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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研发中心、质检部在实验、检测接触有毒原料时须穿防护服工作。
4.3.5工作鞋的使用规定
4.3.5.1原料仓库、备料组、装卸组在接触有毒物料时必须穿水鞋工作;
4.3.5.2所有一线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公司规定的工作鞋;
4.3.6氧气呼吸器的使用规定
4.3.6.1 使用方法:将氧气呼吸器的悬挂佩戴皮带从左臂及头部穿过,皮带落于右肩上,然后打开氧气瓶压力所指示的压力值,就知道氧气瓶内的氧含量(如:1升的氧气瓶压力为10Mpa,大约可供使用人员在毒区工作呼吸1小时),按一下手动补给器,使气囊内原积存的气排出,将面罩戴好后,进行几次深呼吸,以观察判断供氧呼吸系统是否良好,确定各部件正常后,方可进入有毒区域内工作。
4.3.6.2使用注意事项:使用中,氧气呼吸器防止与其它物件撞击,严禁沾染油类物质,严禁接触火源。严禁在毒区使用中摘下面罩与他人谈话,若有事应以信号或手势联系。使用中应时刻注意氧气瓶内的压力下降情况,当压力降到3Mpa时,应立即退出毒区,予以更换。
4.3.7长管式面具的使用规定
4.3.7.1 使用方法:长管防毒面具是利用物理方法,将有毒区以外的空气通过软管进入,供佩戴者呼吸,它不受毒气种类浓度的限制,
是进入有毒设备检修。进塔入罐作业,防止中毒的良好器材,管的一端用螺纹接头与面罩相连,另一端与大气相连。
4.3.7.2使用注意事项:使用时应注意将进气口端放置于有毒区域外的上风向,无积水和不易引起尘埃飞扬的地方。使用时应注意防止管道绞结,踩压,以免形成管道闭塞。使用时必须有监护人。使用中若发现有毒气味时,则应立即停止作业,退出现场。
4.3.8过滤式防毒面具的使用规定
4.3.8.1使用方法:过滤式防毒面具是利用化学作用,将被有毒物质污染的空气,予以消除其中的有毒物质后,供以足够的清洁空气给人呼吸,使从事毒区工作人员不受毒气侵入。
4.3.8.2使用注意事项:必须按滤毒罐的防毒范围,专防专用。使用时只适用于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不大于2%,氧气浓度不低于18%的场所中使用。使用时应作气密性检查,凡药罐有孔洞,药剂有松动现象应停止使用。过滤式防护面具不适用于容器内使用。防止药罐受潮,或与水接触,防止失效。防氨面具当吸气有氨味时,应停止工作,立即退出现场;使用防一氧化碳面具时,应特别留心,因一氧化碳是无色无味的气体,不被呼吸所感觉,若稍微感觉不舒服时,应立即退出现场。
4.3.9特殊工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4.3.10事故应急处理按应急处理程序要求穿戴急救用品。
4.3.11危险性较大的特殊作业时,安全部统一安排防护用品。
4.3.12个人防护用品将根据损坏程度或失效情况进行更换:员工首先需填写劳保用品领用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名同意后,仓储科根据品种发放。
4.3.13车间防毒面具和电气防护用品柜的管理规定
4.3.13.1 车间防护用品柜,不准任意移动,柜内只能存放防毒面具或其它个人防护用品。
4.3.13.2柜内存放的防毒面具,非因处理事故不准动用。 4.3.13.3防护专柜存放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以备作业和抢救使用。
4.3.13.4使用后应放回原处(氧气呼吸器使用后,应通知车间以便安技部门及时充氧)。
4.3.13.5交接班的班长或岗位人员要仔细检查和认真交接防护用品。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规则
正确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前提。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根据国家标准选用劳动防护用品 (标准原则)
国家标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为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提供了法定技术依据。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购劳动防护用品 (三证一标志原则) 为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我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实行生产
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三证制度。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除了应具有生产许可证外,还应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接受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抽检,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目前我国已对安全帽、过滤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安全带、电焊面罩、电焊护目镜、防静电导电安全鞋、防尘口罩、护足趾安全鞋(靴)、阻燃防护服、安全网、防冲击眼护具、胶面防砸安全靴、防酸服、防静电服、耐酸碱鞋、防刺穿鞋、绝缘皮鞋、低压绝缘胶鞋等19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这19种产品必须颁发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而且必须在产品上贴“安全鉴定证”。选购这十九种防护时应查问是否有“两证”,如没有则是非法产品。
三证一标志是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签定证和安全标志。 三、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存在状态、性质、浓度(或强度)选用 (危害选用原则)
四、根据使用期限和报废原则选购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期限和报废原则)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与作业场所环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频率,劳动防护用品自身性质等多方面因素有关。如某省根据作业环境,对厂矿企业使用安全帽的使用期限规定为:冶金轧钢厂中的板坯作业36个月;冷水作业48个月;煤炭作业、土建作业24个月;地质坑探作业的安装工、钻探工、采样工为12个月。一般来说,使用期限应考虑以下三原则: 1.腐蚀程度。根据不同作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磨损可划分为重磨蚀作业,中腐蚀作业和轻腐蚀作业。腐蚀程度反映作业环境和工种使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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