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
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
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
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
内容。
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 第九条
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 第十条
材料采购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 第十一条
以选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
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 第十二条
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 调整因素等。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 第十三条
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
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 工费、利润、税金等。
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
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 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 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
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 第十五条
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
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
日。5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超过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 第十六条
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第三章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7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 第十七条
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 第十八条
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内容包括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
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
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 第十九条 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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