学会议,始奠定了现行通用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基础。以后在每5年召开的每届国际植物学会议后加以修改补充。只到现在这样的国际性大会总共召开了14次(第十四届)。我国正式翻译出版的有蒙特利法规(匡可任译)和列宁格勒法规(赵士洞译),这是目前我国植物命名的主要参考文献。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是各国植物分类学者对植物命名所必须遵循的规章。现将其要点简述如下:

植物命名的模式法和模式标本

科或科级以下的分类群的名称,都是由命名模式来决定的。但更高等级(科级以上)

分类群的名称,只有当其名称是基于属名的也是由命名模式来决定的。种或种级以下的分类群的命名必须有模式标本作根据。模式标本必须要永久保存,所以不能是活植物。模式标本有下列几种:

主模式标本(全模式标本、正模式标本)(holotype)是由命名人指定的模式标本,

即著者发表新分类群时据以命名、描述和绘图的那一份标本。 等模式标本(同号模式标本、复模式标本)(isotype)系与主模式标本同为一采集

者在同一地点与时间所采集的同号复份标本。 3.合模式标本(等值模式标本)(syntype)著者在发表一分类群时未曾指定住模式而引证了2个以上的标本或被著者指定为模式的标本,其数在2个以上时,此等标本中的任何1份,均可称为合模式标本。

4.后选模式标本(选定模式标本)(lectotype)当发表新分类群时,著作未曾指定主模式标本或主模式已遗失或损坏时,是后来的作者根据原始资料,在等模式或依次从合模式、副模式、新模式或原产地模式标本中,选定1份作为命名模式的标本,即为后选模式标本。

5.副模式标本(同举模式标本)(paratype)对于某一分类群,著者在原描述中触主模式、等模式或合模式标本以外同时引证的标本,称为副模式的标本。

6.新模式标本(neotype)当主模式、等模式、合模式、副模式标本均有错误、损坏或遗失时,根据原始资料从其他标本中重新选定出来充当命名模式的标本。

7.原产地模式标本(topotype)当不能获得某种植物的模式标本时,便从该植物的模式标本产地采到同种植物的标本,与原始资料核对,完全符合者以代替模

式标本,虽然采集人与采集日期不尽相同,称为原产地模式标本。

每一种植物只有1个合法的正确学名。其他名称作为异名或废弃。 学名包括属名和种加词,最后附加命名人之名。 学名之有效发表和合格发表。

根据“法规”,植物学名之有效发表条件是发表品一定要是印刷品,并可通过出售、交换或赠送,到达公共图书馆或者至少一般植物学家能去的研究机构的图书馆。仅在公共集会上、手稿或标本上以及仅在商业目录中或非科学性的新闻报刊上宣布的新名称,即使有拉丁文特征集要,均属无效。自1935年1月1日起,除藻类(但现代藻类自1958年1月1日起)和化石植物外,1个新分类群名称的发表,必须指明其命名模式,才算合格发表。例如新科应指明模式属;新属应指明模式标本。

优先律原则

植物名称有其发表的优先律(priority).凡符合“法规”的最早发表的名称,为唯一的正确名称。种子植物的种加词(种名)优先律的起点为1753年5月一日[即以林奈所著而在1753年5月1日出版的《植物种志》(species,plantararum ed.1)为起点;属名的起点为1754与1764年[即自林奈所著〈植物属志〉(Genera plantarum)的5版与6版开始]。因此,1种植物如已有2个或2个以上的学名,应以最早发表的名称为合用名称。例如,沿阶草有3个学名,先后分别发表过3次:

Chloranthus japonicus Sieb.,in Nov.Act.Nat. Cur. 14(2):681.1829. Chloranthus mandshuricus Rupr., Dec. Pl. Amur. t. 2. 1859.

Tricercandra japonica (Sieb.) Nakai, F1. Sylv. Koreana 18:14. 1930. 按命名法规优先律原则,Chloranthus japonicus Sieb. 发表年代最早,应作合法有效的学名,后两名称均为它的异名(synonym)。

学名之改变

由于专门的研究,认为此属中的某1种应转移到另1属中去时,假如等级不变,可将它原来的种加词移动到另1属中而被留用,这样组成的新名称叫“新组合”。原来的名称叫基原异名(bisionym)。原命名人则用括号括之,一并移去,转移的作者写在小括号之外。例如,杉木最初由Lambert定名为Pinus lanceolata Lamb.(1803年)。1826年,Robert Brown又定名为Cunninghamia sinensis R. Br. ex Rich.。1827年,Hooker 在研究了该种的原始文献后,认为它属于Cunninghamia属。但Pinus lanceolata Lamb.这一学名发表最早,按命名法规定,在该学名转移到另一属时,种加词“lanceolata”应予保留。故杉木的合用学名为Cunninghamia lanceolata(Lamb.) Hook.其他两个学名成为他的异名,而Pinus lanceolata Lamb. 称为基原异名。

保留名(nomina conservenda)

对不符合命名法规的名称,但由于历史上惯用已久,经国际植物学会议讨论作为保留名。例如某些科名,其拉丁词尾不是—aceae,如豆科Leguminosae (或为

Fabaceae));十字花科Cruciferae (Brassicaceae);菊科Compositae (Asteraceae)等

名称的废弃

凡符合命名法规所发表的植物名称,不能随意予以废弃和变更。但有下类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同属于一分类群而早已有正确名称,以后所作多余的发表者,在命名上是个多余名(superfluous name),应予废弃。

同属于一分类群并早已有正确名称,以后有另一学者发表相同的名称,此名称为晚出同名(later homonym),必须予以废弃。

将已废弃的属名,采用作种加词时,此名必须废弃。

在同一属内的两个次级区分或在同一种内的两个种下分类群,具有相同的名称,即使它们基于不同模式,又非同一等级,都是不合法的,要作为同名处理。

属名如有下述情形,如名称与现时使用的形态术语相同,种的模式标本未加指定,名称为由两个词组成,中间未用连字符号相连时,均属不合格,必须废弃。

种加词如有下述情形时,即用简单的语言作为名称而不能表达意义的;丝毫不差地重复属名者;所发表的种名不能充分显示其为双名法的,均属无效,必须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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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介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是1867年8月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一次国际植物学会议中,德堪多的儿子(Alphonso de Candolle)曾受会议的委托,负责起草植物命名法规(Lois de la Nomenclature Botanique),经参酌英国和美国学者的意见后,决议出版上述法规,称为巴黎法规或巴黎规则。该法规共分7节68条,这是最早的植物命名法规。1910年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次国际植物学会议,始奠定了现行通用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基础。以后在每5年召开的每届国际植物学会议后加以修改补充。只到现在这样的国际性大会总共召开了14次(第十四届)。我国正式翻译出版的有蒙特利法规(匡可任译)和列宁格勒法规(赵士洞译),这是目前我国植物命名的主要参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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