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的应用
1、办案人员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一般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案件情节特别复杂的,主办监察员应填写延期结案申请表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 ,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计算办案期限:
(1)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待复的;
(2)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调查取证的; (3)案情需要鉴定或因当事人原因耽误期限的; (4)委托其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 (5)其他需要计算中止监察办案期限的情况。
2、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或案件撤销,主办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填写结案登记表,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1)案卷必须一案一卷,合并处罚的可合并立卷归档(卷宗装订顺序见案卷装订程序);
(2)案卷可以分为正卷、副卷,正卷装订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形成的材料,副卷装订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等案件形成的有关材料; (3)书写文书用墨水笔; (4)案卷装订符合规定的顺序。 3、副卷装订顺序如下:
(1)复议申请书或起诉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2)答辩书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目录; (3)代理词;
(4)复议决定书或裁决书、判决书、执行情况等;
(5)案件复议、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上诉案件及再审案件的案卷参照前款规定整理。若案件分别进行了复议、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的,可按法定程序顺序分别整理装订;材料较多的,可装订为副卷(一)、(二)等 。
4、案卷装订后,办案部门应及时交送监察机构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件材料。未经监察机构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查阅案卷。 十、案卷装订程序规定 1、立案审批表;
2、接待(或受理)登记表(或案件来源材料,如移送函、现场检查记录等);
3、立案前审查材料;群众举报信、受害人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4、调查材料:
(1)用工主体资格证明:如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证、工资手册、营业执照及批准执业证件等证照;
(2)劳动关系双方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就业证、任职资格证明等;
(3)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及缴费凭证等材料; (4)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或存根); (5)用人单位就询问通知上报的回复材料; (6)当事人陈述(按调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7)证人证言(同上);
(8)劳动合同书、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及其他证据材料。 5、案件讨论记录(含处理意见);
6、补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排列顺序见第5条); 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8、整改情况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9、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调查报告); 10、案件处理报批表及延期结案审批报告;
11、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2、陈述、申辩材料; 13、听证申请报告; 14、听证会通知; 15、听证会答辩材料; 16、听证会笔录;
17、行政处罚(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8、复查及整改、处罚执行情况材料; 19、结案审批表。 备注:
1、案件装订以每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实际收集的证据材料和办案时实际形成的文书材料为准;并非指每一案件卷宗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材料。卷宗材料应分类排列。
2、填写卷宗目录时必须分类按顺序逐一填写。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 (一)劳动用工类
1、违反招工登记备案规定案 2、违法收取费用(抵押物)案 3、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案 4、非法使用童工案
5、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案 6、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案 7、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规定案 (二)劳动标准类
1、违法制定劳动规章案 2、强迫延长工作时间案 3、超标准延长工作时间案 4、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案 5、违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案 6、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案 7、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案 8、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案 9、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案 10、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案 (三)社会保险类
1、违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规定案 2、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案 3、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案 4、未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案 5、违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规定案 6、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案 7、拒缴社会保险费案 8、漏报(瞒报)社会保险费案 (四)、其他
1、无理阻挠监督检查案 2、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案 3、职业介绍超出业务范围案 4、违法从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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