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2考研 宪法笔记 周叶中(第三版)
的宪法也大都照搬苏联的做法。从整个世界范围看,“二战”以来,世界各国宪法都普遍突出经济问题,篇幅大,内容多,一些有关经济的新名词在宪法中频频出现。据统计,在宪法中使用“经济政策”、“经济秩序”、“经济制度”、“经济结构”、“经济体制”、“经济组织”等词汇的便有84部之多。而且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宪法对经济问题尤为重视。
(三)有学者认为,传统宪法学对文化的研究十分薄弱,其原因主要在于社会关系的简单化及宪法调整功能的单一化,即宪法学家只关注宪法对国家权力与经济生活的调整,很少从文化角度观察宪法与文化生活的相互关系。因而,为了全面把握当代宪法的结构,有必要从文化角度对宪法进行分析,寻求宪法的文化价值与基础,强化宪法对文化生活的调整功能。 问题:试对该学者的观点进行评述。
答:该学者的观点颇有启迪意义。从宪法作用的角度讲,传统宪法学确实忽略了宪法对文化关系的作用。因此,从理论上探讨宪法对文化关系的作用,从而为在实践上强化宪法对文化生活的调整功能提供理论依据,就显得特别重要。对此,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1. 文化是人们对社会的各种改造活动所取得的成果的总称,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部分。这里专指宪法对精神文化的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主要包括:宪法确认或直接规定所在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制度,将其确立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宪法确认和保护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循社会公德;宪法规定教育、宗教等属于思想意识方面的各项制度,对社会意识产生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宪法本身就有其价值系统和评价标准,并在各项宪政制度中体现出来,对人们思想意识的进步产生着重要作用。如宪法确认新的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必然会对人们旧的思想意识产生巨大的冲击;宪法规定民主制度,必然对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具有促进作用。
2. 从实证角度看,文化规范在宪法中的演进历程,一方面反映了各国对宪法在文化发展中的作用认识不断加深,另一方面说明了宪法在文化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从总体上而言,魏玛宪法以前,宪法中很少有规范文化生活的内容,到了魏玛宪法,则不仅规定了国家对文化生活的总政策,而且还设专章规定有关教育和学校管理问题。特别是二战后,各国在宪法中都普遍规定了文化的内容。
第九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法观念的主要作用。
答:宪法观念是对宪法规范以及宪政实践的反映,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宪法的创制、宪法的实施和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具体说来:(1)宪法观念对宪法创制的作用。宪法观念尤其是制宪权主体的观念,是决定制定什么样的宪法的主要因素,不同的宪法观念是导致世界上宪法千姿百态的原因之一。(2)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的作用。宪法要发挥作用就必须实施,而宪法实施与宪法观念可以相互促进,宪法观念在宪法实施中得到实现,同时又在宪法实施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二者的良性互动可以导致宪政国家的实现,二者的恶性发展则可能导致对民主和人权的践踏。(3)宪法观念对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和宪法制度的完善过程是一致的。宪法观念是联系民主政治与宪法制度的中介,一方面,宪法观念是对宪法的认知和评价,另一方面,民主政治的运行必然与宪法观念相伴随。 2.简述树立和增强公民宪法观念的途径。
答:在我国宪政实践中,为了树立和增强公民的宪法观念,需要注意以下方面:(1)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2)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或变更;(3)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使宪法观念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律理念;(4)充分实施宪法,使其真正发挥根本法的作用。 3.简述宪法文化的结构。
答:宪法文化是一个整体,是构成宪法文化的各要素的有机结合。构成宪法文化的要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宪法文化的认知、宪法文化的评价和宪法文化的情感。这三大要素是根据认识主体对宪法文化的认识深度、认识角度而进行的区分,但同时又是一个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1)宪法文化的认知,解决的是事实判断问题,是主体对宪法文化是什么的回答。它包括认识和感知两个层次。宪法文化的认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理性认识,宪法文化的感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经验型认识。(2)宪法文化的评价,是指人们对各种宪法现象进行价值判断、选择和排序。它要解决的是宪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宪法文化的评价反映了主体对宪法认识的价值取向,反映了人们对宪法文化的理解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3)宪法文化的情感,是指与宪法现象相关联的情绪体验,是在认识宪法和实施宪法中形成的普遍心理。情感要素在更深的层次上影响着个人的行为选择和社会的制度选择。 4.简述宪法文化的类型。
答:宪法文化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以宪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不成文宪法文化与成文宪法文化。不成文宪法文化的研究对象是不成文宪法,代表性国家主要是英国,成文宪法文化又有美国型、法国型、
