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
当承担的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第三十八条
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 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 第三十九条
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
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附则 第六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 第四十条
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
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 行。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 第四十一条
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
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 第四十二条
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月中共中央5年1999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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