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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5.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于2015年8月10日经市局第2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2:处罚裁量基准表(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30日
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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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规范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和运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 (执法主体)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
第四条 (基准原则)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第五条 (基准原则)本《基准》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 应当或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处罚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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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六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的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外,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7万元罚款”、“7万元(含)-8万元(含)罚款”、“8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0倍罚款”、“货值金额10倍(含)-14倍罚款”、“货值金额14倍(含)-16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6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外,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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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7万元罚款”、“7万元(含)-8万元(含)罚款”、“8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0倍罚款”、“货值金额10倍(含)-14倍罚款”、“货值金额14倍(含)-16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6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条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的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外,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7万元罚款”、“7万元(含)-8万元(含)罚款”、“8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0倍罚款”、“货值金额10倍(含)-14倍罚款”、“货值金额14倍(含)-16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6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条 明知未取得许可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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