德国型宪法文化之分。(2)以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况为标准,可以分为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派生型宪法文化、超越发展型宪法文化。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是指宪法文化的发展主要由本民族或本国家的内部因素、内部关系所决定;派生发展型宪法文化的决定因素和主导因素不是自己产生的,当相互交往超出毗邻地区而成为各民族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时,便具备了产生派生型宪法文化的条件;落后的民族被先进的民族所征服,或者当一个民族处在历史转折点时,便形成了超越发展型宪法文化。(3)以宪法发展历史阶段为标准,可分为近代宪法文化与现代宪法文化。近代宪法文化以人文主义、自然法学说、权利本位为核心理念,它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发展起来的;现代宪法文化形成于20世纪初,它强调国家、社会在宪法文化中的地位与作用,强调以社会为本位、国家干预、社会福利等核心理念。 论述题
试论在我国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的主要途径。 答: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的主要途径有:
1. 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传播和普及宪政的基本理念。宪政基本理念亦即宪政精神,它是区分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法治与人治的基本标志,包括宪法至上、政府守法、违宪审查、保障人权等方面。具体而言:
(1)宪法至上是宪政最重要的追求和标志,它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这意味着宪法对所规定的权利、正义、平等、自由的保护及对权力的限制原则不可动摇,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要加强宪法文化建设,就必须首先在公民心目中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
(2)政府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根源于法律,而且要依法行使。如果政府违法,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必将诱发全社会违法行为的泛滥,就会出现“政府无法治”、“法治只治民不治吏”的局面,其后果首先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
(3)要保障宪法的充分实施,就必须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因此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形式。违宪审查作为宪法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使宪法也如民法、刑法一样具有可操作性。它通过确定与宪法相抵触或与其精神相违背的法律无效,从而保证普通法律规范与宪法的一致性,使宪法的权威得到制度上的保证。
(4)人权是宪政的目的。宪法至上确保人权的不可侵犯性,政府守法将权力对权利的侵犯降到最低限度,违宪审查则使人权侵犯能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从而最终实现保障人权的宪政目的。
2. 培养全民族的宪政精神,加强宪政制度建设。宪政精神是一个民族尊重宪法、实施民主政治的风气和习惯。宪政精神的建立是一个长期形成和培养的过程。铸造全民族的宪政精神是宪法文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1) 要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尤其是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应带头遵守宪法。因此,可以通过建立必要的制度和开展一定形式的活动来保证宣传宪法,如建立宪法节制度;建立国家公职人员效忠宪法和国家的就职宣誓制度;把宪法模型放置在重要场所,使公民能经常看到;开办本国宪政运动历史博物馆等多种形式。
(2)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应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进行及时修改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变更。宪法应当具有纲领性,应对未来的发展起到前瞻性作用。当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法落后于现实时,应当及时修改,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 材料分析
(一)材料1:天惟时求民主。
材料2: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材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材料4:人民主权是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问题:请对以上四则材料进行评论。
答: 材料1、材料2与材料3、材料4存在某些悖论。
1. 材料1中所谓“天惟时求民主”,意指天是为民作主的,所求的“民主”是“民之主”,即“君主”、“圣王”。这与晚些时候起源于古希腊的“民主”一词的含义相差甚远。这种思想演变下来,就是帝王将相受“天”之托来为民作主,而人民则是作不了主,也不能作主的。与此相联系的是所谓 “民本”思想或“重民”思想,即主张“民为邦本”,君为舟,民为载舟之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尽管这些思想在一定意义上对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利益有一定价值,但其实质则是提醒统治者剥削压迫要有一定限度,应该施行德威并重、宽猛相济的统治手段。这显然与宪政意义上的民主思想格格不入。
2. 因此,必须破除材料2中所谓“为民作主”的陈腐观念。这就要求政府公职人员抛弃材料2中所谓“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陈旧思维。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领导以“父母官”自居,把“爱民如子”挂在口头,却没有把自己当作人民的公仆,没有把人民群众自觉地视为“衣食父母”,而习惯于由自己为大家作主,这无疑与国家权力的性质背道而驰。
