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各工种操作规程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 第十三条 领取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套铜芯聚气烯钢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胶布包好。 第十四条 领取掏勺、木杆竹、木或竹质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十五条 领取炸药
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善章的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材;
2、只准领取作业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的铵锑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
第十六条 领取电雷管
1、只准领取发电雷管或延期毫秒、电雷管、毫秒电雷管最后一段延期不得超过130毫秒。
2、地面点清电雷管数量;
9
3、严禁用延期性电雷管、非电导爆管 第十七条 运送爆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
2、放炮员和放炮员助手运送的数量不准超过矿规定的限量;
3、爆炸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容器内具有牢固的隔板内加锁,严禁将炸材装在衣袋内。
4、携带炸材上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携带炸材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笼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员同乘一列车,并要乘坐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
6、巷道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7、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8、严禁刮板运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第十八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0
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气设备,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2、火药箱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管,严禁将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存放在箱内,炸药和雷管必须用隔板隔开,不许混装;
3、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炸药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药箱上;
4、防爆型的放炮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 第十九条 装置引药
1、 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
3、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4、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理顺,拉住雷管药前端脚线轻轻拉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拉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拉脚线,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个雷管;
5、装配引药,应先将炸药卷顶部揉板软,用木扦或竹
11
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栓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在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6、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扯断脚线和破坏绝缘层;
7、装配引药的数量应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配多少。装好的引药立即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目,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二)检查与处理
第二十条 装药前,放炮员要与班组长及瓦斯检定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准装药放炮。
1、 装药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 4、装药地点有片邦冒顶的危险;
5、有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煤壁局部突出达到0.
12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