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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复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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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5 7:34:04

控制公司的债权应次于被控公司的其他侵权得到清偿

② 实质是“从属求偿”原则,它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应将母公司作为债权人的求

偿予以推迟。使用条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完全控制了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欺诈或不当或不公平的行为;母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行为

3)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亦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要素:

①母公司与子公司是否表现为一个整体,其他关系能否确定他们独立的身份 ③ 公司与子公司的管理机构成员是否能够泾渭分明

④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否分别独立发展通常应有足够的证据确定每项业

务的明确归属

⑤ 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财务核算单位的地位需得到维持,并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

适应的公司财产

名词解释: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存在为前提

4) 信托义务理论

① 信托义务的含义和类型:信托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由于拥有广泛的管理权,在公

司结构中占据独特地位,因为对公司负有高度注意和忠诚的义务

② 注意义务:或称为勉强义务,指董事在履行义务时必须:怀有善意;要像个正

常的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所具有的应有谨慎那样去履行义务;采用良好方式,这种方式是有理由相信的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

③ 忠诚义务:是指要求董事对公司、股东行事时必须诚实信用,必须遵循有关公

平、良知和办事诚实的原则

5) 信息披露理论

① 含义:是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筹集资金的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以完

整、及时、正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整个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与该筹资行为及其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

四、新公司法的修订

1、关于《公司法》的修改历程 1)全面修订《公司法》势在必行

2)新《公司法》不仅在理论上有突破,而且在制度上有创新

突破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尤其是法人理论、社团性理论、营利性理论、自治性理论、资合性理论与社会性理论;是一部兴利除弊兼顾的,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主流公司制度文明接轨的服务型、平等型、自治型、可诉型、统一型、和谐型的现代化公司法 2、新《公司法》在六个方面突破了传统的法人性理论 1)突破了公司的法人性理论

①表现一:第20条第3款引进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承认了公司法人性的法定例外情况,从而使得公司的法人性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待遇不再绝对

② 表现二:删除了1993年《公司法》第4条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

于国家”的规定

3) 突破了公司的社团性理论

① 传统公司笃信公司社团性,强调公司股东为2人以上

1993年《公司法》第20条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

资成立

② 新《公司法》第24条果断的删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2人下限,致使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制度在中国大陆落地生根

③ 仍然有局限性:建议承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酌情提高有限责任公司的50人上

4) 突破了公司的营利性理论

① 传统的公司法往往只关注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营利性背后还有股东的营利性

与公司高管的营利性

② 新《公司法》注意到了股东的营利性。75条第一项 ③ 仍然有局限

一是没有规定长期受压抑的小股东请求法院强制公司适度分红的权利

二是在第5条规定公司高管的约束机制的同时,没有同步规定公司高管的利益刺激机制

5) 深化了企业的自治性理论

① 公司虽然冠以“公”字,但绝非公法主体,而是私法主体,天然需要弘扬公司

自治与股东自治的精神

② 新《公司法》已经开始意识到市场智慧多于政府智慧,商人智慧多于立法者的

智慧的客观现实;尊重股东自治,股东自由、股东民主和股东权利,大幅度减少了行政权和国家意志对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预 ③ 仍然有不少盲点需要客服

6) 新《公司法》创新了公司的资合性理论

大胆的破除了传统理论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理论的盲目自信,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回归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第76条。第72条第2款第3款第4款 7) 新《公司法》确立了公司的社会性理论

第5条,第143条,第187条第2款

在公司法国际舞台上是一项盛况空前的先进立法举措

4、 新《公司法》以先进的立法理念为指导推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1) 新《公司法》是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

① 大幅下调了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门槛 ② 允许股东和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 ③ 鼓励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

④ 允许所有权、他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⑤ 废除了转投资限制

⑥ 允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 是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

公司章程作为充分体现公司自治的法律文件,堪称公司生活中的“宪法”

鼓励公司自治,允许公司章程在综合考量公司文化和投资者投资性格的基础上量体裁衣设计个性化条款。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发出实用价值与创新精神并重的系列公司章程范本。中国证监会也需要及时更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3) 是优化公司自治的规范型公司法

剥夺了董事会的决策权,但保留了董事长的四项职权;倘若董事长怠于执行上述职权,副董事长或者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的一名董事可以自动代行董事长职责,而无需董事长的授权或指定;董事长不再是公司当然的法定代表人

