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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考研 宪法笔记 周叶中(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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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5 15:38:17

认为宪法反映了全民的意志。(3)材料4则认为宪法是普遍意志的体现,但普遍意志并非是全民意志,因而宪法是资产阶级(有产者)意志的体现,宪法是有阶级性的。(4)材料1、材料2和材料3把宪法视为所有公民意志的体现,否认宪法具有阶级性;材料4则认为宪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无产者意志的反映,因而是宪法是有阶级性的。因此叶林涅克和柯里以及美国宪法的规定以宪法的某些特点掩盖了宪法的阶级性,贡斯当则认为宪法只能是有产者的工具,宪法是有阶级性的。 第二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

答:近代宪法主要有以下特点:(1)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2)强调公民的自由权利,具有自由主义色彩;(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4)成文宪法形式被普遍采用;(5)宪法基本上仍然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 2.简述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答:17世纪上半叶,英国的商品经济已经相当发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迅速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逐渐取代封建经济关系,作为一个阶级的资产阶级已经形成,并于1640年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英国宪法就是在这一革命过程中产生的。而英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决定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妥协性特点,并由此导致英国宪法产生如下特点: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文件累积而成,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封建王权的形式得以保留下来;有些旧的法律也成为了新宪法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根本法的形式特征等等。 3.简述1918年《苏俄宪法》的意义。

答:十月革命的胜利和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1918年7月,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苏俄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突破了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政的局限性,使宪法成为无产阶级实现民主和组织国家政权的根本法;其次,它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使宪法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到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再次,苏俄宪法推动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此外,苏俄宪法还使宪法突破了西方文化的范围,开始成为世界文化现象。 4.评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局限性。

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但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具有明显的对封建势力和帝国主义的妥协性,因而也就不可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因此只存在了一年多时间就被袁世凯反动派所撕毁。 论述题

试论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答:宪法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内部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将不断发生调整,同时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国际社会对国内的影响也越来越深入,因此对现代宪法的发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一般而言,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家权力日益集中、行政权力不断扩大的趋势。国家权力的集中主要体现在:(1)在传统的集权国家,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虽然有的国家在宪法中也有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的规定,但地方的权力由中央决定,地方并无脱离中央的权力。(2)在奉行地方分权并以此为基础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中央对地方的干预也越来越多。(3)在联邦制国家,联邦中央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对其成员的干预不断扩大。

2.宪法越来越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宪法在组织配置公共权力的同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日益加重,因而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主权在民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调整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基本准则。20世纪以来,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日趋广泛,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出现了专门化的趋势。

3.宪法的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已成为一种潮流。自美国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确立违宪审查制度以来,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同时还有不少国家并不满足于普通法院的审查,进而建立起了专门机构来监督宪法的实施。特别是二战以后,许多国家进一步完善了宪法监督制度。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二战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趋明朗,因而全球化对宪法产生的巨大影响,使宪法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具体表现在:(1)对国际法的直接承认和接受。例如德国基本法;(2)对国家主权有条件的限制。例如欧盟对其成员国主权的限制;(3)围绕人权问题签署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体现了公民权利保护的国际化趋势。(4)从宪法国

际化趋势的方式看,过去主要通过政治手段,而现在则是多数国家通过主动采取措施来顺应国际化趋势。

5.宪法在形式上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1)宪法渊源的多样化趋势。国际法成为宪法的重要渊源;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也受到广泛重视。(2)宪法修改较为频繁。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关系变化较快,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人们的共同利益增多,容易达成共识。 材料分析

材料1:变法乃素志,同治初即纳曾国藩议,派子弟出洋留学,造船制械,凡以图富强也。人之更衣冠,易正朔,则是得罪祖宗,断不可行。(慈禧太后语)

材料2:立宪一事,可使我满洲朝基础永久确固,而外在革命党,亦可因此消灭,候调查结局后,若无妨碍,则必决意实行。(慈禧太后语,见宋教仁:《清太后之宪政谈》 )

材料3:立宪者,决非现政府之所得而成者也;其所以设咨政院,立内阁,非以立宪国之立法机关与责任政府视之也;固其对付咨政院之权限与内阁之组织者,亦不得责以立宪之原则者也;其所以宪法大纲者,不过欺人之门面,赖人以口实,万不可信者也。(宋教仁:《希望立宪者其失望矣》)

材料4:革命成功之日,效法美国选举总统,废除专制,实行共和。(孙中山:《在檀香山正荷梯厘街戏院的演说》) 问题: 1. 结合材料1、材料2和材料3分析清政府实行立宪的真实意图。 2. 材料3及材料4体现了民族资产阶级革命派的什么思想?其实施的结果又如何?

