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2考研 宪法笔记 周叶中(第三版)
材料1:“我们美国人民,为着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合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子孙孙永享自由和幸福起见,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如下”。(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
“为了建立过渡时期国家生活的新秩序,特根据自己的制宪权力,通过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这个基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前言)
材料2:“忠于一七八九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为一九四六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原则。根据这些原则和各族人民自决权的原则……”。(1958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序言)
材料3:“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问题:1. 材料1、2、3分别属于什么类型的宪法序言? 2. 宪法序言除了这几类外,还有哪种类型? 1.答:根据所列材料,它们分属的宪法序言类别如下:
(1)材料1属于目的性序言。这两个宪法序言的内容仅仅陈述了制定宪法的目的,而且字数较少,因此属于目的性宪法。 (2)材料2属于原则性序言。此宪法序言主要表述的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属于原则性序言。
(3)材料3属于纲领性序言。此宪法序言明确规定该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属于纲领性序言。采用这类宪法序言的多为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
2.答:根据宪法序言繁简程度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对宪法序言进行分类时,除了上述三种类别之外,还有一种宪法序言即综合性序言,但为数较少,而且篇幅较长。 第六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各国为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答:为了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各国普遍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实行严格而复杂的宪法修改程序。为了防止对宪法的轻易修改,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并对修宪权的行使及其界限作了明确规定,因为修宪权的滥用是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的最大威胁,必须严加限制。(2)建立权力分立与监督机制。权力分立是宪法结构中不可缺少的条件,是保障宪法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3)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在当代宪政发展中,维护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的基本形式是违宪审查制度,即通过各种形式的违宪审查活动,及时地预防与解决同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法规及其行为,以维护宪法规范的价值。(4)加强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培养。(5)推进宪法解释权的积极运用。 2.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历史价值?
答: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价值主要在于:(1)宪法规范的历史性表现为一种合理的选择过程,是宪法规范在实践中体现的价值的再现。(2)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为我们全面分析宪法现象提供了科学的研究方法与手段。比如,分析任何一种宪法现象,我们需要分析当时的历史背景和制宪者的立宪思想,从历史发展中考察宪法,以全面理解宪法存在的背景与意义。(3)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也同时说明了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局限性。最佳宪政模式的选择与宪法规范的确立都是相对的,因而应从宪法发展的客观现实出发,不断完善宪法,寻求宪法发展的多样化途径。 3.试论宪法规范的适用模式。
答:宪法规范的适用模式主要有几种:(1)通过具体的宪法诉讼活动,使宪法成为判案的依据。在宪法诉讼活动中,宪法的规定与原则通过比较规范的程序得到实现,从而在客观上减少缺乏权利救济的现象。通过宪法诉讼而进行的宪法适用是特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宪法规范应用于具体领域,以实现宪法的一种活动,具有权威性与严格的法律程序性。(2)宪法适用主要通过非司法化的途径进行。在这种体制下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通常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等非司法机关。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适用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等。(3)通过有效的宪法解释体制,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宪法,以保障宪法规范的实现。当然,从宪政实践的效果看,通过司法化途径而进行的宪法适用更能体现宪政的特点。而且,这也有助于通过司法化的宪法程序,解决规范与现实的冲突。 论述题
1.试论宪法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
答: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宪法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因而在制宪及行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其政治性。在政治力量的相互矛盾和冲突中,宪法规范不可能保持中立,它总是以一定的形式反映政治需求与利益。因此,宪法规范既是各种政治势力合法存在的保障,也是各种政治势力活动的自我限制。
(2)宪法规范具有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是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亦即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没有宪法规范的授权,任何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都是无效的。因此,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主要表现为它是授权性规范,它构成确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宪法基础。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功能,而且要发挥其限制功能。
(3)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即指其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优位性与实效性,从而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的活动。
(4)宪法规范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宪法规范作为宪法构成的基本要素,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但在宪政运作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并不是绝对的,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就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以保持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的适应性。
(5)宪法规范制裁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运用是宪法制裁功能基本的表现形式,但它并非唯一形式。具体说来即维护宪法规范效力的形式,不仅包括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而且包括对宪法作为法的性质与功能的确信。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如选举过程、罢免制度、任期限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组织活动原则与程序等都属于宪法制裁的范围。
(6)宪法规范具有历史性与概括性。宪法规范是历史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宪法规范首先表现为一个民族追求自由的历史发展过程。具有历史性的宪法规范在表现社会现实需求时,需要采取高度概括的形式,因而并不是社会现实的直观反映,而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的高度概括。 2.试论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宪法条文的关系。
答: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完整性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相互统一的。由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与调整方式的多样性所决定,它们之间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关系:
(1)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的体现,这类规范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这类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出假定、处理与制裁三要素,寻求其与相应宪法条文之间的联系。
(2)宪法规范中的假定与制裁要素隐含在处理部分,但并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之中。从实质内容看,宪法条文体现宪法规范包含的三要素,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处理部分是主导性因素。尽管宪法条文没有直接体现假定与制裁部分,但其行为模式的确立本身包含着两个因素,构成宪法规范实际上的逻辑结构。
(3)宪法规范三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出来。宪法规范中的假定部分一般隐含于处理之中,有关制裁部分则通过其他部门法得到体现。在宪法规范的行为模式中,即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实际包含着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的假定部分,因而可以从规范的完整意义上把握假定。
(4)具体宪法规范中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规范中没有具体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条文中比较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或概括性的宪法规范一般以某种行为模式表现,起到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宪法规范的价值并不仅仅表现在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它还可以对未来发生的行为作出预测性规定。但由于对未来发生的社会关系首先需要确定人们遵循的行为准则,因而不宜直接规定行为的假定与具体的制裁方法。 3.试述宪法规范非正常变动的主要形式。
答:宪法规范的不正常变动是指在宪法规范外发生的变化,亦即在一定条件下脱离了实定法的调整,导致宪法规范的变动,主要形式有:
(1)宪法破坏。这种形式不仅全面改变现实的宪法典,而且从根本上排除成为宪法基础的宪法制定权;新旧宪法之间基本上找不出一致性。宪法破坏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是:不仅出现新的制宪权主体,而且在宪法基本理念上也将发生重大变化。