3. 材料3和材料4明确提出了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强调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因而广大人民群众理应有充分的当家作主意识。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民群众却缺乏权力主体意识,认识不到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认识不到自己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责任和权利,更认识不到包括自己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在推动社会发展中所拥有的力量,而习惯于把希望和前途寄托于少数公职人员身上。因此,他们在政治生活中缺乏应有的热情与主动性,常常处于观望被动状态,与发展人民民主的需要不相适应。因此,必须继续强化人民的宪法观念,帮助他们牢固地树立主人翁意识,使他们认识到自己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参与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
(二)材料1:巴基斯坦反复重申,除核武器、社会经济发展等其他问题外,克什米尔问题应是会谈的核心议题,穆沙拉夫还表示,如果接受克什米尔现状,他就会丧失继续执政的基础。瓦杰帕伊总理和辛格外长多次强调,根据印度宪法,克什米尔是印度领土和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称:“我们怎么能与宪法讨价还价?”
材料2:瓦希德在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决定以他所信任的国家警察副总长伊斯梅尔接替国家警察总长比曼托罗的职务。按宪法规定,任命国家警察总长须事先得到国会同意。这样,总长拒不接受瓦希德的辞退,人协也认为瓦希德这样做是为宣布紧急状态令做准备,因而威胁到国家安全,所以决定举行弹劾瓦希德的特别会议。……这是印度尼西亚历史上首次弹劾总统。瓦希德则一直抨击这是“违反宪法”的行为。
材料3: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图?梅叶尔曾说:“宪法消亡,行政法存续。”我国台湾的许多学者也认为,如果说19世纪是“宪法时代”的话,那么20世纪及以后便是“行政法时代”。
问题:请用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的有关原理分析上述三则材料。 答: 这三则材料都是围绕“如何对待宪法”这一问题而展开的。
材料1中的印度领导人在受到极其严重的压力(可能使来之不易的会谈破裂)下,时刻不忘宪法,并宣称不能与宪法讨价还价,表现出对宪法的足够尊重。材料2的斗争双方在极其险恶的政治斗争中,始终以宪法而不是暴力为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也表现出对宪法的足够尊重。这给我们以重要启示,即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要大力营造“认真对待宪法”的社会氛围,让“认真对待宪法”成为每一个公民自觉的宪法观念,成为整个民族宪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强调“认真对待宪法”,需要对材料3中的观点进行客观分析。材料3的观点不适合中国,因为中国宪法与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发展规律有其特殊性;不能对这些说法采取断章取义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同时,应该进一步明确宪法与行政法的一般关系。宪法是各国普遍确认的国家根本大法,是“母法”,而行政法则是“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是“让宪法可以在个案中得到贯彻,且变成有生命”的“子法”。因此,将宪法和行政法的发展割裂开来无疑是欠妥当的,是不符合“认真对待宪法”这一要求的。 (三)材料1:博登海默指出,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式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察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在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困惑。
材料2:凯尔逊指出,自古以来,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和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什么是正义这个问题仍然未能获得解决。他同时宣布:“自己不能够回答某一法律是否合乎正义以及正义究竟包括什么要素。纯粹法学作为一门科学之所以不能回答这一问题,因为这一问题是根本不能科学地回答的”。 材料3:美国宪法序言说:“我们美国人民,为着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合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孙永享自由和幸福起见,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问题:材料3与材料1、2所表述的观点是否矛盾? 答:不矛盾。其理由在于:
1. 尽管对正义很难有统一的定义,而且人们往往从不同角度用迥然有异的词汇来描述他们认识上的区别,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人们都普遍向往正义,努力追求正义的实现,并认为法律最适合象征正义与实现正义,从而普遍把正义与法联系在一起,认为正义是法的一个基本价值,视正义为法的价值体系中的灵魂性部分。所谓“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律是善和正义的艺术”,说的就是这一点。
2. 社会正义主要指社会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其核心是社会分配制度的公正性。如果说法律能够引导、保障和促进正义价值,那么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对居于宏观方面的社会正义的实现,无论是实质方面还是形式方面,更具有不可替代的根本性作用。这主要体现在:①宪法通过确定民主的基本方式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宪法对社会的既有利益和预见利益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使其能够满足或者相对满足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同时,将这种分配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这种保护大多数人应得利益的分配方式,在理论上和事实上都被证实为最为公正、合理的形式。②宪法所规定的权力运行和权利实现程序,为社会利益的分配提供了科学、有效和文明的实现形式,弥补了社会正义的实质方面在实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足。也就是说,即
