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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苏人通[2007]259号
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迅速发展、职工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而原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决定,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决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470元;抗日战争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5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550元。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420元。
三、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一、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原则、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各市可根据省级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助标准。非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江 苏 省 人 事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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