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惠城区托幼园所管理细则
2、符合惠城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 5、有独立园舍、场地和符合本规定的办学设施条件。幼儿园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和《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所规定的标准。
6、用作幼儿园园舍必须有房产证、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7、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
8、法人代表须由有本市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有按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确定的园长人选,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9、能根据省教育厅和区教育局的要求选用教材。
第三章 幼儿园申办、变更、年审程序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登记注册:
(一)在市区举办幼儿园的,直接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在镇、村举办幼儿园的,首先向所在地镇办提出申请获准后,再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区教育局应当在接到申请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经区教育局依法审批准予办
理登记注册;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不予登记注册,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更改名称、改变办园形式或停办,必须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幼儿园停办、解散时,应当将其办学许可证、印章上交区教育局封存。
第二十条 申办幼儿园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幼儿园的申请。办学申请书(原件一份)(申请书需说明办园的目的、宗旨、指导思想,幼儿园层次、学制、规模、师资来源、幼儿园场地、园舍面积、资金来源、幼儿园园址、拟用园名称等)。法人申办幼儿园要盖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幼儿园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
2、递交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明、法人执照的复印件等)。
(1)单位举办:
事业单位:批准单位成立批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企业:工商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证书。
(2)个人举办: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
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还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
3、幼儿园的章程。
4、持有园舍场地的产权证及平面图;各项设备的购置或租用计划;临时租借园舍、场地的协议书,并附上切实可行的筹建自有园舍的计划与资金准备证明;出租单位产权证及相关证件;消防安全证明。
5、启动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验资报告(审核后出具);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作为风险担保的财产数量及公证。
6、教职工名单(含个人简况),教职工的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书、来源、条件、数量、安排、待遇;专职教职工所占比例。
7、幼儿园发展规划。 8、教材选用计划。
9、园长人选的户口本、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书、拟聘幼儿园同意其任园长的证明,对其简况、简历、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书面审核材料。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申办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中国法人具有与拟办幼儿园相适应的能力,有必要的经费保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无不良纪录、品行端正,具有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相应文化程度、业务专长及管理能力,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申请办学:
(1)曾被判刑或劳教,期满后未愈十年。 (2)因违反办学法规受到处分,未满五年。
(3)过去管理的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存在经济纠纷的。 第二十三条 本区对幼儿园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区教育局对批准开办幼儿园签发《社会力量办园许可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不得设立分园,也不得将本园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承办。
第二十五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未经区教育局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属非法办学,应予取缔。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审批
1、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由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后,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区教育局局务会议讨论。
3、区教育局依据本申办程序对办园申请书及其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时从区教育总体发展规划上考虑,合理布局。
4、依照办园规定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5、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由区教育局备案,并送达开办单位或开办者。举办者接到同意筹设通知书后的六个月内需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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