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法学》教案(李昌麒)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是经济法律所认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方式。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公权干预方式和私权干预方式。
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的实施、颁发宏观调控法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等。这是最为普遍、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干预方式。
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一般认为,私权干预的方式主要是政府采购。但是,政府采购仅是私权干预的一种形式。私权干预的方式还有很多,而且,有的方式也十分重要。如国家投资、国家发行国债、政府采购、国家销售等,其中,国家投资、国家销售的意义并不亚于政府采购。
第三讲 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基本原则、价值取向和具体功能
一、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在理论界众说纷纭。如有人认为有综合性、技术性等等。本人认为,目前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特征,主要应当正确认识以下问题。 (一)本质的法律性
这是一个法律常识。提出这一问题的原因:与政策极易混(经济法很多时候讲的就是政策,尤其是在90年代以前);“经济政策法”之说;经济法缺乏规范性的责难。
我的观点是:法律就是法律,一它具有法律的所有一般特征,二是法律不等于政策,在有现行有效的法律的情况下,政策不能取代或否定法律——这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基本准则。
(二)部门法的独立性:
独立性的前提:传统二元法律体制的分工和运行规律。静态的“鸿沟”,运行的“平等”。
独立性的基础: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国家权力与市场运行相结合产生的社会关系 与行政法和民法的区别(略)。 (三)干预干预者性
80-90年代中期国家干预理论占统治地位;90年代中期,对“国家干预”的质疑——对行政权力膨胀的担忧,对“工具论”与“管你法”的批判;“法治”观念的提出对经济法学的影响。法律的性质——调整??关系,管理的是双方。 干预干预者与保护被干预者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新经学》PP78-88讲了七个: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要注意两点:一是这七个原则的含义、具体体现(考研者尤其应注意);二是要注意经济民主原则(如职工代表大会、职工持股、价格听证、参与经济决策权、对经济的监督、控告权等)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代际公平)。
三、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补充)
(主要与民商法比较,当然也不同于行政法)
(一)整体(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个体利益比较) (二)市场整体效率(与市场个体利益比较)
(三)实质公平和正义(民法上的形式平等、公平和正义,行政法上的以严格等级制
为基础的公平、正义)
四、经济法的基本功能
(一)克服市场失灵(如93年整顿泡沫经济,97年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 (二)引导市场发展(如指导性计划、产业调整、宏观调控) (三)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
(四)促进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反行政垄断、地区封锁、行业封锁)
(五)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双方之一的一方必须享有权利:国有企业的经营权与行政权分离、银行商业化问题) (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七)规范和控制干预者
去年的考研题目:论经济法在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主要靠经济法,西部发达形成较为完整的市场体系以后,主要靠民商法。美国的西部开发土地、移民,驱赶土著居民。我国的西部开发法:提供公共产品——交通、能源、教育、治安;经济激励——税收优惠,投资扶持;土地利用和移民;市场的培育与市场秩序的维护;生态和环境的保护;促进城镇化和都市化等)
第四讲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应该如何界定? 由于对经济法的认识存在很大的不同,人们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也就存有差异。有的强调与自己的观点相对应,有的强调经济法的主体,有的强调国家干预?? 本人认为,经济法律关系最简洁的定义是:经济法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含义是:
(1)发生于经济法主体之间;
(2)以确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
(4)是经过经济法调整之后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应当如何认识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书上讲了四个特征:思想社会关系;思想意志关系;市场主体规制、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
