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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协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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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甲方负责人姓名:
甲 方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乙 方: 乙方负责人姓名: 乙 方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为促进双方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立足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客户为中心,本着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相互支持,加强协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合作范围
第一条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甲乙双方可合法经营的所有保险业务领域,均为甲乙双方可进行合作的业务范围。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在不违背客户利益、 基于公正客观立场的前提下,优先向对方提供业务机会和业务支持。
第三条 双方应积极开展包括信息交流、技术互补、市场协调、客户维护、新业务开发及创新等在内的广泛的合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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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乙双方保证,在合作期内均为合法有效的经营实体,在业务合作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尊重乙方的保险经纪业务规范,乙方尊重甲方的保险业务规定及要求。
第五条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保险产品的条款、产品培训、必要的宣传资料及项目报价,乙方根据投保需要协助甲方为被保险人提供项目风险评估及保险咨询服务。
第六条 甲方对合作业务有签单权、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 权、查勘定损权、理赔权;乙方具有参与及建议权。
第七条 乙方不得添加、删除、修改、遮盖甲方出具的保险单证上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甲方应做好合作业务的出险查勘、理赔工作,乙方应做好甲方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协调。
第九条 乙方作为客户的经纪人,应就其所知的与保险业务有关的事实和信息向甲方如实告知,以便甲方做出是否接受该保险业务的决定。甲方保留不接受乙方介绍的保险业务的权力。
第十条 甲方接受乙方所介绍保险经纪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不得避开乙方直接与乙方介绍的客户达成保险合同;乙方不得无故动员已与甲方达成保险合同的客户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除非保险合同已到期终止。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签署后,乙方应协助并敦促投保人在约定期限内交付保险费,甲方收到保险费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经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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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双方应按照保监会要求,建立保险经纪业务台账,对 所办理的保险经纪业务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一部份 或全部权利进行转让。
第三章 佣金支付标准
第十五条 佣金支付账户
乙方指定佣金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佣金标准。【按险种列明,佣金率填写甲方支付乙方的佣金最高标准】
财产保险
□企财险 佣金率:____________ □普通家财险 佣金率:____________ □投资型家财险 佣金率:____________ □工程险 佣金率:____________ 农业保险(非政策性)
□种植业保险 佣金率:____________ □养殖业保险 佣金率:____________ □林木保险 佣金率:____________ 责任保险
□责任险 佣金率:____________ 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险 佣金率:____________ □保证险 佣金率: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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