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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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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5 5:53:06

昆明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市属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职业资格,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品行良好;

(四) 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 无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记录。

第五条 昆明市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云南省司法厅规定的条件,并具有云南省司法厅授予的接收实习人员的资格。不具备资格擅自接收实习人员,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实习一律不予考核,但经济欠发达,当地律师事务所极少的地区除外。

具有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 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 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 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由律师事务所向昆明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经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并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后,方可进行实习,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三章 申 请

第七条 申请实习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或者律师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七)1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

(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中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执业年数、业务专长;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昆明市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律师协会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律师协会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条 律师协会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

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说明原因。

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再向昆明市律师协会或者向云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在律师协会发布领证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自发证时间起超过六个月未领取的,律师协会注销其实习证。

第四章 实 习

第十二条 实习分为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三条 集中培训由云南省律师协会或昆明市律师协会组织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内容。

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部分选修内容,作为集中培训的选修课程。

第十四条 昆明市律师协会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与本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合作组织进行集中培训。

实习人员可以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示范性集中培训,取得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开展集中培训,可以根据培训内容需要,由律师协会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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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市属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职业资格,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品行良好; (四) 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 无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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