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员知识学习提纲
42.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43.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进行生产的情况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所禁止的行为。(√)
44.从业人员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应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
45.从业人员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 46.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47.从业人员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应越级上报。(×) 48.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可以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49.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
50.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
51.市和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负责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
52.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3.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需要参加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法律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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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实行联合检查,并采用定期检查、随时抽查的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55.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
56.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
57.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只要其按时整改,不需要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
58.本市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市一级监管。(×)
59.本市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60.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举报。(√) 61.本市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6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63.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6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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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情况报送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6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7.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6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69.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70.新修订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71.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72. 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负责人可由上级任命,无需参加考核。(×)
73. 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
74. 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75.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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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77.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统一教考的原则。(×)
78.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79.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80.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不及格的,不允许补考。(×) 81.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10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82.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83.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84.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85.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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