答:1.宪法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发达的商品经济是其经济条件、民主政治是其政治条件、而科学和理性的文化是其思想文化条件。然而,我国清政府在实行所谓立宪时,并不具备上述条件。虽然清朝末年我国的民族资本有了一定发展,民族资产阶级有革命和立宪的要求,但从材料1、材料2和材料3我们可以看出,清政府并不是真正想建立实行君主立宪的政治体制。其立宪的真正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实现富国强兵的愿望,继续满清贵族的封建统治,在一定程度上,反抗外国列强的侵略;二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以立宪的形式满足立宪派的政治要求,以消除革命党的势力。

2. 材料3和材料4反映了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民族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要求。他们希望建立真正的民主共和国,为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除障碍。同时,他们认识到封建统治阶级是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而真正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因而,要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就必须以革命的手段推翻封建统治。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民族资产阶级,希望建立美国式的资产阶级共和国。 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在中国建立起真正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辛亥革命以后,清政府的统治被推翻,但并没有建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而是陷入了军阀混战的局面。而且孙中山所主张的美国式的民主政治体制在形式上也未被确立,相反,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而将其修正为责任内阁制。 辨析题

1.罗斯福新政使美国宪法完成了向现代宪法的转型。

正确。理由:罗斯福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危机和经济大萧条时当选为总统。为了复兴经济,摆脱危机,他采取了有关复原、救济和改革立法等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这些措施被称为“罗斯福新政”。新政对美国宪法产生的影响表现在:(1)总统的行政权进一步扩大,议会赋予总统广泛的委托立法权;(2)在联邦和州的关系上,联邦中央的权力得到强化;(3)政府广泛干预社会经济事务。因此,罗斯福新政使美国宪法完成了向现代宪法的转型。 2.近代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而出现的。

正确。理由:近代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而出现的。一般认为,宪法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所具有的特别内涵互动的结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商品经济是为交换而生产的经济形式。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最基本的经济规律,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一方面,等价交换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商品的价值是否等价,还取决于商品所有者的社会地位是否平等,一切等级、特权以及维护等级特权的制度都与商品经济不相容。商品经济必然自发地产生平等观念。另一方面,自由竞争要求不断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这就必然要求自由的市场。所以,自由竞争必然导致自由观念的产生。总之,只有当商品经济在社会中取得主导地位,平等自由观念才会成为时代精神。近代宪法正是以平等自由为思想基础和价值追求的,所以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政治是与君主政治相对的政治形态。民主政治以自由平等为目标和追求;并且有较为完备的制度形式,最为重要的是它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经济基础。资产阶级以平等自由为武器反对封建专制,并且将有利于自己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权利及自由,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形式巩固下来。

(3)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伴随着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而发展起来的近代思想文化,是民主的文化,因而否定专制的思想文化;是大众的文化,因而否定贵族文化;是科学的文化,因而否定各种神秘文化,并形成较为合理和科学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体系,从而促进了政治经济的发展。近代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对宪法的产生起了重要作用。

第三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

答:西哀耶士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他最早系统地提出了宪法制定权概念及其理论。其主要观点见诸《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他认为,在自由国家惟有国民才享有制宪权,并特别强调国民意志的权威性,提出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应受制于宪法。

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与其宪法观存在着密切联系。在他看来,宪法是既规定立法机构的组织和作用,又规定执行机构的组织与作用的根本法,但从根本上说,宪法从属于国民,只有国民才有权改变宪法,国民意志永远高于宪法。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对德国宪法学以及后来的宪政实践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2.简述制宪权的性质。

答: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的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其产生也需要有合理的基础。围绕制宪权的性质和来源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1)启蒙时期的学者一般都从自然法角度认为,制宪权是自然法中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存在。这亦即认为制宪权不以国家权力和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为条件。在此认识中,制宪权的本质是一种创造的权力,是创造国家权力的“权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的自然法上的权力。

(2)实际上,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力都不能脱离其阶级性。同样,制宪权也是阶级意志的表现。而且制宪权实际上属于一国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它本身并不能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也就是说,制宪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现,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可以运用制宪权,创造宪法,以巩固其阶级统治。但通过宪法确认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则是最高决定权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必须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和 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将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冲突。 3.简述宪法制定的一般程序。

答:由于历史背景、民族传统不同,立宪的理念也有差异,因而各国的立宪程序存在很大不同。但制定宪法一般来说都要经过以下程序:(1)设立制宪机关;(2)提出宪法草案;(3)讨论宪法草案;(4)通过宪法草案;(5)公布宪法。当然,各国的统治者在制定宪法时并不限于以上的程序步骤,有些国家的要求还更加严格,比如增加复决程序等,而有些国家(如不成文宪法国家)则与普通立法无异等。 4.简述制宪权的基本特征。

