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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律师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指
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温州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2.04.27 【实施日期】2012.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律师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律师协会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温州市律师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温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现将《温州市律师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温州市律师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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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任务、服务范围和服务费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障我市律师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律师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业规范和行政管理文件的规定,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农村法律顾问,是指律师在各级政府的大力倡导和组织下,依法接受行政村、社区、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等农村基层组织的委托和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方(聘请方)提供有关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不得担任农村法律顾问,但可以辅助律师处理农村法律顾问事务。
第三条 律师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必须遵守宪法 、法律和行业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 2 / 3
德和执业纪律;必须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农村法律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必须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
第四条 律师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分为享受财政补助、无偿、有偿等三种方式。 有偿担任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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