针对现实生活中监事会的监督乏力的现象,新《公司法》还强化了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完善了监事会的监督手段,赋予了监事会的弹劾权、股东会的召集权与主持权、提案权、投诉权、签单权,完善了职工监事制度(41、48、54、22) 4) 是一部具有可诉性的公司法

根据“立法宜细不宜粗”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增强了新《公司法》的可操作性和可诉性;妥善处理了实体法律规范与程序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对妨碍公司诉讼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法律规范进行了必要的创新与变革;在许多重大制度创新方面预先规定了粗线条的基本法律制度,并为日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公司法司法解释和法官、仲裁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预留了“制度接口”

5、 我国公司法改革任重道远

① 要坚持平等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打造一部统一化的公司法,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立

法与公司立法的并轨,彻底赋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破产法、税法不一致,虽然两税合并,但使用法律不同)

② 要废除形而上学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适时废止分期缴纳出资制度大胆实现分期缴

纳出资制向授权资本制的转变

③ 要确认控制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明确控制股东的赔偿责任范围

和责任追究制

④ 要进一步完善一人公司制度,将一人公司制度引入股份有限公司领域 ⑤ 要进一步提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上限

⑥ 要进一步妥善处理好公司法与其他相邻法,尤其是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劳动

法等

⑦ 未来公司改革还应着眼于完善立法技术,如:公司法应增加规定仲裁机构在公司纠

纷解决机制中的法律地位

新公司法选读

一、 引言

3、 我国1993年《公司法》规定了近乎严苛的投资门槛

1)1993年《公司法》的投资门槛

①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尤其是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③ 严格限定的狭窄出资形式 ④ 严格限定的智慧成果出资上限 ⑤ 禁止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⑥ 较高的公司上市门槛 ⑦ 严厉的公司转投资限制

2) 上述制度严重压抑投资兴业活动

① 公司数量不多,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

② 国际反差悬殊(股份)11.9万(有限)0.5万 韩国

4、 新《公司法》创设了八大投资制度

① 大幅度下调最低公司注册资本

② 法定资本制度下的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 ③ 股东出资方式的多元性与安全性 ④ 简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制度

⑤ 通往证券市场的融资门槛大幅降低 ⑥ 彻底废除了公司转投资制度 ⑦ 大胆引进一人公司制度

⑧ 公司可以依法担任合伙人

二、大幅度下调最低公司注册资本

1、最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1)含义及起源

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立法者规定的最低限额 3) 我国1993年《公司法》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1993年《公司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① 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② 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③ 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④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型公司人民币10万元

必须一次性地及时足额缴纳全部注册资本

2、最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有限功能和滥用 1)最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实质

强调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初缴纳充分的资本,保护债权人,属于“前端控制”模

3) 最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有限功能

① 主观上:确保公司的优生优育,强化交易安全,造福债权人 ② 客观上:阻遏缺乏出资能力的投资者设立资本不足的公司 4) 最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滥用

① 由远离商业生活的立法者或行政机关硬性规定统一标准,很难与每个公司的具

体行业性质、经营规模、经营风险和实际资本需求状况吻合

② 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不足以为债权人提供足够的财力担保,还容易沦为不诚信投

资者逃避债务的护身符(垫资,多次在不同地区注册)

③ 过高的门槛将过多在社会公众资本排斥在公司王国之外,也容易造成公司成立

之初的资源闲置、浪费现象

4、 大幅下调最低注册资本

第26、81条 利弊分析:

① 可以壮大中高收入阶层,拉动经济增长

② 滥设公司的现象有可能沉渣泛起,公司的资本有可能良莠不齐,交易安全有可

能面临新的威胁

③ 并未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5、 特殊行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1)《保险法》第73条(2002)/第69条(2009)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该条授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上调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行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1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该条授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督的要求,上调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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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公司的债权应次于被控公司的其他侵权得到清偿 ② 实质是“从属求偿”原则,它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应将母公司作为债权人的求偿予以推迟。使用条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完全控制了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欺诈或不当或不公平的行为;母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行为 3)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亦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要素: ①母公司与子公司是否表现为一个整体,其他关系能否确定他们独立的身份 ③ 公司与子公司的管理机构成员是否能够泾渭分明 ④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否分别独立发展通常应有足够的证据确定每项业务的明确归属 ⑤ 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财务核算单位的地位需得到维持,并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公司财产 名词解释: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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