本人的观点,这种归纳方式极为不妥。第一,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不等于法律关系的特征(问老虎的特征,不能简单地回答动物的特征);第二,这四点当中,第三点并不是特征,也让人难懂,实在不明白。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是经济法律关系所特有的,区别于民商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主体(特殊性):广泛性、复杂性、不平等性; 内容(特殊性):管理职权与民事权利共存(内容的经济性?)、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权利与义务的同一性、权利的不可让渡性(转让、抛弃)。
客体:行为性——干预、管理行为(具不具有唯一性?我认为具有,因为物、智力成果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客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分析 (一)主体
注意三点:一是国家的多重身份问题:行政者、管理者、民事主体。二是主体之间的
不平等性。三是分类问题,书上分为三类:决策、管理和实施主体。对于分类问题,我认为应当采用二分法:
干预主体: 决策主体 管理主体
实施主体 受干预主体:市场主体
(二)客体:
与民法(物、行为、智力成果、特殊的人身利益)的不同,以干预、管理行为)为主。
(三)内容:
1、特点:权利义务的不对待性;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权利的不可让与和抛弃。 2、注意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三者的联系和区别。 前年的研究生考试题:经济职权与经济权利的比较。三部曲:两个概念;联系;区别。重点在区别:权利性质不同(公权与私权)、主体不同、产生根据不同、行使方式不同(是否可以意思自治、能否代理)、权利的处分不同(让与、抛弃方面的不同)。 3、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权?(这里仅指市场主体的保护与保值增值)、经营管理权、自主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经济请求权、申诉起诉和举报权。
义务:守法、服从合法干预、依法纳税和缴费、正确行使权利、?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讲两个问题(若要讲企业法时,此处不讲): (1)承包、租赁制的评价
(2)拒绝摊派权(企业法规定的市场主体的一项权利) 四、经济法律关系运动的解剖
1、原因:经济法律事实——注意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与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有何不同。
2、生、变、灭
(1)生、变、灭三者的界线
(2)理论探讨:变的两种观点及其取舍(实例比较和分析)。
(第五讲 经济法研究的新动态和新趋势)
第五讲 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几个问题(见讲座稿) 第六讲 MBO与中国企业的改革(见讲座稿)
第七讲 市场秩序法概说
一、市场 (一)概念
1、传统观念——场所
2、马克思的定义——交换关系的总和
3、个人看法——商品交换(实现价值)的过程 4、与市场相关的几个概念
市场与商品经济;市场与市场经济;市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市场产生的条件 1、传统的观点:(1)(产品归不同的人所有)产权多元化;(2)存在社会分工 2、第三条件说(个人观点):社会承认等价交换法则(双方,第三人,统治阶级,社
会均承认之——交换的等价化)
(三)市场的构成要素
从传统的三大要素到四大要素:主体、客体、交换行为——市场规则(等价交换的规则)
二、市场管理、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法
三、市场秩序法的构成和作用 (一)市场秩序法的结构 1、区别两个概念
不同于市场秩序法学的结构;不同于市场的构成要素 2、市场秩序法的体系 主体规制法 客体规制法 行为规制法
分类市场规制法(劳动力、资金、房地产、普通商品、农贸市场等) (二)市场秩序法的作用
克服市场失灵(尽力维护市场机制功能的发挥); 引导市场发展(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为准则); 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 促进市场体制的建立和统一(反行政垄断) 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制裁违法犯罪,如打假) 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保护经营主体的权利
规范市场管理机关的活动
第八讲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一)产品 1、含义
(1)国外的两种定义方法
广义的定义方法——一切动产和不动产——美国、英国(含电)、挪威(含废料)等; 狭义的定义方法——加工、制作的产品——德国、丹麦等 (2)我国的定义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结合相关规定,其含义有三: A、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即天然产品不由产品质量法调整,包括未加工的农副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畜牧产品、原矿。理由:天然产品的的质量问题不是人能左右的,与人的意志无关;同时,天然产品的质量往往难以制定和适用统一的标准;此外,产品质量法是规制人们的质量行为的,而非规制天然产品的“天然质量”的。
B、必须用于销售
对此有两种理解:一是目的上用于销售,一是事实上用于销售。应当如何选择? 理由:法律是规制人们的市场行为的,非市场领域的行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
C、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不过,新的产品质量法对此有了修正:建筑材料符合产品质量法产品定义的,适用产品质量法。建筑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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