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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六条 瓦斯检查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严禁空班漏检。
第七条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检记录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瓦斯公示牌上,并向现场作业人员公布。瓦斯超限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工作,并撤离到安全地点听候处理。
第八条 第次停风后,恢复通风之前及放炮后都必须先检查瓦斯,瓦斯浓度必须在1%以下才能继续工作。
第九条 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流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条 采掘工作面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使用电煤钻打眼,放炮地点二十米以内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第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电动机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因瓦斯深度超过规定而要断电源的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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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送电开动机器。
第十三条 当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破碎带时,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状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撤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内体积大于0.5立主米的空间,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离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1.5%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
第十六条 如果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按瓦斯排放制度进行排放瓦斯。
第十七条 停风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时,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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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员必须由责任心强,具有二年以上采煤经验,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及放炮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员合格证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二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通风,瓦斯、炸药管理等规定,切实执行工作面作业规程及期爆破说明书和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兼职安监员都应到现场。
第四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放炮时,必须用正向爆破,严禁反向爆破。
第五条 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雷管放炮。
第六条 放炮与回采及其它工序平行作业时,必须按照放炮的安全距离规定执行,否则不准放炮。
第七条 在地质变化地带、冒顶区、安全出口等处的顶板破碎,煤质松软,容易冒顶片部的地段,少装药放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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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或不放炮。
第八条 放炮员要和打眼工密切配合,保证爆破时不崩倒棚子,不丢底煤和顶煤,不将煤块大量崩溅到空区,保证煤壁平直,附合开邦要求。
第九条 运送爆破材料和封泥装药可由兼职的放炮员助手进行。放炮员助手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条 放炮员的工作顺序:
准备(领取工具和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引药)——检查处理——放炮操作(装药——设警戒——联线——放炮——放炮后检验——撒警戒)——收尾工作。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 (一)准备
第十一条 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 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取单。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电雷管下井使用。
第十二条 领取并检查放炮器:
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氖灯要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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