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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寄语
—— 订立合同应当注意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
王永年
编者在仲裁实务工作中深深感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发展,内外经济交往不断扩大频繁的交易活动中,依法、慎重订立及诚信、全面履行合同,对于市场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订立合同时的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实质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从这个角度看,合同实际是当事人对关系自身经济利益的民事行为进行自我立法。依法成立的合同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而无效的合同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正因合同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编者从有助于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出发,编写了本合同示范文本,以期对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有所助益。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事业不断发展和进步,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扩大,现实生活中的合同种类越来越多,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仅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订名的债权、知识产权、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合同纠纷即有200余类。为了方便读者在订立合同时参改选用,本合同示范文本主要依据《合同法》对合同的分类,对仲裁实践中常见的合同拟定了示范文本。由于不同种类的合同具有不同的特点,编者在各类合同示范文本之前,又特别
编写了该类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须知及一些比较专业的合同类别的特别提示,希望在订立合同时能认真阅读和参改。编者认为有必要提示的是,包括本示范文本在内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均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合同,也不可能穷尽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情况,当事人在参考使用订立合同过程中,完全有必要也有权利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补充修订,以使合同内容更加完善,更符合当事人实际,有利于实现交易目的。
虽然不同种类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特点,但各类合同在订立和履行中均须遵循共同的法律原则。为了有助于合同当事人防范可能遇到的合同风险,保障合同有效履行,并在出现争议和纠纷时,有利于正确处理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编者建议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还应当认真重视以下几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法律问题。
一、确保合同主体适格
合同主体适格即合同当事人具有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是首先需要重视的法律问题。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有权订立合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具有与他人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权利能力,与之订立的相应合同依法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有权订立合同。此外,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即
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例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也有权利依法与他人订立合同,承担合同权利和义务,但法律责任最终均由成立该组织的自然人或法人承担。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有利于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我国法律对订立某些种类合同的当事人规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或取得政府的特别许可。例如《建筑法》规定承包建设工程的企业法人,应当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同时规定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在订立建筑堪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中,承包方一定要有相应资质才能成为该类合同的适格主体。再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设定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预售房屋规定了法定前提条件。因此,只有依法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企业法人,才具有预售该商品房的权利能力,构成出卖该预售房的适格主体。类似对合同主体资格及权利能力有法定特别要求的规定不少,当事人在订立该类合同时应当予以重视,方可保证合同主体适格。
合同当事人身份和客观情况的确定无误,涉及合同履行、防范合同欺诈、发生纠纷后的案件管辖等诸多法律问题,在商订合同中应当了解清楚,且应与其有效身份证件内容一致,现住址与身份证件上的
住址不一致的,还可再增加现住址,最好应注明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载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且应与其有效营业证件上的内容相一致,最好再写明其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情况,并留存经其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身份的复印件。当事人系外国及我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居民或法人的,还应注明其国籍或地区,以及企业注册地等客观情况。
二、合同内容要合法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是《合同法》体现的重要原则,因而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订立合同的自由和权利。但是,基于任何人行使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法治原则和宪政要求,《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合同当事人之外其他人利益,或以合法行使掩盖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些法定无效的情形实质上都是合同内容严重违法的情况,不仅可能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且在诉讼或仲裁中将会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只有合法有效的合同,才有可能得到实际履行,并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当事人在商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其中可能涉及合同效力的义务性及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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