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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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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所谓环境侵权是因人为活动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或污染而侵害还相当地区多数居民生活权益或其他权益的事实,包括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 环境侵权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它不仅侵害了财产权,还使公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遭受到严重破坏。因此对于环境侵权来说,私法上的救济成为重要的手段。本文试就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19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危险工业异军突起,其高风险性给人类带来了无穷无尽的灾难。但是,由于危险工业本身具有社会有用性和价值正当性,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有时无过错,即使有过错,受害人也难以举证。这种客观现实使人们认识到,如果继续恪守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不仅个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无法得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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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充分的补偿,而且势必使高度社会化的生产秩序遭受破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无过失责任理论,即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害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这里没有要求存在过错。无过失责任之所以能很快被引入环境侵权赔偿中,其原因在于:一是现代工业生产的排污使生产活动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即使企业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也不能完全消除使他人遭受污染损害的意外危险,而且即使企业无过错,也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及他人巨大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二是由于环境污染案件十分复杂,涉及到科学技术问题,作为普通公众的受害人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如果坚持过失责任原则,必然使受害人陷于不利的境地。三是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民法公平合理原则的客观要求。环境侵权中的加害人多是营利者,它们既然由此获得利益,就应当为其获取利益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现代各国绝大多数都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予以适用。

在我国,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坚持适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承担环境民事责任不要求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无过失行为也要求承担责任;还有观点认为应将环境民事责任分成两类:对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则应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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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无过错责任。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立的二元化归责体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返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以违法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此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法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自然资源保护法及人文环境资源保护法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森林法》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环境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现行法律对此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首先,在制定民法典时修改《民法通则》的过错推定原则,采用无过错责任;在环境污染法律中对无过错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其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环境污染,还应包括环境破坏。对此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德国《水利法》规定:“如果连续地无限制地使用水可能对公共供水造成严重损害,可对执照加以限制或予以吊销。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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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可以判处赔偿。”因此,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也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再次,严格限制绝对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质上是相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环境损害如果完全是由加害人意志或能力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则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为避免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积极效果因允许过多的抗辩而受到削弱,免责条件应加以严格限制。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相对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情况主要有三种: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三是第三人的过错。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

笔者试从一则案例来分析一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至1989年10月间居住在金陵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居住地南边是液化气罐装站,该站经常漏气;东边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测,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西北边是炼油厂火炬,排放出的气体含有害物质。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李某一家住在南京炼油厂东生活区。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置。2004年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认为是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

这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就是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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