答:一般认为制宪权的基本特征有:(1)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2)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在特定的社会发展中,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宪法作为人类治国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客观上反映着社会职能,具有公共性。(3)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在存在形态上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不能转让。(4)制宪权的自律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除本民族之外的其他意志制约。 试阐述制宪权的界限。

答:制宪权是指创造具体的制度化的国家权力之权,这些具体权力无疑都受到宪法的制约,因而创造这些权力的制宪权是否存在界限也就成为了宪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1.在西哀耶士看来,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决定国家权力的“始原的”力量,具有根本的性质。制宪权可以不受任何原理和制度的制约。而在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制宪权的正当性是法学之外的事情,超出了法学研究的范围。

2.实际上,制宪权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界限,是一种受到制约的权力,主要表现在:(1)受制宪目的的制约。宪法的作用在于为共同的社会生活确立一般规则,而这一规则的本质则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立宪目的。(2)受法理念的制约。立宪是一种立法活动,自然会受到法的原理的制约。(3)受自然法的制约。自然法确认人权的基本内容,而保障人权也是宪法的基本价值。(4)受国际法的制约。在一定条件下,国际法也能制约制宪权,例如1946年日本宪法、1949年德国基本法。

材料分析

材料1:在所有自由国家中——所有的国家均应自由,结束有关宪法的种种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求助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惟有国民拥有制宪权。([法]西哀耶士:《第三等级是什么?》) 材料2:用不着说,人民就是主权者,主权属于人民的,只有人民才有权制定或者委托别人制定社会公约、宪法和各种法律;任何一个个人、一个家庭或者一个阶级妄图充当人民的主人,在我们这里是根本不可想像的。 ([法]埃蒂耶纳?卡贝:《伊加利亚旅行记》)

材料3:由于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源泉,政府各部门据以掌权的宪法来自人民,因此不仅必须扩大、减少或重新确定政府权力,而且在任何部门侵犯其他部门的既定权力时,求助于统一原始权似乎是完全符合共和政体的理论的。([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

问题:结合以上材料分析宪法制定权的来源。

答:西哀耶士认为制宪权属于国民;埃蒂耶纳?卡贝认为制宪权来源于人民;汉密尔顿等人也认为制宪权应当归人民所有。西哀耶士认为制宪权是国民意志的体现,国民的制宪权是不受限制的,是最高的权力。埃蒂耶纳?卡贝则从人民主权原理出发,认为制宪权是主权的反映。制宪权来源于主权,是主权的体现;汉密尔顿也认为制宪权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制宪权通过宪法创造各项国家权力。制宪权是具有“原创性”的权力。

我们认为,制宪权并不能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它是国家统治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即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通过运用制宪权,创造宪法,来巩固统治关系。因此制宪权来源于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它区别于由其创造的组织化了的国家权力。 辨析题

1.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

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主要区别在于:(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2.制宪机关与制宪权主体。

制宪权主体是指在根本上享有制宪权的人或组织。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近代以来,在主权在民思想的指导下,人们一般都认为国民才能享有制宪权。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的享有主体。制宪机关是指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从而具体负责宪法制定的机关。它是制宪权的具体化,它不同于一般的国会和民意机关,可以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因而具有政治性。 第四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各国宪法中有哪些主要的表现形式?

答: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对法治原则的体现方式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2)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2.简述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思想。

答: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中有丰富的权力制约思想。具体说来主要有三大方面的内容:(1)在揭批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的同时,肯定其权力制约的作用。(2)充分肯定民主共和制的地位和作用。(3)明确提出了监督的思想。 3.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答: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但由于法律具有阶级性,因而谈论法治时必须分清是哪一个阶级的宪法,而绝对不能把法治抽象化;(2)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3)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应有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简述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答:纵观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一般表现为监督原则,而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规定:

(1)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和建议等。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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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宪法反映了全民的意志。(3)材料4则认为宪法是普遍意志的体现,但普遍意志并非是全民意志,因而宪法是资产阶级(有产者)意志的体现,宪法是有阶级性的。(4)材料1、材料2和材料3把宪法视为所有公民意志的体现,否认宪法具有阶级性;材料4则认为宪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无产者意志的反映,因而是宪法是有阶级性的。因此叶林涅克和柯里以及美国宪法的规定以宪法的某些特点掩盖了宪法的阶级性,贡斯当则认为宪法只能是有产者的工具,宪法是有阶级性的。 第二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 答:近代宪法主要有以下特点:(1)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2)强调公民的自由权利,具有自由主义色彩;(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4)成文宪法形式被普遍采用;(5)宪法基本上仍然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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