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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市规划局对系统内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影响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
第四条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规划局提交下列典型案例的电子文件:
(一)予以整改,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二)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 (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四)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 (五)案情复杂的案例;
(六)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七)其他情形的案例。
提交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 第五条市规划局对提交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第六条市规划局对于经过初选、审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询政府法制办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审定。
第七条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 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八条市规划局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通过网站公布等形式,供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九条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加强管理,保证案例库所存指导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
第十条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一条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参考指导性案例制度,但是不宜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十二条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开展案卷评查,进行讲评,以案说法,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但是不宜编纂行政处罚指导性案例。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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