使利益的分配结果有违公正,但由于在利益分配方面,宪法和法律程序具有确定性和统一性,因而人们也可以参照已知的程序调整自己的行为,以获得分配上的相对公正。③在制定和实施部门法以实现正义价值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偏差,只有通过宪法进行协调和纠正,才能确保法律对于社会价值所具促进作用的最大发挥。 第十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政与人权的关系。
答: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该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每一个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选择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加深的过程。由于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的保障就只能停留于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之中。如果说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那么宪政就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 2.简述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答: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指示的轨道有效地运行。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离开了宪法和宪政,法治就失去了基本的依托,丧失了生命和活力,权力也就不会服从于法律。因此,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3.简述有限政府与宪政的关系。
答: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众所周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法的基本内容。现代政治制度之所以要以宪法为基础,就是想通过制定宪法的形式为国家权力设定根本的规则——提供合法性来源,规定权力行使的根据、标准和程序,明确其界限和责任。按照宪政主义的基本要求,一切国家权力都必须根植于宪法当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也就是说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首要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项宪政原则:一是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论述题
1.试论宪政与宪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constitutionalism)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有不解之缘。《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即将宪法、宪政作为同一词目诠释而并未将其明确区分。从历史渊源看,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也曾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词语。在他那里,宪政与宪法的含义并无二致。但到了近代以后,宪法与宪政的含义在有联系的同时,也有很大不同。
(1)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①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②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宪法的目的;③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2)宪法与宪政在具体含义、表现形式、内容范围和价值取向上又存在区别:①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者指宪法性法律,因而一般是指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政治。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但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宪法典以外的规范,由于是在政治实践中产生的,是动态政治的产物,因而都属于宪政的范围。③从价值取向的角度看,有宪法并不意味着有民主,但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如果不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从而将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全面真实地贯彻于具体的政治实践,那么,这样的政治状况绝不是民主宪政。因此,虽然宪法与宪政在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上可能相一致,但也有可能相抵触。
2.试述宪法的实施与宪政的关系。
答: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有一部好的宪法,但如果得不到充分实施,也将是一纸空文。可以说,宪法实施的过程就是宪政建设的过程。如果在政治实践中,宪法得到很好的实施和严格的遵守,各种社会关系特别是基本社会关系,如国家权力、公民权利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得到宪法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宪法和宪政共同的政治价值目标——发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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