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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作者:杨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2期
摘 要 如今,新闻媒体侵犯民众隐私权的现象已经具有了普遍性。作为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种权利都为宪法所保护。但是由于二者所追求的价值不同,新闻媒体言论自由以公开传播为宗旨,隐私权为保守自然人隐私而以保密为原则,两种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难免发生冲突,法律对二者的平衡保护也必定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本文建议加强新闻和隐私权立法;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判断新闻自由是否侵犯公众隐私权,遵循公共利益原则,特别对涉及公众人物隐私的“公共利益”做出了界定;关于公民隐私权侵犯责任认定应采用过错推定规则较为合理。另外,还列举出了新闻侵害隐私权存在的抗辩事由。 关键词 新闻自由 隐私权 冲突 协调
作者简介:杨柳,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方向2014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73-02 一、前言
“文章出轨门”无疑是2014年的年度大事件,当时在社会中引起了巨大反响,以至于民众对此事件的关注度迅速超过了当时的马航失事事件。
2014年3月31日,《南都娱乐周刊》刊登了《文章劈腿姚笛》一文。该条报道迅速成为霸占中国娱乐圈头条,甚至已经漂洋过海到了全球各地,出现在多家国外媒体的版面上。事件发生巨大反响,公众对出轨的文章和姚笛群起而攻之,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极大影响。事件发生当晚,继发表道歉声明后,文章再度发声,点名叫板《南都娱乐周刊》。虽然文章出轨了,但是南都也不可以在没有征得文章先生同意下就大肆报道其私生活,否则就是侵犯公民隐私权。
在娱乐圈,这种媒体侵权现象十分普遍。在媒体迅速发展的今天,不光公众人物有此遭遇,就连普通民众也难逃媒体侵犯隐私权。这甚至成了不少地方电视台的生活新闻栏目的常态,每天的节目大部分时间都在报道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这种纠纷一般都是一方请电视台去采访,另一方并不知情的,很多时候我们会看到难为情的另一方不断用手来遮挡镜头,拒绝采访。但是即使这样也难逃媒体将其放上节目曝光的结果,有些缺乏职业道德的媒体甚至对于无法采访到的部分做出带有感情色彩的报道。显然,媒体的如上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拒绝采访的当事人的隐私权的侵犯。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新闻媒体侵犯民众隐私权已经成了普遍现象,而且民众对此缺乏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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