(2)宪法废除。这种变化的特点是,虽然改变了现实的宪法典,但宪法制定权主体并没有变化,因而是指同一制宪权主体根据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特定情况,改变规范的内容。
(3)宪法侵害。它是指明知违宪,但发布违背宪法规范的命令或采取违背宪法规范的措施。这时宪法规范本身的效力并没有被修改或中断,因此宪法侵害本质上是一种违宪行为。
(4)宪法停止或中止。它是指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暂时中止宪法规范中特定条款效力的情况。宪法中止分为符合宪法的宪
法中止和违宪的宪法中止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宪法规范的内容,暂时终止某一条款的效力;后者则指没有宪法规范的依据,而根据临时命令或措施中止宪法规范的适用。 料分析
(一)材料1:“俄罗斯联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直接的作用,运用于俄罗斯全境。在俄罗斯联邦通过的法律及其他法规,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官员、公民及其团体都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与法律。”(《俄罗斯宪法》第15条)
材料2:“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问题:1. 这些材料集中反映了宪法规范的什么特点? 2. 请简述这些特点的主要内容。
答:1. 这两则材料都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反映了宪法规范的最高性特点。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制约和控制着其他规范的存在。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宪法特征的必然反映,且构成了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指其在时间与空间上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优位性与实效性,从而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的活动。
宪法规范最高性的依据是宪法地位的优位性。宪法优位性是指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构成国家一切实定法的基础与核心,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2.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具有丰富的内容:(1)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宪法规范所确定的宪法秩序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标志着一国法制的统一。(2)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体还现在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上,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会失去效力。(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意味着宪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高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是民意的最高体现。(4)在有关法律的规范体系中,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等的建立与运行根据,也源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二)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材料2:“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材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材料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注:以上材料均摘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问题:上述4则材料属于宪法规范的哪些类型?试具体分析之。
答:材料1、2、3、4分别属于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
1. 材料1所列举的宪法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属于确认性规范。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
2. 材料2所列举的宪法规范是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属于禁止性规范,也称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了宪法的法律属性。
3. 材料3所列举的宪法规范是有关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属于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这类规范主要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过程中形成,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提供依据。
4. 材料4所列举的宪法规范具体规定了宪法制度运行过程中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属于程序性规范。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在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作具体规定。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性问题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
辨析题
1.宪法适用就是宪法遵守。
错误。宪法适用不同于宪法遵守,其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宪法适用是专门机关运用宪法规范的活动,具有专门性;宪法遵守的主体是多样化的,既包括国家机关、政党、团体,同时也包括公民。(2)程序不同。宪法适用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而宪法遵守并没有确定的法律程序。(3)效果不同。通过宪法诉讼而进行的宪法适用是一种规范的法律活动,产生确定的法律后果,而宪法遵守所产生的后果除法律后果外,还有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 2.宪法规范等同于宪法条文。
错误。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宪法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和内容。在逻辑结构上,宪法规范必须具备三要素,但是它与宪法条文并不总是吻合。同一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因素可能表现在不同的宪法条文中,同时,同一宪法条文也可能表现宪法规范的不同内容。由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特点所决定,宪法条文所反映的宪法规范的要素不一定是完整的内容。 3.宪法规范无制裁性。
错误。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受到传统的宪法理论的影响,宪法往往被认为是“政治法”,而被忽视了其作为法的特性。从本质上讲,宪法制裁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一样,具有内在的制裁结构与形式,其效力应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 第七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
答:(1)人在宪政国家中的身份与地位是双重的。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其确认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宪法权利享有者和宪法义务承担者的身份。(2)宪法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以公民的身份参加到政治生活中去。而以公民身份参与到宪法关系中的人必然具有如下特征: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②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3)正是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的变革,使公民的行为成为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2.简述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答:在现代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主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行使方式和后果等方面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途径往往是人民通过宪法明确授予,所以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规定了普选制度。此外,公民直接参与创制、复决和罢免活动,也从根本上体现了权利产生权力的形式。(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宪法主要通过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等方式来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这就使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在形式上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而且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论述题
1.试从公民与国家两方面,论述宪法关系主体实施宪法行为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
答: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对宪法关系产生的积极作用体现在:(1)公民的权利行为是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2)从个别的具体事项来看,公民权利行为是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3)公民权利行为是维持宪法关系内部主体之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利益关系的不断变革,使公民的权利和权利行为在内容和形式上得到逐步扩展,从而推动着宪法关系内容与形式的不断更新。
国家行使宪法权力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体现在:(1)国家利用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行为维护宪法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从而为宪法关系的稳定、发展服务;(2)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国家行使权力可以引起特定宪法关系的发展、变更和消灭,这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政治动力之一;(3)国家权力负有制约公民权利和控制权利—权力秩序的历史使命,这一使命的完成,有赖于国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定程序做出的权力行为。 2.试述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答:在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尤其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体现着社会政治关系应当遵循的运动规律。宪法关系的中心任务,就是处理好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实质也就是权利—权力关系。之所以说权利—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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