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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管理及疫区处理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上级防疫部门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管理制度
一、 各医疗工作单位,建立传染病管理组织,县、乡村防保组织构成报告网。
二、配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三、对甲、乙两类26种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并做好结核病人的转诊工作。 四、对丙类传染病也和甲、乙类传染病相同,及时上报。
二、报告制度
1、按月报告:村卫生所防保人员、乡防保组织必须每月上报疫情,村逢二十日上报乡、乡逢二十五上报防疫站,如无传染病发生时,注明“本月无疫情”,并在脊髓灰质炎一栏划“0”。
2、快速报告:有甲类传染病发生和乙类传染病流行或爆发时,要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甲类:城镇6小时,农村12小时内报出;乙类:城镇12小时内,农村24小时内报出。
3、订正报告:根据县防疫站的疫情反馈,订正乡、村的传染病发病数,使县、乡、村数字一致准确,底码清楚,保留本底资料以便查对。次年的一月十五日前作出疫情年报表逐级上报县防疫站。
4、登记制度:县、乡、村各级医疗单位必须设立门诊登记簿和传染病登记册。认真登记就诊的病人和传染病人,详细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按规定时间报出。
三、疫区处理制度
发生疫情时,应立即逐级上报,及时划分疫点疫区范围,必要时请示进行封锁,隔离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对疫点疫区进行消毒、杀虫、灭鼠,搞好个案调查和病例的核实诊断。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和卫生管理。
疫情控制后,方可取消疫点、疫区或解除封锁,做好兵力随访和病原携带者的管理。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艾滋病、脊髓灰质炎、乙脑、疟疾、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和副伤寒或已消灭的传染病发生时,要有疫点处理和疫情控制记录、其他法定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要有疫区处理记录或报告。
消毒隔离制度
1、医院建立消毒隔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定期对本院内消毒灭菌效果进行监测,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2、有关科室(包括手术室、产房、处置室、供应室、注射室、牙科)应根据科室具体情况,制定相应消毒隔离制度。
3、诊室、病房、手术室、产房、注射室、处置室等科室定期对地面、空气及物品进行消毒。
4、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消毒灭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5、凡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人体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
6、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及时销毁处理,并记录备案。队医院内的污水、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再进行排放,废旧辅料焚烧消毒。
7、对就诊的传染病患者,必须进行隔离治疗。按各种不同的传播途径进行隔离。隔离至无传染性为止。做好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及用品的消毒。待病人出院后,做好终末消毒。
8、各种器械和物品的消毒必须达到规定的压力、温度、时间或规定的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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