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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6.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执行通用条款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
(7) 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某种需要,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对某些主要材料,发包人保留另选、甲供或甲定乙供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16.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发包人自行结算,不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16.3 关于甲方供应钢筋,乙方应履行的义务的约定: (1)、乙方须在开工前将钢筋数量按照附件4的格式分成基础及基础之外两部分统计完毕并经乙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给甲方,乙方统计的钢筋量应控制在清单中的钢筋量和施工过程中变更的钢筋数量之内。如果甲供钢筋总量(即乙方接收钢筋总量)超过结算钢筋的总量(结算钢筋总量为合同报价书钢筋工程量加变更及签证钢筋工程量之和),则超过部分按甲方采购钢筋的平均价格加10%的费用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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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时予以扣除。如果甲供钢筋总量(即乙方接收钢筋总量)少于结算钢筋总量(结算钢筋总量为合同报价书钢筋工程量加变更及签证钢筋工程量之和),则少的部分按甲方采购钢筋的平均价格在结算中予以补充。如因乙方钢筋数量统计错误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乙方须在每次使用钢筋前15天向甲方报送经乙方负责人确认的钢筋进场时间,时间应精确到日。如因乙方迟报、晚报、错报钢筋进场时间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乙方应对钢筋质量验收负责,每次钢筋进场均须检测,检测不合格不得使用;
(4)、每次钢筋到场时,乙方应派代表接收并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确认的内容应包括到场钢筋品种、数量、生产厂家、收货时间等内容;
(5)、每次钢筋到场时,乙方应提供钢筋堆放场地并自行保管。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其供应商及材料设备的性能、产地、品牌、规格型号、必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进场材料的质量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场材料严格按照文明工地标化现场要求分区堆放,严禁使用未经现场相关人员检验合格的材料,不合格材料严禁在现场堆放,发包人有权随时将现场样品封存以备验收,如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相应工程量必须在第一时间拆除,同时根据对工程质量、进度的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罚款;如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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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使用材料虽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但不符合合同约定、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规定要求,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施工的该部分工程进行按质论价。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符合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承包人负责提供的配电箱配电柜应符合以下要求:PZ-30 户内配电箱箱体采用1.2mm厚钢板;面板采用硬质阻燃抗压面板,面板上有甲方指定印刷字体图形,防护等级为IP30。其它箱(柜)体采用1.5㎜厚钢板。同徐州阿尔卡迪亚一期一批。
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外墙面砖为大颗粒通体砖,规格为195*45㎜,同徐州阿尔卡迪亚一期一批外墙面砖(表观及质地同协进/45C19、45C18、45C17#产品,比例分别为1:2:1)。
八、工程变更
由于工程变更、现场洽商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增减部分的费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结算。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结算价为:合同价款、发包人认可的变更项目价款之和。
(2)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15日上报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结算资料后90日完成审计。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工程款的80%;竣工结算经双方确认后,支付到结算工程款的95%;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依据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3)若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上报的可调部分工程结算金额超过最终该部分结算金额的5%(含5%),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除超出可调部分最终结算金额的5%部分金额的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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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违约金,则最终实际结算价款为本工程最终结算金额扣除处罚金额后的最终价款。例如承包人上报的工程可调部分结算金额为A,最终可调部分结算金额为B,实际可调部分结算价款为C, A/B>105%的部分价款为D(D=A-B),则实可调部分结算价款C=B-D×30 % 。
18.竣工验收
18.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前 7 日内提供2套竣工图(图纸另行提供)和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否则每延误一天,按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0.1‰的违约金,但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18.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9.违约
1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款,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在十五天,仍未支付的,从催告期满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项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现场正常施工,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十五天,发包人仍未支付的,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每延误一天,向承包人支付应付进度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应付进度款项的百分之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八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结算工程款,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十五天,发包人仍未支付的,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支付应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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